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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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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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107 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 ...
- 2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基金保管業務,對公眾或受益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
- 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
- 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子法簡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子法除納入現行規定、整合過去相關行政命令規定外,尚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對投信投顧業務之開放進行法規調整。以下謹就各子法進行新舊 ...
- 5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子法。-法規函令查詢 - 中華民國信託 ...
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該法及其相關子法對信託業 ... 二、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訂定之相關子法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