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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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 教育部公文.pdf · 附件.pdf. 跳到主要內容區 公告訊息公告訊息 表單下載表單下載 相關法規相關法規 系統連結系統連結 會議紀錄會議紀錄 網站連結網站連結 首頁 【公告】文書組 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 教育部公文.pdf 附件.pdf 瀏覽數: 原高應大 KUAS 原一科大 NKFUST 原海科大 NK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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