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9-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99 條. 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列印時間:111/08/2617: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3年01月01日 本規則 111.08.12  增訂發布之第 128-9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99條 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