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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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對焦國家重點發展產 業,以就業銜接為導向,與產(企)業共同培育優質專業人才,同時 精進教師實務創新及教學質量,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07月29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7月06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090089392B號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對焦國家重點發展產   業,以就業銜接為導向,與產(企)業共同培育優質專業人才,同時   精進教師實務創新及教學質量,提升產學合作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但依教育部輔導私立   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不得申請。

三、補助期間:依本部核定之期程辦理。

四、補助類型: (一)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媒合相關領    域之合作機構及學校,共同辦理人才培育專班。

(二)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由師生團隊赴單一合作機構進行實地服務    或研究至少六個月。

  前項所稱合作機構,係指產(企)業及公民營機構。

五、辦理方式: (一)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   1、申請之對焦產業,應以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領域為原則。

  2、本專班得由二所以上學校共同辦理,應明定主辦與夥伴學校之課     程及實作規劃。

  3、採一年期方式辦理,實施對象為大學部或碩士班應屆畢業生;參     與學生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甄選產生,在籍學生至少三十名     (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為原則。

但因特殊情況,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4、合作機構應具備良好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例如員工升遷或其他獎     勵制度等),並能提供符合計畫所需之實習名額及未來職缺人數     ,以保障學生畢業後之就業需求。

  5、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並開設九學分以上之必修課程。

  6、專班必修課程應包括專業課程(例如實作課程、實習課程或與合     作機構共同設計開辦之課程)及至少一門專業能力鑑定或認證課     程。

  7、前目專業能力鑑定或認證課程應符合下列性質:    (1)對應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iPAS)、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或勞動部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證照輔導課程。

   (2)對應合作機構職能需求之證照輔導課程或認證課程。

   (3)對應相關產業領域職能基準之證照輔導課程或認證課程。

  8、專班課程應由合作機構提供適合之業界教師搭配校內教師協同教     學。

(二)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   1、申請以對應本部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不包括其他領域)為原     則。

  2、採一年期方式辦理。

  3、實施對象:    (1)計畫主持人:學校現任之專任教師或專案教師。

   (2)學生:學校在籍之學生至少三名(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

(三)學校應與合作機構簽署合作意向書。

六、補助額度及範圍: (一)依計畫審查結果予以補助,各校應編列占補助款百分之十以上之自    籌款。

  1、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    (1)每件補助開班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七十萬元為原則,得編列      兼任計畫主持人事費用。

   (2)專班學生畢業後留用於合作機構達六個月,且仍在職者,每人      發給獎勵金二萬元為限。

  2、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每件以至多補助三十萬元為限。

(二)經費編列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    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七、審核標準: (一)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   1、計畫目標及特色。

  2、計畫內容可行性:包括辦理學校資源條件、合作機構資源條件與     人才需求、專班課程與業師規劃及經費編列等。

  3、計畫內容之輔導及管考機制。

  4、計畫預期成效:包括合作機構資源投入情形及專班學生銜接就業     成效等。

(二)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   1、計畫目標及特色。

  2、計畫內容可行性:包括師生團隊專長與合作機構需求之關聯性、     師生團隊研擬服務研究之主題與內容、師生團隊於服務期間從事     職務範疇與參與方式及經費編列等。

  3、計畫預期成效:包括參與計畫之教師與學生預計產出成果(例如     教師之具提升實務應用價值之技術報告或論文、學生之專題實作     報告等)。

(三)各校歷年計畫執行成果及成效檢核結果,納入計畫審查,作為經費    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八、成效考核(適用於一百零九年以後核定之計畫): (一)獲補助學校應設置專責單位並建立管考機制,協助及督導各執行單    位依核定計畫辦理,並應配合本部計畫管考期程,填報各計畫辦理    進度。

(二)成效考核重點依計畫類別說明如下:   1、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    (1)計畫預期指標達成情形。

   (2)專班學生畢業後留用於合作機構之比率。

  2、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    (1)計畫預期指標達成情形。

   (2)學生實務研究專題成果或報告。

   (3)教師研究著作、技術報告或產學合作成果。

   (4)學校認列本方案符合校內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

(三)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前半年在班人數未達原成班人數百分之六十    者,應終止辦理並繳回補助款,其額度不得低於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十。

(四)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向本部提交計畫執行報告;    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學生畢業後留用於合作機構之人數(得扣除    服義務役人數)未達原成班人數百分之六十者,次年度不得申請本    計畫經費補助。

但因特殊情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計畫辦理成效將納入本部相關獎補助經費核配之參據:   1、國立學校:納入校務基金績效型經費核配之參據。

  2、私立學校:納入私校獎補助評核指標項目。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方式: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除    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追繳補助之經費外,並列入後續相關獎補    助額度之參考依據。

(二)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獲計畫補助之經費項目    ,不得再向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獎補助款;其有重複獎補助情    形,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並追繳其重複部分之經費。

(三)獲補助學校及計畫主持人應配合參與本部辦理之各項諮詢座談會或    成果觀摩等推廣活動,以交流分享其經驗。

(四)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續    申辦審查之參考依據。

十一、一百零八年(含)以前核定之計畫,其經費核撥及成效考核,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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