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博士班 - 陽明交通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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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
第一條 博士生入學管道辦法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
一、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
(一). 本校修讀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或修讀碩士學位學生,於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者,得申請本所博士班就讀。
相關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詳見本校學士與碩士生逕行修讀電機工程學系、電控工程研究所、電信工程研究所博士班施行辦法(附件一)。
(二). 經核淮後,自次學期起,進入本所博士班一年級修讀。
二、博士班甄試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
(一). 招生組別
1.甲組
2.乙組
(二).報考資格
1. 一般生: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獲得碩士班學位或碩士班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報考大學博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者,得以報考一般生。
2. 在職生:具有一般生報考資格之後工作年資1年(工作年資不含義務役服役年資)以上且目前在職中,得以在職生身分報考。
(三). 考試方式:包含口試及資料審查二部份。
(四). 其他相關規定參照當年度之招生簡章。
三、博士班入學考試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
(一).招生組別
1.甲組
2.乙組
(二).報考資格
1. 一般生: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獲得碩士班學位或碩士班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報考大學博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者,得以報考一般生。
2. 在職生:具有一般生報考資格之後工作年資1年(工作年資不含義務役服役年資)以上且目前在職中,得以在職生身分報考。
(三). 考試方式:包含口試及資料審查二部份。
(四). 其他相關規定參照當年度之招生簡章。
四、本所不接受外系所博士生轉入。
第二條 博士班之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職研究生之修業年限得增加二年。
逕博研究生之修業期限,自修讀博士學位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 修課規定
一、畢業學分數:
(一). 非逕博者-18學分(含抵免學分,不含論文研討)
(二). 逕博者-36學分(不含論文研討)。
(三). 以上規定之學分數以研修電機、資訊、物理及數學相關之研究所課程為限。
二、應修課程:
(一). 共同必修:修畢所屬分組之「論文研討」課程兩學期。
逕博者可將碩士班修過之論文研討課程一併列入計算。
(二). 主修課程:修畢所屬分組專業課程(所屬分組老師開授之專業課程)至少3門課,共9學分。
(三). 副修課程:修畢所屬分組以外課程2門課(6學分),且滿足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
副修課程之學域名稱或性質不得與主修課程相近。
三、學分抵免:
(一). 非逕博博士生在碩士班已修畢之課程,經由指導教授同意,重複選修得計算在畢業學分內,填寫重複選修申請書(附件二)。
碩士班超修之學分抵免:五年內(含)曾修且成績達B-(百分制七十分)以上之超修學分,需在入學之第一學期開學後一星期內提出申請抵免。
可抵免學分數上限為9學分。
抵免申請方式如下:
1. 修過之本所開授之相關課程檢附該課程及格成績單,直接向本所提出申請抵免(附件三、抵免學分申請表)。
2. 修過之課程如為外系所或外校所開,需繳交授課內容及原課本名稱並提出外校外系學分抵免申請書以及研究所科目學分證明(附件四、外校外系學分抵免同意書,附件五、研究所科目學分證明),並繳交成績單,繳交至本所,經本所相關授課老師同意後通過。
(二). 學士逕博生在入學前超修之學分抵免:五年內(含)曾修且成績達B-(百分制七十分)以上之超修學分,需在入學之第一學期開學後一星期內提出申請抵免。
可抵免學分數上限為18學分。
抵免申請方式如下:
1. 修過之本所開授之相關課程檢附該課程及格成績單,直接向本所提出申請抵免(附件三、抵免學分申請表)。
2. 修過之課程如為外系所或外校所開,需繳交授課內容及原課本名稱並提出外校外系學分抵免申請書以及研究所科目學分證明(附件四、外校外系學分抵免同意書,附件五、研究所科目學分證明),並繳交成績單,繳交至本所,經本所相關授課老師同意後通過。
四、至他所選修本所已開課程之規定:因特殊原因(如衝堂),應提出有必要至他所修課之證明,且須經本所開課老師及指導教授同意,方可將該課程計入畢業學分。
(附件六)
五、至他校選修課程之規定:校際選修課程僅限非暑修課程。
並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如為本所已開課程,另須開課老師同意),方可將該課程計入畢業學分。
六、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為必修教育課程。
(一). 學生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平台修習本課程,並通過課程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
(二). 未通過總測驗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七、非上述規定之修課課程(如:暑修班或教育部核准之學分班等),本所不計入畢業學分。
第四條 選定指導教授及轉組規定
一、博士生入學後第一學年內須敦請本所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指導教授以本所該組專任教師為限(附件七、論文指導教授協議書),如需所外專業人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附件八、共同指導教授協議書),該人士須具現任之大學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或為本所現任兼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如為其他專業人士,則原指導教授須提出申請,由學術暨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在本所當年欲收學生之老師未收滿前,本所原則上不鼓勵跨所選共同指導教授。
二、本所博士生原則上不准轉組。
