裁判(法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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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係指裁定和判決二者,為法院對外所為之意思表達(並非意思表示,蓋意思表示之用語,指發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達,裁判並非如此)。
其中裁定是對訴訟程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判決是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的裁決。
判決的內容主要由「主文」、「事實」和「理由」三部分所構成。
針對未確定的民事判決,可以上訴救濟;如果判決已告確定,則以再審或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針對未確定的刑事判決,可以上訴救濟;如果判決已告確定,則以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
裁定之救濟,依法律規定可分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