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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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各地方政府警察局。

(四)其他相關機關。

3. 三、執行步驟: (一)設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組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PDF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6月29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臺灣高等檢察署 立法理由:立法總說明條文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1一、為維護國人飲食用藥之安全,建構優質民生健康消費環境,提升對食 品藥物犯罪案件(下稱食藥案件)之處理效能,藉建立查緝食藥案件 聯繫平台,整合各機關之專業及資源,透過有效、具體查緝食藥案件 之積極作為,展現政府從嚴追訴之決心,特訂定本執行方案。

2二、執行機關: (一)檢察機關: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

(二)衛生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及各地方政 府衛生局。

(三)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各地方政府警察局。

(四)其他相關機關。

3三、執行步驟: (一)設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組:各地檢署應成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 組(下稱食藥犯罪查緝小組),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檢 察長指定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為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執行祕書 。

(二)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各地檢署對於食藥案件,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 ,以食藥犯罪查緝小組為聯繫協調中心,負責統籌、指揮、協調各 機關偵辦。

經發現有食藥案件時,立即由各機關通報食藥犯罪查緝 小組之執行祕書,由經指派之檢察官指揮相關機關迅速採取適當之 作為。

(三)建立聯繫平台:各地檢署應召集衛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相 關機關建立聯繫平台,並就各執行機關提供高風險產品及業者資料 ,或內部員工檢舉之具體犯罪事證,研商規劃查緝作為。

(四)與民間團體結合:各地檢署得召集關心食藥議題之民間團體,討論 相關問題。

(五)建立聯繫名冊:各執行機關均指派專人為聯繫窗口,建立聯繫名冊 提供業務聯繫之用。

(六)各司法警察機關應由專人偵辦食藥案件,於轄區發現有食藥案件時 ,應迅速通報各地檢署食藥犯罪查緝小組。

(七)各地檢署與執行機關定期討論查緝食藥案件事宜,並請各執行機關 提供食藥案件之相關情資。

(八)各相關機關應準備必要之機具、器材及人力,以備查緝行動所需。

4四、偵查作為: (一)先期準備作業: 1.為有效查緝,宜提早監控及蒐證,依各地之特性縝密規劃查緝作 為,必要時並得請相關政府部門提供資料。

2.為完整破獲不法食藥案件,檢察官得依實際掌握之證據與資料, 規劃一定時間之蒐證及監控。

(二)證據保全: 1.查獲之違法產品,依案情需要,視情況採集樣本,送請食藥署、 地方政府衛生局或民間認證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對於涉案之產品,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 或由衛生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三)嚴密追查幕後主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應深入追查有無其他 共犯,並循線嚴密追查幕後是否有集團操控,以查明主嫌。

(四)從速、從嚴偵辦,查扣犯罪所得,具體求處重刑:對於查獲之食藥 案件,符合羈押要件者,檢察官應即聲請法院依法羈押。

檢察官偵 辦是類案件應速偵、速結,查扣犯罪所得,於起訴時視犯罪情節具 體求刑。

5五、由各執行查緝之地檢署依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 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就查緝成果適時發布新聞,妥為宣傳,以 達遏阻效果。

6六、執行成效: (一)各地檢署應將執行成效提報臺灣高等檢察署。

(二)執行成效含下列項目: 1.涉案人數、身分、羈押及交保之情形。

2.實際危害之範圍。

3.查扣車輛、機具等犯罪工具。

4.扣押之財產。

5.查扣之犯罪所得。

6.其他特殊情事。

7七、各機關查緝人員因執行任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原服務機關負擔。

8八、督導及考核: (一)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負責督導,協調本方案之執行。

(二)執行查緝任務具有績效者,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請各該機關予以敘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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