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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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行動計畫 ,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為加強整合及建立環境教育伙伴關係,鼓勵政府機關、大專校院及民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91年04月2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90136516B號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附件一()年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申請表.odt附件二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核定表.odt附件三詳細計畫及說明書.odt附件四()年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成果報告書.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行動計畫    ,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為加強整合及建立環境教育伙伴關係,鼓勵政府機關、大專校院及民    間團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讓社會大眾有認識、學習永    續發展相關議題之機會。

三、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專校院、政府立案之有關教育非營利性民間團      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二)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但配合本部政策性專案計      畫執行者不在此限。

(三)環境教育推廣活動範圍:永續發展教育、能資源教育、海洋教育、      生物多樣性教育、生態保育教育、綠色採購(消費)教育、特殊環      境議題(全球暖化與氣候環境變遷等)、安全衛生教育及廢棄物管      理教育等。

(四)單一學校之校內環境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四、補助活動類別: (一)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之環境教育相關推廣活動。

(二)與環境相關之研討會、觀摩會、營隊、廣播電視節目及網路電子報    等主題式動靜態活動。

(三)有關環境教育之國際交流活動。

五、申請方式: (一)公開徵求:主辦單位依本部訂定年度施政重點項目規劃主題公開徵      求,應依本部規定時間提出計畫書,包括活動計畫申請表、本部補      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及詳細計畫說明。

(補助民間團體占本項預算百      分之五十以上)。

(二)政策或重要性計畫:至遲應於計畫辦理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補助原則: (一)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申請補助案件,    不予補助人事費(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內部    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二)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包括資本門),講師鐘點費、研習手    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費用    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三)一般環境教育推廣活動,依場次、天數、參加人數之規模等,最高    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四)配合國際環境主題節日或與政府機關共同分擔之環境議題相關大型    活動,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五)大型國際交流之學術性環境議題活動,依活動性質、參與國家及人    數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符合本部政策辦理之大型環境議題相關活動,不受補助金額之限制    。

(七)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且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除配合行    政院、本部或相關部會環境教育執行計畫政策需辦理之事項或邀請    相關單位辦理之活動,得採全額補助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並    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另地方政府不得採全額    補助。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    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七;第二級補助核定    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    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    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直轄市、縣(市)    政府前一年度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如有成效不佳或結報時    效延誤逾二個月以上者,本部得依原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    級次補助比率上限,至多再刪減百分之十。

七、審查作業: (一)公開徵求:由本部業務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小組方式審議。

(二)政策或重要性計畫:得由本部業務單位逕依補助原則審議,免送專      家學者書面審查。

(三)審查原則:     1.活動計畫內容應符合本部施政目標。

     2.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主辦單位、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        及人數、目標或活動宗旨、活動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預期成果、經費總額、申請補助金額、聯絡人、聯絡電話及        傳真、聯絡地址,民間團體需檢附立案字號、組織章程及辦理相        關活動之組織經驗與能力等相關文件。

上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        理。

     3.依計畫完整性、重點施政項目切合性、可執行性、創新性、計畫        規模、推廣程度、延續性、自我評量機制及過去申請補助執行情        形等項目進行審查。

八、經費請撥: (一)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向本部辦理申請撥款事宜,並按照核      定之計畫書執行。

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備;因可歸      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九、經費結報及實施成果報告: (一)經費結報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依    本部規定格式撰寫,並檢附公文、書面成果報告(包括電子檔)、    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    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函送本部辦理結報。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核定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完畢一個月內(至遲於年度結束前),向本      部辦理經費結報及提出實施成果報告,成果報告資料將作為下年度      審查之參考。

(二)本部為瞭解活動辦理情形,得視需要派員訪視或參加檢討座談等,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三)未依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成果報告者,停止補助三年。

十一、其他:  (一)計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本部列名為主辦單位或指導單位。

 (二)本部得將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包括文字、圖片及影像     等),轉作本部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受補助單位不得有違反智     慧財產權之情事。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計畫內容變更,未先函報本部同意核定。

    3.經費使用不符規定。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5.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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