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阿嬤失智,監護人選爭破頭!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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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認定王月蘭雖然不是植物人,但失智情形非常嚴重,已經達到受監護宣告的程度。

由於民法第十五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治視窗 法律推廣 法律時事專欄 回上一頁 轉寄文章 友善列印 A- A A+ 法律時事專欄 富阿嬤失智,監護人選爭破頭! 發布日期: 101/05/04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4 點閱次數:18054 富阿嬤失智,監護人選爭破頭!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已過世的我國大企業家王永慶的遺孀,現年九十二歲的王月蘭,近來因為失智症病情嚴重,需要為她設置監護人,來監護她名下龐大的財產。

根據新聞報導:目前共有三路人馬向法院聲請裁定,爭取自己的一方成為王月蘭的監護人或者輔助人。

王月蘭在十六歲的時候就嫁入王家,成為王永慶的原配夫人,一直未曾生育子女。

這三路人馬中都沒有她直系的血親。

第一路人馬是王文洋,他是王永慶二房的長子,與王月蘭關係最密切。

自民國三十六年開始,王月蘭就與二房楊嬌以及她的五名子女同住,相依相持,情義超過一甲子。

二房的子女中,王月蘭最疼愛就是王文洋;第二路人馬是王月蘭的外甥孫女黃浿綺,她是希望法院能夠指定王詹樣基金會為王月蘭的監護人;第三路人馬的聲請人是郭文通,報上說他是王月蘭的姪子,網路上則有提到是王月蘭姊姊的兒子。

果真如網路上所說,正確的稱呼應該是王月蘭的外甥,而不是姪兒。

郭文通的聲請與前二路人馬不一樣,他只是聲請法院選他作為王月蘭的輔助人。

這三宗聲請案的聲請人各有一套非他不可的理由,但在法院看來,不同的理由,都是針對著王月蘭一人而來。

因此,臺北地方法院的家事法院便將這三件案件合併由一位法官來審理,以便多方考慮,作出最妥適的判斷。

這三件合併的案件法院已在本年的四月十八日作出裁定,選任聲請人中的王文洋為王月蘭的監護人,並同時選派王文洋的律師李永然,黃浿綺的律師林志忠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要他們在兩個月內提出財產清冊向法院陳報。

這裁定一出,除了沒有被選任為監護人的人不服以外,連已被選為監護人的王文洋也表示不服。

原因是法院選任的共同財產清冊開具人林志忠律師,是王永慶三房走動很勤的人,由這位律師擔任財產清冊開具工作,可能會有偏頗之虞。

各聲請人既各有各的理由,並已依法提起抗告。

案件未來要移由高等法院審理,新聞焦點也會隨同移到高等法院。

結果如何?媒體自會有後續報導,這裡不去談它,只是來聊聊民法上為什麼要有監護制度的設置?用什麼方式才能選出稱職的監護人,替受監護宣告的人財產把關。

現行的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監護宣告制度,是由原民法第十四條禁治產制度修正而來,這法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依此法條內容,受監護宣告的人,必須達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者不會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程度。

這件聲請監護宣告案件,根據新聞報導,受理聲請的法院,在裁定以前曾經委託長庚醫院對王月蘭實施鑑定。

根據長庚醫院出具的鑑定報告:王月蘭在2004年開始,就有疑似失智的症狀,日常生活完全依靠他人的照顧。

審理這案件的法官也親自對王月蘭進行探討詢問,但王月蘭完全沒有回應。

因此認定王月蘭雖然不是植物人,但失智情形非常嚴重,已經達到受監護宣告的程度。

由於民法第十五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則一經監護宣告,受宣告人就無管理自己財產的能力。

因此,法院在宣告相對人要受監護宣告的同時,要為受宣告人選任監護人。

否則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的管理便會出現空窗期。

至於監護人的人選,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法院應該「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的順序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同時並要「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同條第二項又規定:「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承辦法官在裁定以前,曾依上述法條,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訪視調查,調查報告也是建議原法院應該選任王文洋擔任王月蘭的監護人。

王文洋雖然不是王月蘭的親生兒子,但是兩人感情密切,因而認定由王文洋擔任監護人,符合王月蘭的最佳利益。

另外王月蘭是王永慶的元配夫人,王文洋是王永慶二房的長子,都是無可爭議的事實,二人之間雖然無血緣關係,但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第九百七十條的規定,王月蘭是王文洋直系血親的配偶,是直系一親等姻親尊親屬。

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的「四親等內之親屬」規定。

法院依法條排列的順序選任,也無突出之處。

另一聲請人郭文通是聲請法院選他作輔助人,法條的依據也是那次修法所增訂的民法第十五條之一所規定的「輔助宣告」。

輔助宣告的要件,幾乎與監護之宣告相同,只是受輔助之宣告的人,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已,所以二者之間只有失智程度的差別。

既然有人已聲請監護之宣告,法院調查後認為相對人的失智情形嚴重,直接按監護之宣告程序處理,也沒有不合理之處。

由上面所述的經過情形來看,法院處理這件爭破頭的聲請事件,都是照著法條規定的程序,一步一步來進行。

結果還是不能盡如各聲請人的心意,除了意識不清的王月蘭以外,其他的當事人全都不服提起抗告,我們非常期待受理抗告的高等法院作出更高明的裁定,使當事人都能信服!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5月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上一頁 收合 法務部簡介 認識法務部 組織架構 重大政策 施政重點 重要措施 所屬機關介紹 司法記者茶敘資料專區 線上服務e點通 查詢系統 線上申辦 我要留言 申訴窗口 法律諮詢資源 律師法涉外業務資訊專區 陳情處理規定 特約通譯名冊 就業資訊 消費者保護(登載內容係資料交流,不代表本部意見) 服務熱區 法務資料庫 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 司法保護資料庫 法律人才資料庫 出版品 法治視窗 法律資源 法律推廣 重大犯罪專論與趨勢分析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中央廉政委員會 本部廉政會報 法眼明察獎專區 法治Q&A 法務統計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 應主動公開資訊 訴願決定書查詢 法務研究計畫與成果 遊說資訊專區 電子公布欄 中英網站專有名詞對照 資訊安全行政規則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專區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公告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行動化應用軟體服務績效 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案例分享 法務部獎項(勵)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毒品銷燬公告 下載專區 Youtube影音下載 動畫下載(Video) 影音下載(Audio) 焦點新聞圖片區 宣導資料下載 公文檔案附件下載系統 網站連結圖示 司法改革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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