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48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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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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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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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第48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677號
解釋日期:
民國99年05月14日
解釋文: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
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部分,使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後,未經法定程序仍受
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且所採取限制受刑人身體自
由之手段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本解釋意旨
不符部分,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有關機關應儘速
依本解釋意旨,就受刑人釋放事宜予以妥善規範。
相關規定修正前,受刑
人應於其刑期終了當日之午前釋放。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
聲請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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