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持續「職安/工程/消安」證照使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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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持續「職安/工程/消安」證照使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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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持續「職安/工程/消安」證照使用效力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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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職安
工程
消安證照
在職
回訓
複訓
林家妤
在製造業/營造業/服務業的工作環境,為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及應具備之知識,法令有規定從事之人員應具有相關證照,而在辛苦的上課並經過測驗合格後,才能取得結業證書或證照,但這些證照都有其使用的限期,如何持續相關證照的效力呢?
依目前各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的職安、工程、消安及危險物品運送等訓練證照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訓練相關證照:訓練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需要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的職類有:
訓練職類
訓練名稱
限期與時數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甲種、乙種、丙種業務主管
2.營造業甲種、乙種、丙種業務主管
每2年至少6小時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每2年至少12小時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每3年至少12小時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甲級、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甲級、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每3年至少6小時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每3年至少6小時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
營造作業主管
有害作業主管
1.高壓氣體作業主管/高壓氣體製造
安全作業主管/高壓氣體供應及消
費作業主管
2.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
施工架組配/鋼構組配/屋頂作業/
隧道等挖掘/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3.有機溶劑/缺氧/特定化學物質/
粉塵/鉛作業/四烷基鉛/高壓室內
作業/潛水作業主管
每3年至少6小時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或
設備操作人員
1.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及一公
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三公噸以
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公噸以上之人
字臂起重桿/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
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吊籠
2.甲級、乙級、丙級鍋爐操作人員/
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每3年至少3小時
(八)特殊作業人員
小型鍋爐/堆高機/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吊掛作業/乙炔熔接作業/火藥爆破作業/伐木作業/機械集材運材作業/高壓室內作業/潛水作業/油輪清艙作業
每3年至少3小時
(九)急救人員
急救人員
每3年至少3小時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每3年至少3小時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每3年至少3小時
(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
、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
每3年至少3小時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每3年至少3小時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每3年至少3小時
上述各項訓練依其規定之限期,可參加各職業安全衛生訓練單位舉辦的在職訓練,或各主管機關辦理的免費工安宣導會,但都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備核與認可,在上課後取得認證即可延續證書的效力。
二、工程訓練相關證照:
訓練名稱
訓練規定
限期與時數
(一)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
回訓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規定:
已取得公共工程品管人員結業證書逾四年者
,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36小時)
,始得擔任品管人員(現場人員)。
每4年36小時
(二)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
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條:
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換領執業證後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每4年32小時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可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准的訓練單位所開發的回訓課程,回訓班沒有強制規定要上何種課程,選擇合適或想精進的主題來上課;但若是機電工程,業主或主管機關仍較希望回訓機電相關課程,機電廠商在選擇上需留意;課程結訓經測驗合格後,結業證書在3-4周才會發放及上傳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教育訓練管理系統,如此要再擔任工程品管人員時也才能登錄。
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亦可選擇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准的訓練單位所舉辦的回訓課程上課,經結訓測驗合格,再換領工地主任執業證,以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三、消防安全訓練相關證照:
訓練名稱
訓練規定
限期與時數
(一)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
複訓
內政部104年6月29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每3年6小時
(二)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
複訓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保安監督人任職期間並應每2年接受複訓1次。
」
每2年8小時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消防局」,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需在消防署核可的訓練單位上課,結訓測驗合格取得複訓結業證書,始得繼續擔任。
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複訓:
訓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辦理。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在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後,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需參加核可訓練機構的複訓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始得換領有效期間二年之複訓訓練證明書。
而複訓訓練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亦同。
故不論是已擁有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初訓或複訓的訓練證明書,得注意「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參加複訓課程」,若不是屆滿前二個月內,就得重新上初訓課程,這是與其他訓練最大不同之處。
總之,已擁有的證書或證照,如果在工作上需擔任其職務,則得維持其有效的使用效力,當然,如果證書不使用,則無需回訓,待需要時,趕緊找訓練單位及課程來上課;但不同訓練的主管機關有不同作業程序,對於在上課、取得證書或系統登錄或開課頻率,與業務執行需使用時有時間差距,則應考慮提早參訓。
參考文獻: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內政部消防署「防火管理制度實施作業要點」
交通部公路局「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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