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夫妻財產制(上) -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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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一般民情,夫妻間乃相互信賴,維持共同生活,情感上亦多不願另訂夫妻財產制契約,而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國91年6月臺灣民法針對夫妻財產制做修正,確立以「分別 ... News 法律新知 【宸軒知多事】台灣夫妻財產制(上) 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結婚是件很美好的事,但其中包含實際財產分配的問題,對於結婚前後的財產,離婚時,到底該如分配處理?讓《宸軒知多事》用小案例來分享大觀念吧! 案例: 某公司大老闆事業有成,中年喪偶,因結識新歡想再婚,卻擔心努力大半輩子積攢的財產會不會之後拱手讓人一半?再婚後經營公司賺的財產,是不是也必須分一半給另一半? 依臺灣民法規定,有「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之分,夫妻於婚前或婚後,得自由選定民法所規定夫妻財產制之一類型,作為夫妻間財產關係之依據,如未約定,則以「法定財產制」為依據。

依臺灣一般民情,夫妻間乃相互信賴,維持共同生活,情感上亦多不願另訂夫妻財產制契約,而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國91年6月臺灣民法針對夫妻財產制做修正,確立以「分別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承認夫妻對其財產,無論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本案例中,大老闆與新歡結婚時,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即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因此,無論結婚前累積的財產或是婚後經營公司賺的財產,大老闆與新歡可以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應注意的是,大老闆哪天與新歡離婚、或是比新歡先離開人間,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制差額,應平均分配。

」,此時,兩人結婚前的財產,雖仍各自所有,不需分配,但大老闆與新歡婚後經營公司所賺的財產,即可能需分一半給新歡。

話雖如此,大老闆還是可能主張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數額。

換言之,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原則上為二分之一,然為避免過於僵化,於顯失公平時,賦予法院「事後控制」調整比例的權限,惟調整比例之多寡,控制權仍在法院,臺灣未如德國或瑞士立法例,使夫妻雙方享有另行約定分配數額之「事前控制」機制。

因此,大老闆如果不希望由第三人決定他的財產如何分配,建議大老闆還是儘早與新歡另行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並向法院登記,以免後續產生財產紛爭,破壞家庭和諧。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

如有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關鍵字:台灣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離婚、財產分配、兩岸法律、兩岸律師  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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