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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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公寓大廈民間團體,透過研究、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相關規定,促進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發展,發揮社區自治精神,提高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營建署首頁 ::: 首頁|網站導覽|署長信箱|English|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 站內檢索 熱門關鍵字: 國家公園、 前瞻基礎建設、 住宅補助... 進階檢索 ::: 最新消息 關於營建署 署長簡介 認識營建署 組織職掌與願景 各單位職掌 人員編制 識別標誌 營建署家族 營建業務 所屬機關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 業務新訊 公開閱覽 法規公告 解釋函彙編 徵才公告 活動新訊 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區委會 內政部都委會 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 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說明會 所屬機關資訊公開 政府出版品 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 個人資料保護 開放資料服務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主管公資達20%企業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單一窗口 線上申辦 申辦表單 下載專區 人民陳情 檔案申請閱覽 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政風園地 身心障礙諮詢 本署聯絡資訊 影音中心 國土計畫 都市更新 住宅管理 國家公園 工程建設 新市鎮建設 兒童版 其他 主題報導 專題報導 期刊推薦 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師開業管理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營建法令查詢 雙語詞彙對照表 常用專業用語 最新消息NEWS ::: 首頁/最新消息/法規公告 法規公告 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8-18 內政部營建署104.10.8營署建管字第1040062665號令訂定,自即日起生效內政部營建署111.8.17營署建管字第1111152277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公寓大廈民間團體,透過研究、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相關規定,促進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發展,發揮社區自治精神,提高公寓大廈住戶之共同利益,以達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之立法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補(捐)助對象、原則及項目規定如下: (一)對象:國內私立大專校院、私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立案之機構、工(公)會、協會、學會、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

(二)原則:每案最高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補助對象自籌款不得低於總支出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但經專案簽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項目:舉辦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演講、座談會或推廣等活動,其內容如下: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專題演講。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座談會、研討會、論壇。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法規講習。

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推廣活動。

三、經費用途及基準如下: (一)經費用途應經本署審核通過,其項目包括印刷費、場地費、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遠程交通費、撰稿費、材料費、膳食費等。

(二)前款各項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者,應自辦理補(捐)助事項三十日前,具函檢附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內容、時程、地點、執行方式、經費表及預期效益等。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捐)助經費,應審查事項如下: (一)計畫案之完整性。

(二)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活動效益。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受補(捐)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以前辦理經費核銷。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捐)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領據、收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及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表,詳列支用用途及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經本署審核通過,依相關規定辦理領款及核銷事宜。

(二)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三)依本要點核定之補(捐)助經費各項支用單據由本署保存。

(四)受補(捐)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各機關補(捐)助比率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本署。

七、本署辦理本作業要點補(捐)助案件應將補(捐)助項目、對象、金額及核准日期等相關資訊,登載於本署網站,並應將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八、對各項補(捐)助案件督導及考核: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捐)助案件業務或財務運作狀況及補(捐)助經費支用情形,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除不撥付該補(捐)助經費或於撥款後發現者追繳補助款外,本署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民間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件,由本署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如附表一),簽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報請內政部備查;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執行成果進行評核(如附表二)。

發布日期:2022-08-17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21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 關閉FB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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