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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本要點第15條第2項): 108年6月30日。

(三)投保董監責任保險(本要點第16條):108年6月30日。

(四)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行政函釋 字級: 小 中 大 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治理字第1070025395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7日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1條 要  旨: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 循事項要點」、「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 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 公開處理程序」及「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 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及「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 法」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 469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計畫項目二,增訂與董 事會組織職能相關規範,爰修正現行「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 置要點」,更名為「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 點」(下稱本要點),並擴充其內容,俾全面性含括與董事會有關 之公司治理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總說明詳附件一、二。

二、另配合本要點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 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對有價證券上市 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外國發行人第一 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三、四、五 。

三、上市公司應於下列期限前完成本要點所定措施: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本要點第12條第 1項):108年6月30日。

(二)訂定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本要點第15條第2項): 108年6月30日。

(三)投保董監責任保險(本要點第16條):108年6月30日。

(四)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壹佰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依主 管機關規定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本要點第20條第3項):108年 6月30日。

(五)辦理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本要點第18條):109年起每年 辦理,並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四、另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 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修正,配合電腦資訊系統建 置作業,正式上線日期將另行通知。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修正總說明.odt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相關法條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107年12月27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四條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及退票後 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 動情事,或上市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或拒絕往來後,其股票經變更 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與辦理回復原狀申請之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 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 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 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汙、 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者,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 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 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 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或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監事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成員於委(選)任及發生變 動、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或第一上市公司已無在我國設有戶籍 之獨立董事者。

七、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者。

八、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 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 部稽核主管等人事變動或第一上市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發生變動者。

九、變更會計年度、董事會決議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或向主 管機關申請會計變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 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 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 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 散、增資發行新股、減資及現金增資基準日、發行公司債、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其他有價證券、私募 有價證券、每股面額變動、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 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一日召開、決議 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 法召開或任一方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或董事 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十二、公司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 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十三、董事會決議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更新 前揭財務預測資訊;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如有下列任一情 事之差異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股 本千分之五者: (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綜合損益與最近一次 公告申報之綜合損益預測數差異情形; (二)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實際數與預測數差異情形; (三)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實際數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 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綜合損益差異情形。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有關前開股本千分之五 之計算應以淨值千分之二點五替代之。

十四、董事會決議發放或不發放股利,或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有所變動,或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或除息公告後變更現金股利發 放日或逾現金股利發放日仍未發放者。

十五、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公司股本百分之二 十或新台幣拾億元以上,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者。

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 百分之十替代之。

十六、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經 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後,嗣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

十七、董事會決議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 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

十八、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十九、有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二十、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上市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應 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惟屬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外: 1.已依本項第十一款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告者 ; 2.已依本項第二十四款辦理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公告者; 3.屬每月十日前申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者; 4.取得或處分各類開放型基金者。

(二)上市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占淨值百分之三以 上之情形者應辦理公告申報。

二十一、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從事競業行為者 ;公司知悉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己 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且經理人或董事從事之投 資或營業屬大陸地區事業,有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 許可之情事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者。

二十二、上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 十五條規定應辦理背書保證公告申報者。

二十三、上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 十二條規定應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者。

二十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者。

二十五、上市公司與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個體(個別)財務報告銷售總額或 進貨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者。

二十六、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 (一)造成公司重大損害者; (二)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許 可證者; (三)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

二十七、上市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二十八、上市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 產、重整或其他重大類似情事;上市公司背書保證之主債務人無 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二十九、年度例行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變更重新辦理申報公告 ,或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之「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 告」者。

三十、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 ,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公告申報之 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 外之核閱報告者,但依法令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期中財務報告 因非重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 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或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惟前開非重要子公司 若係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三十一、刪除。

三十二、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後,迄保管期間屆滿前,遇有辦理提交 集中保管人員之股票,因依法院之執行命令或其他原因被領回, 致集中保管比率不足者。

三十三、有我國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公司股 權變動之事由並收到通知者。

三十四、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者; 或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致董事會無法 行使職權者。

