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工期核算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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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約工期以日曆天計算,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影響全部工程或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得報經機關核定不計日曆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因用地取得、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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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秘書處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3.02.17
發文字號:
府秘採字第1030136911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主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機關)營繕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機關主管營繕工程,以下列方式擇一計算工期:
(一)日曆天。
(二)工作天。
(三)限期完成。
三、廠商所提送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
含曲線圖及工期計算表,經機關核定後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核算之依
據,並依本注意事項核算相關作業期限。
四、契約工期以日曆天計算,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影響全部工程或進度
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得報經機關核定不計日曆天,但契約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一)因用地取得、障礙物拆遷、中心樁測釘及電力、電信、給水、圳路
、瓦斯、油管等設備設置及遷移。
(二)因辦理變更設計者。
但緊急工程,經機關核定依變更原則先行施工
者,不在此限。
(三)依契約約定機關應供應之材料、機具未運達工地者。
(四)因配合其他單位之工程施工。
(五)因停電、停水經廠商提出證明文件者。
(六)工程之要徑作業須等待停水、停電始能施工者。
(七)因防空演習或工地周邊交通管制四小時以上,致工人不能出工或工
作者。
(八)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因配合交通情況而停工。
但要徑作業改在
夜間施工者,不在此限。
(九)工程範圍之地區經發佈停止上班或因機關要求停工者。
但違反相關
法規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者,不在此限。
(十)土方工程或路面工程之底、基層料因雨受濕,致含水量過高須翻曬
風乾而須等待不能施工者。
(十一)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舖設瀝青面層以及建築工程之室外粉
刷、裝修、油漆等工作,因雨後潮濕不能進行者。
(十二)工程因雨積水或工地泥濘致不能進行者。
(十三)橋樑工程之基礎部分,因雨而河水高漲,致基礎、基樁作業不能
進行。
(十四)其他特殊情形,依工地實際影響狀況,報經機關核定者。
五、契約工期以工作天計算,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機關核定不計
工作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並經機關
核定者。
(二)上午雨天並經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或監工簽認影響正常工作之進
行者,全天不計工期。
上午晴天或陰天,下午雨天並經監造單位派
駐現場人員或監工簽認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者,以半工作天計。
(三)下列之假日,不計工作天: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
但與第二目至第六目放
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勞動
節及國慶日。
3.民俗節日:農曆除夕及其補假、春節及其補假、民族掃墓節、
端午節及中秋節。
4.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布之放假日。
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調整放假日;勞動節之補假,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
6.本府發布臺南市之停止上班日。
(四)前款不計工作天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其涉及監造或監工者,應先
報請機關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同意施作。
機關如同意
施作,應要求監造、監工單位現場監造、監工,以確保工程品質及
公共安全。
契約如未規定該日數是否計入工期,基於鼓勵廠商加速
工程進度之原則,機關得同意免計入工期。
前項第二款因下雨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參考標準,以中央氣象局當
地最近觀測站(請依所在地氣象觀測站)所發佈之氣象資料為主。
(一)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五十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一小時雨量達十
五毫米以上,工期展延一天。
(二)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一百三十毫米以上,當日及隔天工期展延兩
天。
六、不論所訂工期為「日曆天」或「工作天」,除本點第一款情形外,有
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者且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廠商得向機關申請
檢討工期。
其與第四、五點重疊者,只計其一,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
(一)障礙因素雖未全部排除解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面計算
工期,不得要求以尚有障礙因素而提報部分停工。
但無法繼續施工
時,得提報停工:
1.可施工範圍(如長度、面積等)已超過全部工程一半且有整段
可施工。
2.影響施工障礙因素範圍工作數量所佔工程費不及總工程費百分
之四十者。
(二)障礙因素未排除解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討調整工期。
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施工情形、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標示
於平面圖上,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按施工日數折半計算工期
。
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得提報停工:
1.可施工範圍(如長度、面積)超過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五十
者。
2.影響施工障礙因素工作數量所佔工程費超過總工程費百分之四
十者。
(三)障礙因素妨礙工程進行,可施工部分僅為零星段落或其他原因(如
維持人車道通行等)無法施工時,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施工
情形、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標示於平面圖上,分別就可施工及無
法施工之施工費用與總工程費之比例或檢討原核定預定進度網狀圖
折算工期,考量各工程項目、每日工作量,分別重新擬定預定進度
表(即預定進度桿狀圖)或預定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
核定。
(四)雖妨礙施工之障礙因素,所占範圍不大,惟確實嚴重影響工程進度
(即影響預定進度表之主要工作項目或預定進度網狀圖主要路徑之
工程項目),其妨礙施工部分以比例折算工期不合理者,監造單位
得於該工程可施工部分全部完成後提報停工時,併案檢討該未完工
部分之合理工期,並督促廠商重新擬定預定進度表或預定進度網狀
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五)施工期間因辦理變更設計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其工期得按追
加、減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例核算延長或縮短,若因變更設計案未
定案致影響工程進行或變更設計、變更施工程序影響施工要徑作業
,其事由不能歸責於廠商,且以金額比例折算工期不合理者,監造
單位得督促廠商敘明理由,重新檢討合理工期,並修正預定進度表
或預定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七、廠商因故無法繼續履行工程契約,而由履約保證廠商接辦,繼續履行
契約時,履約保證廠商得就接辦準備期間及剩餘工程之合理工期,依
第三點提送相關圖表,經監造單位審認後,與機關重新議定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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