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民眾申領英文戶籍謄本,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 ... MainContentArea ::: Location: News Content  Print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英 公發布日(Date): 105.06.30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民眾申領英文戶籍謄本,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英文戶籍謄本種類如下: (一)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

(二)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或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分)戶籍登記資料。

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一)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2.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3.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如附件一)上填寫資料。

4.第一目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 (一)姓名之譯音: 1.英文姓名登打方式與護照相同,一律採用大寫英文字母,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號,名字之間加短橫線;如有外文別名,應於英文姓名後以括弧註明。

2.英文姓名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

複姓或冠夫姓之譯音,亦同。

3.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英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

(二)出生地之譯音: 1.以申請人提憑之證明文件為主。

2.無提憑證明文件,由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出生地資料。

3.系統無對照資料者,得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線上地名譯寫系統查詢轉譯,並填註於附件一;英文戶籍謄本記載方式如下: (1)在國內及大陸地區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名稱記載;於國內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出生者,並應於記事欄載明出生地省、縣及我國國名縮寫;不載明省之英譯。

(2)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

(四)全戶動態記事僅英譯最後一筆遷徙資料。

(五)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

(六)行政區域由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資料,街路門牌由戶政人員自行輸入,其資料來源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七)行政區域及地址: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oom)樓(F)號(No.)棟(Building)衖(Sub-alley)弄(Alley)巷(Lane)段(Sec.)街(St.)路(Rd.)鄰(Neighborhood)村、里(Village)區(District)鄉、鎮(Township)市(City)縣(County),省僅載明名稱,不載明省之英譯。

五、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

六、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書及謄本格式如附件二。

七、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使用須知,由內政部編訂。

八、核發英文戶籍謄本電腦操作方式,參考戶役政資訊系統使用手冊及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九、英文戶籍謄本應加蓋章戳(格式如附件三)。

十、核發英文戶籍謄本應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附件一.pdf附件二.pdf附件三.pdf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