三十五、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 之事項。

三十六、因減資或每股面額異動有下列情事者: (一)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 (二)通過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三)嗣後有未依換股作業計畫執行之情形; (四)公告財務報告時,因辦理減資或每股面額異動尚未完成換發 新股掛牌程序致公告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計算基礎之普通股 股數與巿場流通在外股數不同者; (五)上市公司須辦理減資換股作業,分割受讓公司非屬上市(櫃 )公司者,應於恢復交易日三個營業日前,公告申報被分割 公司和分割受讓公司分割基準日前一日自行結算或經會計師 核閱之股本、淨值及每股淨值,與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核 閱)之每股盈餘等資訊。

三十七、申請上市時出具承諾書且嗣後無法履行承諾者;未於上揭發生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正作業者。

三十八、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 報之事項。

三十九、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 、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市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因 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 暨期貨等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或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 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

但處分種類為糾正或限期改善,且對公司 財務或業務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四十、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或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 第十一款情事,其上市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停止買賣,或經本 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者。

四十一、投資控股公司所持有之被控股公司家數有增減變動者。

四十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或前開事項 有重大變更者。

四十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辦理對關係人之捐贈 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

四十四、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就該委員會會議或獨立董事就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上市公司,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未經審計委員 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者;董事會通過之 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者。

四十五、全體董監事放棄認購該公司現金增資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 以上,並洽由特定人認購者。

四十六、上市公司持有其已上市(櫃)子公司之股份逾該子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或股本總額百分之七十者;或上市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數 或股本總額百分之七十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者。

四十七、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對海外上市地申報之各期 財務資訊,有海外財務報告因適用兩地會計原則不一致之差異調 節者;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財務報告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第三條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者,其採用之會計準 則與我國不一致之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暨簽證會計師對前述項 目所表示之意見。

四十八、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五情事者。

四十九、對重要子公司或第七條第三項視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喪失控制力 、或降低對前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三年內 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三 第二項者;已依本款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五十、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者,各 有關事項之討論或決議內容,或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 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送件申請掛牌交易; (二)知悉前目審查結果。

五十一、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有前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喪失債信情事如為所發行到期之普通公司債、可轉 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私募之公司 債無法償還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月底尚未償還之金額、數量、與 債權人協商情形及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暨前月份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 償還完畢為止;另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情事且經本公司處以變更交易方法 或停止買賣之處分尚未改善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月底尚未清償註 記之退票發生日期、張數、金額、往來銀行及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暨前月 份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改善為止。

有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情事者, 如其對象係屬外國公司,上市公司應就合併、收購或受讓外國企業之決議 、過程及方法,即時、完整並正確輸入相關訊息。

有第一項第三十二款之情事者,除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本公司 函知該公司補足其所領回之股票之期限屆滿次日內,輸入補足股票之數額 及日期。

2.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民國107年12月27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六條第一上市公司應依相關規定持續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民國107年12月27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三條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關鍵查核事 項)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 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 價證券之上市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 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二、(本款刪除)。

三、(本款刪除)。

四、上市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 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營業額及自結損益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營業額資料。

自願公 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

另自願公開自結損益資訊者,應於公開 當日申報相關資訊,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持續公告資訊應 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年度自結損益資訊得延至當年 度結束後45日內申報)。

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 「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二項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 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伍仟萬元者,應於各 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六、財務資料: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每月十日前 申報上月份資料。

八、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依法 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九、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依 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計畫經申報生 效或私募股款(價款)收足後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 形季報表。

募集發行或私募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 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股票、存託憑證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 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 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 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 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後45日內申報),另於申報經會計師 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二)於公司債到 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底前申 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三)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 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 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十二、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申報期間自各季財務報告公 告申報期限前一個月開始,並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前申 報完畢;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 動資料。

十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 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解)質:(一) 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 就(解)任資料;(二)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 員股權異動資料;(三)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 內申報設(解)質資料。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 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十四、本國上市公司員工人數與員工福利費用之年度資訊:應於會計年度 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十五、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綜合損益表及會 計師複核報告書: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六、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依法令規定 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一日內輸入。

