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 - 洪幼珍律師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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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問題(如夫妻或親子問題等等),而需要走法律途徑解決時,在法院開始審判 ... 洪幼珍律師法律諮詢網服務領域諮詢案例法律專欄媒體報導法律小常識聯絡我們回首頁 > 法律小常識>家事>家事調解家事調解點擊圖片放大商品名稱:家事調解詳細介紹:家事調解一、什麼是家事調解?當家庭發生一些問題(如夫妻或親子問題等等),而需要走法律途徑解決時,在法院開始審判前,先經由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具備相關經歷的專業人員,或有家事調解經驗的人員,幫助您面對問題,能冷靜的商量出合理的解決方案,不會因為直接進行訴訟,再次造成傷害,且可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二、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依法律規定,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以及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至於其他家事事件,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調解對判決是否會有影響?調解委員只是協助雙方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故若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或讓步,不會作為裁判基礎,事件仍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更多商品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                                                                              洪幼珍律師撰一、兩願離婚的條件有:     1.簽署離婚協議書     2.有兩位證人在場見證並簽名     3.夫妻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以上都是法律要件,缺一不可。

但如果是未滿20歲的人離婚時,還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同       意(註1)。

  二、離婚協議書是法律文件,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應至少有以下事項:     1.當事人姓名     2.表明兩願離婚的意思     3.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與未擔任監護之一方會面交往方式     4.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負擔與支付方式     5.贍養費與支付方式     6.離婚後財產分配與處理     7.二人以上證人之姓名與簽名、身份資料、地址、電話   三、協議內容注意事項:       (一)子女監護權歸屬、探視權及扶養費用      1.夫妻可協議由一方任監護權,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皆可。

未擔任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       權,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詳細約定,寫明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否       他人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

     2.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最好能約定扶養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是指從離婚登       記日以後,到子女滿20歲為止的扶養費用,扶養費用的約定,通常約定按月支付固定       金額的扶養費用。

支付方式建議「匯款」,因為可以保留匯款紀錄,證明有無支付扶       養費。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在結婚時如果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       制(註2)。

又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差       額之分配請求權,自夫或妻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證人       兩位證人必須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親自在場,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願後簽      名。

證人必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聽聞見證,或知道當事人間有離婚協議始可,如果配      偶的一方拿離婚協議書請證人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然不知道他      方的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協議,此時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認為已備法定要      件而生離婚效力(註3)。

      (四)財產、住居所及物品分配        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債務由何人承擔?或將房屋賣掉變價分配予雙方,家中       任何物品,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

      (五)離婚登記        夫妻兩願離婚簽署完離婚協議書後,還必須要夫妻兩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才能發生離婚效力(註4),否則離婚協議書不生效力。

    參考資料: 註1: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註2:民法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     制。

」   註3:最高法院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按證人在兩願離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本院四十二年台上字    第一○○一號判例)。

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    婚之協議,始足當之。

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    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

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    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   註4: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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