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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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行動計畫 ,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為加強整合及建立環境教育伙伴關係,鼓勵政府機關、大專校院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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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91年04月2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90136516B號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附件一()年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申請表.odt附件二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核定表.odt附件三詳細計畫及說明書.odt附件四()年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成果報告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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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行動計畫
,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為加強整合及建立環境教育伙伴關係,鼓勵政府機關、大專校院及民
間團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讓社會大眾有認識、學習永
續發展相關議題之機會。
三、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專校院、政府立案之有關教育非營利性民間團
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二)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但配合本部政策性專案計
畫執行者不在此限。
(三)環境教育推廣活動範圍:永續發展教育、能資源教育、海洋教育、
生物多樣性教育、生態保育教育、綠色採購(消費)教育、特殊環
境議題(全球暖化與氣候環境變遷等)、安全衛生教育及廢棄物管
理教育等。
(四)單一學校之校內環境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四、補助活動類別:
(一)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之環境教育相關推廣活動。
(二)與環境相關之研討會、觀摩會、營隊、廣播電視節目及網路電子報
等主題式動靜態活動。
(三)有關環境教育之國際交流活動。
五、申請方式:
(一)公開徵求:主辦單位依本部訂定年度施政重點項目規劃主題公開徵
求,應依本部規定時間提出計畫書,包括活動計畫申請表、本部補
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及詳細計畫說明。
(補助民間團體占本項預算百
分之五十以上)。
(二)政策或重要性計畫:至遲應於計畫辦理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補助原則:
(一)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申請補助案件,
不予補助人事費(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內部
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二)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包括資本門),講師鐘點費、研習手
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費用
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三)一般環境教育推廣活動,依場次、天數、參加人數之規模等,最高
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四)配合國際環境主題節日或與政府機關共同分擔之環境議題相關大型
活動,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五)大型國際交流之學術性環境議題活動,依活動性質、參與國家及人
數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符合本部政策辦理之大型環境議題相關活動,不受補助金額之限制
。
(七)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且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除配合行
政院、本部或相關部會環境教育執行計畫政策需辦理之事項或邀請
相關單位辦理之活動,得採全額補助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並
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另地方政府不得採全額
補助。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
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七;第二級補助核定
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
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
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直轄市、縣(市)
政府前一年度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如有成效不佳或結報時
效延誤逾二個月以上者,本部得依原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
級次補助比率上限,至多再刪減百分之十。
七、審查作業:
(一)公開徵求:由本部業務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小組方式審議。
(二)政策或重要性計畫:得由本部業務單位逕依補助原則審議,免送專
家學者書面審查。
(三)審查原則:
1.活動計畫內容應符合本部施政目標。
2.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主辦單位、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
及人數、目標或活動宗旨、活動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預期成果、經費總額、申請補助金額、聯絡人、聯絡電話及
傳真、聯絡地址,民間團體需檢附立案字號、組織章程及辦理相
關活動之組織經驗與能力等相關文件。
上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
理。
3.依計畫完整性、重點施政項目切合性、可執行性、創新性、計畫
規模、推廣程度、延續性、自我評量機制及過去申請補助執行情
形等項目進行審查。
八、經費請撥:
(一)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向本部辦理申請撥款事宜,並按照核
定之計畫書執行。
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備;因可歸
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九、經費結報及實施成果報告:
(一)經費結報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依
本部規定格式撰寫,並檢附公文、書面成果報告(包括電子檔)、
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
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函送本部辦理結報。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核定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完畢一個月內(至遲於年度結束前),向本
部辦理經費結報及提出實施成果報告,成果報告資料將作為下年度
審查之參考。
(二)本部為瞭解活動辦理情形,得視需要派員訪視或參加檢討座談等,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三)未依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成果報告者,停止補助三年。
十一、其他:
(一)計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本部列名為主辦單位或指導單位。
(二)本部得將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包括文字、圖片及影像
等),轉作本部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受補助單位不得有違反智
慧財產權之情事。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計畫內容變更,未先函報本部同意核定。
3.經費使用不符規定。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5.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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