十七、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 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 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 證及認購彙總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 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 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 )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 結束後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十八、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 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十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 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 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 證券轉換、交換或行使發行申報書及辦理上市普通股股數維護:每 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上市普通股股數維護生效日期統一設定 為當月十五日,遇例假日則順延。

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酬勞情形: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 近年度配發情形。

二十二、上市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 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二十三、上市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 報期限辦理。

二十四、(本款刪除)。

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 告申報期限前申報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 前揭分派董事之員工酬勞以擬議數申報者,應另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二十六、上市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保單生效日後 次月十五日前申報投保情形。

二十七、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 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 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 閱)數差異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伍仟萬元者,應於當季財務報告 公告期限後十五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二十八、第一上市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暨外國發 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二十九、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會計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三十、經營權異動資訊:凡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 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認定標準所述(一)經營權異 動且營業範圍尚未有重大變更者,自經營權異動當季起二年內,於 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之自結營運資訊變動情形;(二)經營權異動 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之自結稅前淨利 占股本比例資訊,並持續公告至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 二項第十五款、第四十九之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款、第五十條第二項 第十三款、十四款或第五十條之三第二項第十一款、十二款情事止 。

三十一、員工福利政策及權益維護措施: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四個月內 申報。

三十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依本 公司「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 之時限申報。

前開報告書內容或公司網站連結發生變更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後二日內輸入更新資料。

三十三、創業投資公司應增加揭露(一)每月底前申報其上月份每股淨值 、投資金額前五大被投資公司資訊及未投資之資金投資於上市( 櫃)有價證券之情形;(二)依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申報 被投資公司資訊及未投資之資金投資於上市(櫃)有價證券之情 形。

三十四、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 之。

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擬議)或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業日交 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二、上市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基本資料異動或辦理資本變 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三、上市普通股及上市特別股股數維護:除前項第二十款情事外,初次上 市公司於上市當日,其他異動於向本公司辦理申報作業前輸入。

四、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六、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募或公開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 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收購(六)上市 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上 市或轉換新設公司上市(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 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七、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於申報生效後一日內輸入資金運用 計畫之計畫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之 日起二日內申報。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一)應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 資訊;(二)應於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 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相關資訊;(三)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 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 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或私募價款繳納 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債券發行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八、召開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 業日前輸入,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情事經公告敘 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 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但第一上市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 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股東會開 會日至少三十一日前補行公告。

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 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 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 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九、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 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屬現 金增資者,應先於前揭時間輸入,並於除權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收盤 後一日內,補行輸入其每股認購金額。

十、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及股東會議事錄: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十日內 輸入。

十一、公司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 報之事項。

如依上開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規定,買回股份轉讓 予員工者,另應於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過戶前一個營 業日,輸入轉讓予員工基本資料,暨取得該股票之經理人與除經理 人外前十大員工姓名、認購股數等彙總資料。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 輸入基本資料;(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 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彙總資訊;(三) 應於發行資料異動後之次日內輸入;(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 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 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 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二)應 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 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四)應於收回 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 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報。

十四、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一)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 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至本公司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餘至遲應於會後 當日辦理。

相關財務業務資訊應同時輸入中英文內容。

(二)屬多 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首場次之資訊, 並依前揭所述申報時效辦理申報。

(三)凡屬國內自辦之法人說明 會,均應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公司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 ,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

其中屬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 交易時間內召開者,尚應於會中同步提供完整之影音資訊供外界即 時收視。

十五、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相關資料 :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以及遇上開人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

十六、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 法」所定應申報之電子檔案:依上開辦法規定期限內申報。

但第一 上市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未能符合上開辦法規定期限發送 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公司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 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 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 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十七、「企業併購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 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依上 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公 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應公告 者,依該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其他依上開處理準 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十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公司對有 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 限內輸入。

