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意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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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新增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有關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主要係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本人之監護人,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回首頁 主任委員信箱 常見問答 網站導覽 雙語詞彙 English Search 熱門: 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 ::: 首頁 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律常識專題 A+ A- 何謂「意定監護」? 發布日期:108-10-16 資料來源:法規會 民法對於成年人監護,有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本年新增新規定「意定監護」的意義及作法。

1.民法新增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有關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主要係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本人之監護人,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就可以由法院裁定由當初本人自己選定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是本人(委任人)與受任人約定,當受到監護宣告時,受任人便可擔任監護人的契約,而這個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第1113-2條);意定監護亦可撤銷。

2.意定監護的受任人可不受親(等)屬關係之限制,可以是朋友、工作夥伴、親屬等,只要受任人同意即可。

3.本人及意定監護的受任人,需至公證人處完成公證程序,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第1113-3條) 4.意定監護契約於未來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

(第1113-3條) 5.法院為監護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意定監護契約。

(第1113-5條) 6.受任監護人可依約定報酬或不給付報酬。

(第1113-7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李蒼棟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點閱次數:6355 最近更新日期:110-10-06 回上一頁 :::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信箱 組織架構 職掌與電話 交通與位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資訊 就業資訊 採購專區 活動訊息 榮民節活動專區 活動剪影 影音專區 「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專區 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 安養機構床位資訊 重大政策 年金專區 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及查詢 申辦表單下載 常見問答 主要服務 就學服務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服務照顧 退除給付 一般服務 國際聯絡 廉政專區 人事服務 業務統計 法律服務 主管法規查詢 訴願及訴訟服務 國家賠償服務 人權保障專區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 法網相連 資訊公開 主管法令 本會組織與職掌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 會計報表 會計制度 請願及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國家賠償事件統計 政策宣導相關廣告 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行政透明措施專區 立法院業務報告 民營事業 本會獎項專區 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 本會出版品 本會宣傳品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檔案應用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消保專區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內部控制專區 所屬機構 服務機構 安養機構 訓練機構 醫療機構 農林機構 相關連結 本會相關連結 會外相關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ODF開放文件說明 網站Banner下載 網站滿意度調查 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61388571 (自民國105-11-01起) 更新日期:11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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