如有特殊理由需要轉組,得送請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專案處理。
該委員會決定是否准予轉組及轉組之附加條件。
三、博士生更換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附件九、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完成申請程序且通知原指導教授後生效,無須原指導教授同意。
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簽訂更換指導教授申請單之日期至口試日期計算須一年以上,若有未符合規定欲畢業者,須經由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核可。
四、博士生有特殊情形者,其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提出申請,並取得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同意後終止指導論文之工作,審查結果由本所通知該研究生。
若因原指導教授提起更換而該博士生一時無法找到新的指導教授時,得由本所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安排其他老師指導。
五、研究生提出之學位論文與本所專業領域不符或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時,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指導教授應負之相應責任。
第五條 資格考試規定
一、本所博士班之資格考試每年一月及七月各辦理一次,需在修業滿4學期結束前通過所屬分組之資格考試,否則即予退學。
二、考生資格:須具備本所當學期在學學生之身分。
三、資格考考試科目:
甲組:七選二:隨機過程,數位通訊,排隊理論,計算機網路,數位訊號處理、演算法、檢測與估計,共二科。
乙組:六選二:高等電磁學,物理數學,天線理論,微波被動元件,電腦輔助設計與分析,數值半導體元件模式。
共二科。
四、出題方式;各科以70%的觀念型題目為原則。
五、考試範圍:由甲、乙兩組分別於考試日期確定後公佈。
六、本所博士生可提出以『修課成績抵免資格考』之申請。
抵免規定如下:
(一).可抵免科目
1. 甲組:
以本所、電控所、電子所及電機系碩博士班開授之『數位通訊』、『隨機過程』、『數位訊號處理』、『排隊理論』、『計算機網路(一)』(抵考科『計算機網路』)、『演算法』、『檢測與估計』七科為限。
2.乙組:
以本所、電控所、電子所及電機系碩博士班所開授之『高等電磁學(一)』(抵考科『高等電磁』)、『物理數學』、『天線理論』、『微波工程(一)』(抵考科『微波被動元件與電路』)、『數值半導體元件模式』、『電腦輔助電路設計與分析』。
(二). 可抵免科目之抵免標準:該抵免科目修課人數須達10人(含)以上,且申請人在可抵免科目之學期總成績名次須列於全班之前百分之三十(含)。
該百分比所計算之名次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例如全班修課人數35人,35人*0.3=10.5,即該科全班成績前11名者(含)皆可抵免)。
(附件十)
(三). 可抵免科目時效以申請時前二年內修畢之科目為限。
七、通過資格考之標準:
(一). 二科(含抵免通過科目)皆通過者,即通過資格考。
(二). 選考各科及格通過分數為B-(百分制七十分)。
D(百分制五十分)以上,未滿B-(百分制七十分)者由該科出題老師會商決定該科是否通過;未滿D(百分制五十分)者一律認定為不通過。
考生可分科分次參加考試。
可抵免科目通過認定則依第五章第六條之規定。
(三). 任何一科連考三次皆未達通過標準且不達抵免規定者即視為未通過資格考。
選考科目可以變更(變更前後的考試次數總計以三次為限),但在變更選考科目前須經過指導教授簽字同意,尚未選定指導教授者,須經系主任(所長)同意。
八、未通過資格考之處理:
(一). 資格考一科通過且另一科為D(百分制五十分)以上未滿B-(百分制七十分)者,可提出與課業及研究相關之有利資料,向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申請再議。
其餘狀況一律以退學處理之。
(二). 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得根據學生所提之資料及指導教授意見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定是否條件式通過或不通過。
通過票超過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含)即算條件式通過,否則退學。
該條件由委員會訂定之。
九、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有意修讀博士學位者,可於修讀碩士學位期間先行參加本所博士班資格考試,每科收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整。
若該科及格,則退還該保證金,並保留該科之及格記錄,保留期限為二年;如該科不及格,則不保留記錄,但不退還保證金。
如碩士生在其考科有效期間進入本所博士班,則該科考試及格紀錄即成為博士班資格考正式記錄。
十、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 完成博士學位修課規定。
(二).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規定。
第六條 畢業論文與計點之規定
一、畢業論文撰寫須遵照學校規定之統一格式撰寫。
二、畢業論文之研究成果必須發表於專業性學術刊物。
在畢業計點之發表論文中,其指導教授如非共同作者,應提學術暨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之。
研究成果之評定採計點方式。
擬列入計點論文之內容必須包含在所撰寫畢業論文內。
三、計點規定如下:
(一). 除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外,該博士生為第一作者時,依下列方式計點:
1. 發表(含已接受)在第一類期刊(附件十一)之全篇論文計3點,短文則計2點*。
2. 發表(含已接受)在第二類期刊(附件十一)之全篇論文計2 點,短文則計1點*。
3. 非屬第一、二項之學術學會所發行之國際性學術期刊全篇、短文論文計1點。
且其內容應與全篇論文(即計2或3點者)有顯著區別。
4. A級國際會議論文(附件十一)之點數每篇1點,累計至多2點。
5. 其他國際性學術會議論文及非學術學會所發行之國際性學術期刊全篇論文、短文計0.5點。
(*:全篇論文及短文之認定如有爭議,則由學術委員會審定之)
6. 與博士論文相關之發明專利、具有專利的國際標準關鍵智財權等二項可計入畢業點數,美國、歐洲或日本之專利一項計1點,中華民國專利一項計0.5點。
同一專利如同時涵蓋數個國家時,以最高點數計,不得重覆計算。
具有專利的國際標準關鍵智財權計2點,每項至多2點。
計點之專利內容及具有專利的國際標準關鍵智財權應與計點之全篇論文或短篇論文內容有顯著之區別。
(二). 除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外,該博士生並非第一作者,而共有n位作者時,採下列方式計點:
1. 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者,全篇論文計0.75/(n-1)點,短文計0.5/(n-1)點。
