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購買生前契約,那一家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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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必須具備「一定規模」提供符合內政部標準且經主管機關備查的定型化否契約等6項條件。

2. 業者應將75%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3. 注意5天 ... 生前契約、塔位、喪禮服務小幫手 跳到主文 生前契約、塔位、喪禮服務小幫手 部落格全站分類:休閒旅遊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Jan29Wed201412:09 想購買生前契約,那一家比較好呢? 一般我們所謂的「生前契約」,就是「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的定義是:「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除非雙方同意,否則服務內容與服務金額不能變更。

購買生前契約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內政部)1.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必須具備「一定規模」提供符合內政部標準且經主管機關備查的定型化否契約等6項條件。

2.業者應將75%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3.注意5天的契約審閱期。

4.契約應以書面明訂總價與付款方式,向業者索取發票,作為繳費的憑證。

5.熟讀契約的服務項目、規格與實施程序。

6.廣告與文宣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7.簽約日14天內可無條件解約。

若契約中沒有記載退款的比例,應全數退還;分期付款者,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

8.定期檢視與調整契約內容。

9.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有別於美國嚴格規定生前契約不得轉讓及轉售,台灣業者不受此限制,生前契約可經多層次傳銷的方式轉手他人,雖然增加產品的流動性,但風險也隨之提升。

10.民國92年6月30日前簽訂之生前契約,不受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之拘束,業者不須依法將75%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法律不溯及既往,業者不一定會將預收之金額交付信託,而是全部由業者自行管理運用。

倘有契約上之糾紛,建議可尋求地方主管機關或消保團體協助處理。

若有消費者一方違約,另一方即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方最多得求償生前契約總金額20%的違約金。

若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方違約(經通知逾4小時未到場執行服務),除應退還消費者所繳納之全部費用外,另一方即消費者方得求償生前契約總金額至少2倍的懲罰性賠償。

在簽訂生前契約的同時,大部分的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都會要求消費者一次或分次繳納全部或部分服務金額。

部分販售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殯葬服務業者為逃避這條規定,在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經常會以各種名目來收費,如手續費、服務費等。

甚或以先購買禮儀用品(如棺木、骨灰罐等)方式,來達到「預約殯葬服務契約,預先收取費用」的目的,企圖免除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的規定。

對此,「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有很明確的規定,「本條例第44條第1項所稱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也就是說,無論殯葬服務業者用什麼名目收取的費用,只要有預約殯葬服務行為,概屬對價費用。

內政部在法令解釋時,也特別就此一部分提出實例說明(內政部093年05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30005198號函),請參考「殯葬法規」之「殯葬法令解釋」。

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特點生前契約內容不能任意變更。

價格鎖定,在實務上,坊間生前契約業者所販售的契約,仍以制式套裝為主。

合法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要件最基本的是要先弄清楚該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是否合法。

合法,才能保障自己基本的權益。

「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條文的重點是「一定規模」、「交付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自用型)將來自己終老時候使用。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家用型)解約或違約的問題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是一紙不定期的遠期契約,並且契約的內容又是人生非常重要的「終」身大事。

因此,契約雙方的不確定性大,解約或違約的情形自是經常發生。

就消費者言,在簽訂契約後14日內,得以書面向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解除契約(毋須載明理由)。

而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30日內,返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價款。

若購買者是以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身分與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簽約者,則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辦理。

若契約是以訪問買賣之方式成立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買賣之規定。

若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被服務人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致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無法依契約提供服務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得終止契約,並於30日內退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事前可尋價,貨比三家不吃虧,現在各縣市有許多葬儀業者,把自己的後事及葬法(火化土葬海葬植葬灑葬等),儀式簡單或豪華,請禮儀專員估價,在再作審慎檢視,不懂要問,自然可瞭解一般葬儀業與生前契約業之差別不同了!(購買生前契約限制多,綁約、先繳錢、不知何年何月才使用,故隨著時空環境、環保觀念的改變,想法也會改變等因素,反而不利!)提供您參考!參考有關法令:「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 參考資料 「殯葬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文章來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91201753 文章標籤 生前契約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黃雅韋閥俗傳追優 生前契約、塔位、喪禮服務小幫手 黃雅韋閥俗傳追優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生前契約此分類下一篇:龍X&慶X生前契約 下一篇:龍X&慶X生前契約 歷史上的今天 2014:龍X&慶X生前契約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站方公告 [公告]2022/08/22、08/23應用市集部分功能維護公告[公告]痞客邦APP全新服務上線-美食優惠券[公告]痞客邦外部JavaScript語法使用規範 活動快報 痞客邦X冉冉暖心禮 痞客邦X冉冉專屬優惠!輸入優惠碼PIXNET全品項再打... 看更多活動好康 我的好友 熱門文章 文章分類 生前契約(2) 最新文章 最新留言 動態訂閱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14一月(2) 所有文章列表 文章搜尋 新聞交換(RSS) 誰來我家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QRCode POWEREDBY (登入)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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