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中華人民共和國)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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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國人民解放軍評定(或批准)的、受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的榮譽稱號。
早在第一次國共內戰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蘇區及各部隊便開始了撫恤傷亡官兵的工作,並發放證明。
[1]各蘇區還修建了烈士紀念設施,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在中央蘇區瑞金修建的「紅軍烈士紀念塔」。
[2]1929年鄂西蘇區政府頒布的《優待紅軍家屬及撫恤傷亡實施條例》,1930年閩西蘇區政府頒布的《優待紅軍士兵條例》,1931年9月鄂豫皖特區政府頒布的《紅軍戰士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