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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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據法僅限於記名背書(即有被背書人者) 的背書人,空白背書則否,且背書人 ... 票據流通的結果,若有上述二種情形,即構成回頭背書,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 執 ...           BasicHTMLVersion TableofContents ViewFullVersion Page181-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181 第七章│票據法 僅限於記名背書(即有被背書人者)的背書人,空白背書則 否,且背書人縱使記載禁止轉讓,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但對於 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任(票據法30)。

票據法第99條規定:「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 追索權。

(第2項)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 權。

」票據流通的結果,若有上述二種情形,即構成回頭背 書,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執票人為發票人:發票人甲→背書人乙→背書人丙→ 背書人丁→執票人甲 (例二)執票人為背書人:發票人甲→背書人乙→背書人丙→ 背書人丁→背書人戊→執票人丙 例一的情況,執票人甲對其前手乙、丙、丁均無追索權; 例二的情況,執票人丙對丁、戊無追索權。

因執票人若向「中 間背書人」追索,被追索者再反過來對其追索,將陷於循環追 索,有相互抵銷的意味。

但回頭背書僅是喪失部分或全部追索 權而已,並無礙於背書的連續,該票據仍為 有效的票據,若為支票,亦不構成退票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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