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4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
每縣市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