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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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強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預算編製及 ... 專業審議,並於行政院核定總經費及第一年之經費後,始得編列第一年工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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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93年08月09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101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
臺會(四)字第1010242743號函
法規體系: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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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 為強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預算編製及提升預算執行績效,除依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規定。
二、 各單位屬於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重大新興公共工程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提出先期規劃構想及總工程建造經費概估,經本部核轉行政院審查通過後,提出約百分之三十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及基本資料表,至遲於第一年度之預算籌編先期會審會議開始三個月前(約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審議,並於行政院核定總經費及第一年之經費後,始得編列第一年工程預算。
三、 配合四年中程計畫預算制度之推動,各單位之新興計畫(不含另依本部所定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要點規定辦理之營建工程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新興計畫可提報之額度基準如下:
1.各單位可提報之四年中程額度,按最近一個年度預算扣除人事費、法律義務性支出、基本維持費、一次性及無繼續性支出後之淨額,分別按比例予以調整後,作為可提報額度。
2.各單位經前目規定計算結果可提報之額度,低於三千萬元者,由各該單位逕行配合每年度一般性需求概算會議審查時程提報。
如確因特殊情形,有超出三千萬元以上之需求時,仍應依本規定辦理。
3.各單位就未來四年擬辦理之各項新興計畫予以通盤檢討,在所規定之額度範圍內提報。
4.各單位基於校園安全或政策特殊考量須辦理之計畫,並經專案簽報部長核定者,不受前目所定可提報中程額度之限制。
(二)各單位增加中程額度三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計畫期程最多以四年為限,屬試辦計畫性質者之期程,最多以二年為限),應由主辦單位研提具體詳實計畫及辦理先期審查作業,並送本部會計處檢核通過,經部長主持之計畫總量管制會議審議通過後列為核定待編列計畫,於編列次年度概(預)算時,依部長裁示之優先順序,以及視本部獲行政院匡列歲出概(預)算額度情形據以編列概(預)算。
(三)前款所定之計畫總量管制會議核定之待編列計畫總額達一百億元時,除屬部長、次長指示應納入之特別急需計畫者外,暫緩受理新增計畫之申請。
(四)經核定列為待編列之新興計畫,有須報行政院核定者,應於編列下一年度預算之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獲行政院核定,始得編列第一年概算。
(五)各單位於提報新興計畫時,並應對原(舊)有計畫是否必須持續辦理或可否縮減規模一併進行檢討及評估,儘量騰出額度支援新興計畫需求。
已奉核定編入預算之新興計畫,自第二年起,各單位應就所訂績效衡量指標之達成情形進行檢核及據以調整原預估經費需求,送本部會計處彙提總量管制會議核列下一年度額度。
四、 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間籌劃下一年度施政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之編製作業,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本零基預算精神,全面檢討現行各項計畫與預算執行成效,刪除以往辦理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非必要之支出,以騰出額度容納配合行政院及本部施政重點所急需或其他新增支出。
(二) 屬增加中程額度三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經核定列入待編列計畫,並奉部長、次長裁示須優先編列者,始得據以列入概(預)算。
(三) 對前一年度預算執行結果賸餘金額較大或賸餘比率較高之計畫,切實加以檢討調整或刪除。
(四) 詳加檢討年度預算中須移列本部其他司處或中部辦公室編列之計畫經費,提前洽商須調整之項目及金額,避免於年度進行中再因執行單位變動而要求修改歲出分配預算。
五、 本部會計處就行政院所匡列之本部主管下一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參考各單位必須支應之法律義務支出、基本運作需求、行政院與本部施政重點需求、以往年度賸餘及保留情形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部長或次長主持歲出概算額度分配會議,依會議決議匡定各單位之歲出概算額度,由各單位予以檢討調整原擬之歲出概算,並於四月十日前將歲出概算相關表件送本部會計處彙辦。
六、 每年五月至八月間各單位應依奉核列之概算擬訂細部執行計畫與編製歲入歲出預算案,並應依會計處於七月二十五日前所通知之歲入歲出預算案額度予以檢討調整後,於八月十日日前完成預算案相關表件送會計處彙辦。
其中所編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區分為應透列地方政府預算及可代收代付部分,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透列地方政府預算部分:本部各司處應於八月十日前提供年度補助計畫之各項子計畫,並劃分經常門、資本門及分配補助各地方政府之金額,送會計處彙辦,由會計處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函知各地方政府配合編列其下一年度預算案。
(二)可代收代付部分:本部各司處就符合可代收代付條件之計畫,包括:1.須於年度進行中,依評比結果再予分配,非屬普及式之補助款;2.補助款具有支應災害或重大緊急事項之準備金性質者。
於八月十日前敘明理由連同補助項目及金額,並劃分經常門、資本門送會計處彙辦,由會計處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函報行政院同意備查後,通知本部各單位及地方政府得於年度進行中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之補助計畫項目及金額。
七、 為利下一年度預算內所編列之各項計畫,於年度開始時即可依歲出分配預算按月或按期撥付經費執行,各單位應依預算案編定情形於每年九月至十二月間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一)自九月起開始受理補助案之申請並完成審查作業程序。
(二)有關工程、房屋建築、設備購置、委辦計畫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等,應辦理之細部設計、發包及撥款前之各項先期準備作業。
(三)須取得土地者,儘速擬訂進度,辦理撥用手續或徵購作業。
(四)配合各項計畫先期準備作業結果之預定工作進度及擬動支經費需求妥為規劃歲出分配預算。
(五)需增修訂之補助原則或要點提報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程序。
(六)房屋建築等一般性營繕工程應依所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及細部設計,提前申請建築執照。
(七)依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八、 年度開始但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時,除依立法院決議應俟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作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者應暫不執行外,其餘均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對於新增計畫以外之原有經常性經費,得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覈實按十二個月平均支用。
延續性資本支出計畫與應履行之法定義務支出,仍得覈實支用。
九、 各單位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嚴格控管計畫及預算之執行。
為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減少年度終了時經費保留情形,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延續性計畫應切實依照原定分年進度辦理,尤其對以前年度執行結果有進度落後情形者,應訂定趕工或改善措施,積極趕辦及按月嚴格控管進度。
(二) 委託其他機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等委託事項,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除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核准外,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完成簽約手續。
(三) 設備購置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訂購手續。
(四) 工程及房屋建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發包作業。
(五) 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及機關間之補助,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第一期撥款作業程序。
十、 本部各項補助及委辦經費之核撥結報作業,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 為加強資本支出預算執行之控管,本部會計處應自每年第二季開始,按季將公務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提報業務會報或部務會報,對於預算執行進度落後之單位,應於下一次之業務會報或部務會報就檢討結果及具體改善措施作專案報告。
十二、各單位對年度預算之執行情形,由會計處作為以後年度匡列歲出概算額度之重要參據,並由人事處納入各單位年終考核之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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