2. 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者,全篇論文計0.5/(n-1)點,短文計0.25/(n-1)點。
3. 符合第一款第三、四項者,計0.25/(n-1)點。
4. 符合第一款第五項者,計0.125/(n-1)點。
5. 符合第一款第六項者,美國、歐洲或日本之專利一項計0.25/(n-1)點;中華民國專利一項計0.125/點/(n-1)點。
四、博士生合計畢業論文點數須4點(含)以上,且其中至少有一篇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全篇論文。
上述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合計點數不得超過1點。
專利點數合計不得超過2點。
以上所述僅為本所對博士畢業生之基本要求,並不包括論文指導教授之個別要求及相關畢業條件。
第七條 學位授予之規定
一、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且合於本所之相關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 博士班修業逾三學期。
(二). 完成本所博士修課規定。
(三). 滿足上述畢業論文之點數規定。
(四). 通過電機資訊學院博士班英語能力測驗或修過英語訓練課程。
(附件十二)
二、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
三、本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系(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該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校內外委員均各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至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基準,由本所審核。
博士班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博士班學位考試委員。
四、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實驗考試或以視訊方式進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二). 博士生申請學位考試至遲須於考試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三). 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供考試委員參考;於論文考試結束後,須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四).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
(五). 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六). 學位考試成績,以B-(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A+(百分制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學位考試舉行次數以二次為限。
(七). 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且不得重考。
五、論文通過口試者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學生修改論文後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六、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至遲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至遲需於7月31日前繳交。
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繳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
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七、博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
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本校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繳交論文二冊(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一冊由國家圖書館收藏)。
完成後始得畢業。
學位論文之保存或提供依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辦理。
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則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處理。
八、逕博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經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期間不併入碩士班修業年限核計。
九、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轉回本所授予碩士學位。
如不符合前項情形者,得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申請轉回本所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教學單位修讀碩士學位。
十、本校對已授予之博士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一).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 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將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
第八條 本修業規章未盡事宜需依學則、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及學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修業規章經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提出,經所務會議或全所通信表決通過後,經學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除「第六條畢業論文與計點之規定」由所教評會提出外,依上述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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