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探釐法律書寫簡明化之方向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探釐法律書寫簡明化之方向(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探釐法律書寫簡明化之方向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簡言之,依該條規定,法規條文之「項」不冠數字,「款」及「目」始冠以數字,惟有些法條分項甚多,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即有13項規定,各項規定實不易檢索,可以思考在法規條文之「項」上冠以羅馬數字或其他適當符號,以增加可讀性。
(二)另圖表的使用,有助於對法律文字的理解,有時會比文字敘述之立法說明更能提升可讀性。
但為避免破壞法律編排之整體性,宜用附表或附圖之方式來表達並置於文末。
(三)綜上所述,法律是國家意志的展現,嚴謹的編排格式是必要的第一眼印象。
但也不能過於繁複或呆板,簡單明確是優質法條的要件,為提升法律之簡明性,建議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刪除「項」不冠數字之限制,修正為冠以羅馬數字或其他適當符號,同時明列附表或附圖之使用,讓法律更加親民。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 植根法律網
第一章法規之草擬. 一、準備作業(一)把握政策目標:法規(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包含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以下同)是否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須 ...
- 2立法院-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探釐法律書寫簡明化之方向
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探釐法律書寫簡明化之方向(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 3議題研析 - 立法院
從退撫新制看我國人才招募政策議題之研析. 盧焜鑫. 111年4月 ... 學位授予法中學位論文不公開之法制研析 ... 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探釐法律書寫簡明化之方向.
- 4中央法規標準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 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 5公文製作及習作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4)移送性: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請總統公布時,使用三段式。 ... 主旨:函送公文程式條例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條修正草案,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