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三)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各地方政府警察局。
(四)其他相關機關。
3. 三、執行步驟: (一)設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組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PDF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6月29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臺灣高等檢察署
立法理由:立法總說明條文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1一、為維護國人飲食用藥之安全,建構優質民生健康消費環境,提升對食
品藥物犯罪案件(下稱食藥案件)之處理效能,藉建立查緝食藥案件
聯繫平台,整合各機關之專業及資源,透過有效、具體查緝食藥案件
之積極作為,展現政府從嚴追訴之決心,特訂定本執行方案。
2二、執行機關:
(一)檢察機關: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
(二)衛生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及各地方政
府衛生局。
(三)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各地方政府警察局。
(四)其他相關機關。
3三、執行步驟:
(一)設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組:各地檢署應成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
組(下稱食藥犯罪查緝小組),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檢
察長指定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為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執行祕書
。
(二)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各地檢署對於食藥案件,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
,以食藥犯罪查緝小組為聯繫協調中心,負責統籌、指揮、協調各
機關偵辦。
經發現有食藥案件時,立即由各機關通報食藥犯罪查緝
小組之執行祕書,由經指派之檢察官指揮相關機關迅速採取適當之
作為。
(三)建立聯繫平台:各地檢署應召集衛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相
關機關建立聯繫平台,並就各執行機關提供高風險產品及業者資料
,或內部員工檢舉之具體犯罪事證,研商規劃查緝作為。
(四)與民間團體結合:各地檢署得召集關心食藥議題之民間團體,討論
相關問題。
(五)建立聯繫名冊:各執行機關均指派專人為聯繫窗口,建立聯繫名冊
提供業務聯繫之用。
(六)各司法警察機關應由專人偵辦食藥案件,於轄區發現有食藥案件時
,應迅速通報各地檢署食藥犯罪查緝小組。
(七)各地檢署與執行機關定期討論查緝食藥案件事宜,並請各執行機關
提供食藥案件之相關情資。
(八)各相關機關應準備必要之機具、器材及人力,以備查緝行動所需。
4四、偵查作為:
(一)先期準備作業:
1.為有效查緝,宜提早監控及蒐證,依各地之特性縝密規劃查緝作
為,必要時並得請相關政府部門提供資料。
2.為完整破獲不法食藥案件,檢察官得依實際掌握之證據與資料,
規劃一定時間之蒐證及監控。
(二)證據保全:
1.查獲之違法產品,依案情需要,視情況採集樣本,送請食藥署、
地方政府衛生局或民間認證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對於涉案之產品,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
或由衛生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三)嚴密追查幕後主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應深入追查有無其他
共犯,並循線嚴密追查幕後是否有集團操控,以查明主嫌。
(四)從速、從嚴偵辦,查扣犯罪所得,具體求處重刑:對於查獲之食藥
案件,符合羈押要件者,檢察官應即聲請法院依法羈押。
檢察官偵
辦是類案件應速偵、速結,查扣犯罪所得,於起訴時視犯罪情節具
體求刑。
5五、由各執行查緝之地檢署依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
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就查緝成果適時發布新聞,妥為宣傳,以
達遏阻效果。
6六、執行成效:
(一)各地檢署應將執行成效提報臺灣高等檢察署。
(二)執行成效含下列項目:
1.涉案人數、身分、羈押及交保之情形。
2.實際危害之範圍。
3.查扣車輛、機具等犯罪工具。
4.扣押之財產。
5.查扣之犯罪所得。
6.其他特殊情事。
7七、各機關查緝人員因執行任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原服務機關負擔。
8八、督導及考核:
(一)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負責督導,協調本方案之執行。
(二)執行查緝任務具有績效者,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請各該機關予以敘
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