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編繼承-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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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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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編繼承 語言 監視 編輯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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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民法典/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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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日本法,可參見ja:民法#第五編 相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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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韓民國法律,可參見ko:민법(대한민국)#제5편상속、(民法#第五編相續)。

民法第五編繼承沿革中華民國法律 姊妹計劃:數據項 中華民國《民法》有五編,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編數及名稱 條號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至152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法第二編債 第153至756-9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法第三編物權 第757至966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967至1137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法第五編繼承 第1138至1225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中華民國19年12月3日 制定88條 中華民國19年12月26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親屬編全文171條、繼承編全文88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20年5月5日施行 中華民國74年5月21日 修正第1145,1165,1174,1176至1178,1181,1195,1196,1213,1219至1222條 增訂第1176之1,1178之1條 刪除第1142,1143,1167條 修正第5編第3章第5節節名 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71、977、982、983、985、988、1002、1010、1013、1016~1019、1021、1024、1050、1052、1058~1060、1063、1067、1074、1078~1080、1084、1088、1105、1113、1118、1131、1132、1145、1165、1174、1176~1178、1181、1195、1196、1213、1219~1222條條文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979-1、979-2、999-1、1008-1、1030-1、1073-1、1079-1、1079-2、1103-1、1116-1、1176-1、1178-1條條文;並刪除第992、1042、1043、1071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1142、1143、1167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修正第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1176條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31號令修正公布第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1176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修正第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條 增訂第1148之1,1156之1,1162之1,1162之2條 刪除第1155條 刪除第5編第2章第2節節名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81號令修正公布第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條條文;刪除第1155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修正第1198,1210條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4501號令修正公布第687、708、1131、1133、1198、1210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修正第1212條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32、121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增訂第1211之1條 修正第1183條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111-2、1183條條文;並增訂第1211-1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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