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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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符合除外規定之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其餘應簽報本府同意並檢附年度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修正「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主計處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9.18 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第1020846963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內容: 一、為加強臺南市政府各處(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營   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   )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   有效配置本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及所屬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   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

但本府主管之特種基金,由各該基金管理機關(單位)   自行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

三、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就下列事項納入前點之作   業規範內或於補(捐)助契約中訂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七)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

(八)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    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    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    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經發現未    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    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四、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依第二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應於網際網路公開。

(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其受    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    、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    資訊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五、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受補(捐)助對象   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   機關審核。

但有特殊情形,受補(捐)助對象須留存原始憑證,並經   各機關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六、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訂   定管考規定,切實督導所屬機關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並加強執行成效   考核。

七、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   為原則,符合除外規定之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   ,其餘應簽報本府同意並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支用情形表(詳附表);經核定不予補(捐)助者,應將函復公文副   知市長室及秘書長室。

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各機關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另訂補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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