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探釐法律書寫簡明化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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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探釐法律書寫簡明化之方向(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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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簡言之,依該條規定,法規條文之「項」不冠數字,「款」及「目」始冠以數字,惟有些法條分項甚多,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即有13項規定,各項規定實不易檢索,可以思考在法規條文之「項」上冠以羅馬數字或其他適當符號,以增加可讀性。

(二)另圖表的使用,有助於對法律文字的理解,有時會比文字敘述之立法說明更能提升可讀性。

但為避免破壞法律編排之整體性,宜用附表或附圖之方式來表達並置於文末。

(三)綜上所述,法律是國家意志的展現,嚴謹的編排格式是必要的第一眼印象。

但也不能過於繁複或呆板,簡單明確是優質法條的要件,為提升法律之簡明性,建議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刪除「項」不冠數字之限制,修正為冠以羅馬數字或其他適當符號,同時明列附表或附圖之使用,讓法律更加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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