二十、董事會組成暨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一) 董事會組成之基本資訊;(二)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三) 成員委(選)任及異動;(四)訂定相關規程規則及異動;(一) 至(四)應於變動後二日內輸入;(五)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 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市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後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二十二、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相關作業資訊:( 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及作業流程; (二)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三) 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 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事會決議結果 、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四)應於 選舉後二日內公告當選情形。

二十三、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一)應於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及作業流程;(二)應於受理 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三)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 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提 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理由;(四)應於股東常會後二日 內公告決議情形。

二十四、股東會年報電子檔及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應於股 東常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 料者,年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申報。

二十五、股東會議案資訊:應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六、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經主管機關命令或本公司要求委託 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於收到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公 告申報。

二十八、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 計變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 小時前輸入。

前開事項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 關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二十九、信用評等資訊:應於取得後二日內申報。

三十、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申 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分派,未經董事會 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認列費 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 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三十一、依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辦理相關事項 資訊:(一)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及異動;(二)訂定處理董事所 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異動;(一)及(二)應於變動後二 日內申報;(三)公司治理主管進修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 報。

三十二、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 之。

以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 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封閉式基金之基本資料。

二、封閉式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 日之資料。

三、封閉式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之 資料。

四、封閉式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每 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封閉式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資 料。

六、封閉式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以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不定期申報 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 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

四、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 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以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均簡稱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應 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可算 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 淨資產價值:上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可算 得最近一營業日之資料。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取用即時市價資 訊,依至少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 。

指數股票型基金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或期貨契約等資產者,自上午八 點三十分起至下午五點止,取用即時市價或最近收盤價依上開更新頻 率申報。

四、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或資產組合比率: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 前申報前一週之資料,但基金資產之上市地交易時間與本公司無重疊 者,得於每週第一營業日中午12點前申報。

五、指數股票型基金持有前五大投資資產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比率: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其所追蹤之指數至上月 為止之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 :每月十日前申報上開資料。

七、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資產內容及比率: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 季資料。

八、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 票型基金(以下簡稱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目之規定,不適 用前七款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 一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 價值:上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漲跌幅度: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 營業日之資料。

(三)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於所 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註冊地或上市地交易時間內取用即 時市價依至少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 站申報。

(四)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及漲跌幅度: 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資料。

(五)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收盤價格及漲跌幅度:每營業日 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資料。

(六)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其註冊地或上市地申報之投資產 業類股比例:依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申報之期限向本公司申報 。

(七)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其註冊地或上市地申報之持股個 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依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 金申報之期限向本公司申報。

(八)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組合內容及個別投資項目占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比例: 1.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資料。

2.依第六目申報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產業類股比 例時一併申報同期間之資料。

3.依第七目申報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持股個股名稱及 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時一併申報同期間之資料。

(九)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至上月為止之 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 每月十日前。

(十)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追蹤之指數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六個 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十日前。

(十一)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 報。

應併同檢附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重要內容中譯本。

中譯本內容應至少包括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 務報表。

倘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依其註冊地或上市地 規定公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之時點較我國所定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為遲,致無法併同揭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年度財務報 告重要內容中譯本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應於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依所定格式申報並公告基金之財務報告外,並應於 境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併同檢附所連結境外基 金之年度財務報告重要內容中譯本,再次申報及公告基金年度 財務報告。

上市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 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

第一上市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 理資訊申報。

二、(本款刪除) 三、第一上市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得不適用有關 申報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相關資訊之規定。

四、(本款刪除) 第二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合併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依外國發行 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但年度資料部分至遲不 得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 未規範而自願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揭露完整財務報告 且於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期間持續辦理,並應同時辦理公告。

二、外國發行公司之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應於所屬國 或上市地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同時輸入。

三、外國發行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資訊: 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一個月內輸入。

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 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 申報。

四、外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年報 公告同時輸入。

五、臺灣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收盤價 格、交易數量及我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應於 該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收盤「當日」輸入。

六、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之兌回單位數: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

