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用汽車條文罰機車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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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肉眼即可清楚判斷汽車非機車,交通部卻要硬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的名詞釋義,其第一項第八款定義,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江連福委員 委員動態 委員動態 Facebook twitter Plu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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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