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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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對焦國家重點發展產 業,以就業銜接為導向,與產(企)業共同培育優質專業人才,同時 精進教師實務創新及教學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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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07月29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7月06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090089392B號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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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對焦國家重點發展產
業,以就業銜接為導向,與產(企)業共同培育優質專業人才,同時
精進教師實務創新及教學質量,提升產學合作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但依教育部輔導私立
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不得申請。
三、補助期間:依本部核定之期程辦理。
四、補助類型:
(一)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媒合相關領
域之合作機構及學校,共同辦理人才培育專班。
(二)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由師生團隊赴單一合作機構進行實地服務
或研究至少六個月。
前項所稱合作機構,係指產(企)業及公民營機構。
五、辦理方式:
(一)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
1、申請之對焦產業,應以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領域為原則。
2、本專班得由二所以上學校共同辦理,應明定主辦與夥伴學校之課
程及實作規劃。
3、採一年期方式辦理,實施對象為大學部或碩士班應屆畢業生;參
與學生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甄選產生,在籍學生至少三十名
(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為原則。
但因特殊情況,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4、合作機構應具備良好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例如員工升遷或其他獎
勵制度等),並能提供符合計畫所需之實習名額及未來職缺人數
,以保障學生畢業後之就業需求。
5、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並開設九學分以上之必修課程。
6、專班必修課程應包括專業課程(例如實作課程、實習課程或與合
作機構共同設計開辦之課程)及至少一門專業能力鑑定或認證課
程。
7、前目專業能力鑑定或認證課程應符合下列性質:
(1)對應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iPAS)、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或勞動部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證照輔導課程。
(2)對應合作機構職能需求之證照輔導課程或認證課程。
(3)對應相關產業領域職能基準之證照輔導課程或認證課程。
8、專班課程應由合作機構提供適合之業界教師搭配校內教師協同教
學。
(二)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
1、申請以對應本部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不包括其他領域)為原
則。
2、採一年期方式辦理。
3、實施對象:
(1)計畫主持人:學校現任之專任教師或專案教師。
(2)學生:學校在籍之學生至少三名(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
(三)學校應與合作機構簽署合作意向書。
六、補助額度及範圍:
(一)依計畫審查結果予以補助,各校應編列占補助款百分之十以上之自
籌款。
1、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
(1)每件補助開班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七十萬元為原則,得編列
兼任計畫主持人事費用。
(2)專班學生畢業後留用於合作機構達六個月,且仍在職者,每人
發給獎勵金二萬元為限。
2、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每件以至多補助三十萬元為限。
(二)經費編列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
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七、審核標準:
(一)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
1、計畫目標及特色。
2、計畫內容可行性:包括辦理學校資源條件、合作機構資源條件與
人才需求、專班課程與業師規劃及經費編列等。
3、計畫內容之輔導及管考機制。
4、計畫預期成效:包括合作機構資源投入情形及專班學生銜接就業
成效等。
(二)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
1、計畫目標及特色。
2、計畫內容可行性:包括師生團隊專長與合作機構需求之關聯性、
師生團隊研擬服務研究之主題與內容、師生團隊於服務期間從事
職務範疇與參與方式及經費編列等。
3、計畫預期成效:包括參與計畫之教師與學生預計產出成果(例如
教師之具提升實務應用價值之技術報告或論文、學生之專題實作
報告等)。
(三)各校歷年計畫執行成果及成效檢核結果,納入計畫審查,作為經費
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八、成效考核(適用於一百零九年以後核定之計畫):
(一)獲補助學校應設置專責單位並建立管考機制,協助及督導各執行單
位依核定計畫辦理,並應配合本部計畫管考期程,填報各計畫辦理
進度。
(二)成效考核重點依計畫類別說明如下:
1、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
(1)計畫預期指標達成情形。
(2)專班學生畢業後留用於合作機構之比率。
2、精進師生實務職能方案:
(1)計畫預期指標達成情形。
(2)學生實務研究專題成果或報告。
(3)教師研究著作、技術報告或產學合作成果。
(4)學校認列本方案符合校內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
(三)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前半年在班人數未達原成班人數百分之六十
者,應終止辦理並繳回補助款,其額度不得低於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十。
(四)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向本部提交計畫執行報告;
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學生畢業後留用於合作機構之人數(得扣除
服義務役人數)未達原成班人數百分之六十者,次年度不得申請本
計畫經費補助。
但因特殊情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計畫辦理成效將納入本部相關獎補助經費核配之參據:
1、國立學校:納入校務基金績效型經費核配之參據。
2、私立學校:納入私校獎補助評核指標項目。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方式: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除
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追繳補助之經費外,並列入後續相關獎補
助額度之參考依據。
(二)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獲計畫補助之經費項目
,不得再向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獎補助款;其有重複獎補助情
形,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並追繳其重複部分之經費。
(三)獲補助學校及計畫主持人應配合參與本部辦理之各項諮詢座談會或
成果觀摩等推廣活動,以交流分享其經驗。
(四)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續
申辦審查之參考依據。
十一、一百零八年(含)以前核定之計畫,其經費核撥及成效考核,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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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ㄐㄧ. ㄏㄨㄚ ; 漢語拼音:. jì huà ;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計畫 ;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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