七、凡有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經申報生效之外國發行 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並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就資金執行進度 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 入;(二)計畫變更時應於二日內輸入計畫變更內容。

第二上市公司 於國內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 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 及保管方法,暨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八、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九、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之期限內申報之。

第二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 定: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外國發行人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 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二、外國發行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基本資料異動或所 屬國或上市地國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三、外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之 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申報。

四、外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含受益人大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 業日輸入。

臨時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 至少五個營業日輸入。

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 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五、外國發行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公告申報:應 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 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 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六、外國發行公司股權或存託憑證分散表: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二十 日內輸入。

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 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七、外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年報及會議相關資料: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 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其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 報之期限同時辦理揭露。

八、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額度內再發行 (三)減資(四)合併(五)公司紅利配股(六)初次上市(七)召 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 申報時限辦理。

九、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期限內,將有關訊 息之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十、外國發行人買回臺灣存託憑證:應於決議買回、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 完畢、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或 在外流通單位數不足一千二百萬單位時輸入。

十一、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 輸入現金增資申報作業之計劃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 更新。

十二、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第二上市公司應依本條第二項第十 四款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之 。

外國發行人應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將前開各項資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內容得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許可範 圍辦理,除前項第十二款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其餘應以中文版本為主 ,亦可另加英文版本,並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向本公司辦理 申報;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 情事。

以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應 向本公司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召開受益人會議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或股東名 簿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二、受益人會議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或僅先於 前揭時間輸入其年度收益發放作業期日,並應於除息交易日前至少二 個營業日,就其年度收益分配金額補行輸入。

四、受益憑證申購或買回異動單位數及異動後之發行單位總數之公告申報 :應於受理申購或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確認後申報。

五、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 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以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應向本公司定期暨 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準用第五項第一至七款及前項各款之規定 。

其申報之時限應以中華民國時間為準,申報內容應為中文。

但準用第五 項第三款有關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依其於註 冊地或上市地之申報時限與內容,於註冊地或上市地交易時間內在本公司 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之。

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有特殊事由,無法依前項規定時限辦理者,經本 公司同意後,得延長至本公司另定之期限申報之。

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之證券商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 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指數投資證券每單位指標價值與其標的指數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 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資料。

二、指數投資證券每單位盤中預估指標價值:取用即時指數資訊,依至少 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

指數投資 證券之標的指數有外國指數者,自上午八點三十分起至下午五點止, 取用即時指數值依上開更新頻率申報。

三、指數投資證券之每單位指標價值及其標的指數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 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十日前申 報上開資料。

四、指數投資證券資金運用之項目及比率: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之證券商應向本公司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發行或增額發行案件彙總表之申報:應於向本公司送件申請日、申報 生效日、確定上市日期時、主管機關退回、撒銷、廢止或自行撤回日 輸入。

二、發行或增額發行之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公告: 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前輸入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於 發行前輸入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定本。

三、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投資證券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可算得 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單位指標價值、已發行單位數及發行總額:上市掛 牌前一日輸入。

四、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 告:應於停止持有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 入;或僅先於前揭時間輸入其收益發放作業期日,並應於除息交易日 前至少二個營業日,就其收益分配金額補行輸入。

五、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單位數異動之申報:應於受理申購或賣回日 之次一營業日確認後申報。

六、已申報生效發行總額內增加發行人庫存造市用單位數之申報:應於營 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申報系統,其增加發行單位 數於次一營業日生效。

七、指數投資證券之基本資料異動:如係增額發行者,應於申報生效日交 易時間開始前輸入;如係提前贖回者,應於符合條件當日之次一營業 日下午六時前輸入;如係其他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輸 入。

八、符合主管機關「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者:應依 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九、符合本公司「對上市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及「子公司」,準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符合「對有價證券上市 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標準之子公司申報本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各子公司營業額資訊。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代子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之定期資訊。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另代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 櫃之母公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定期資訊;母公 司屬外國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 事項,由上市公司代為申報之。

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民國107年12月27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一條為推動公司治理並有效發揮董事會職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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