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投資開發及興建水利設施所產生之國有新生地登記事宜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精省前已奉准由臺灣省取得所有權,尚未完成實測與權屬及管理機關登記之堤後土地,准由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申請國有登記,並逕登記管理機關為該局。

視窗切換 /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國有土地綠美化效益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法令查詢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接收保管-中央政府投資開發及興建水利設施所產生之國有新生地登記事宜 中央政府投資開發及興建水利設施所產生之國有新生地登記事宜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臺財產局接第八九○○○一三三一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5-29) 精省前已奉准由臺灣省取得所有權,尚未完成實測與權屬及管理機關登記之堤後土地,准由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申請國有登記,並逕登記管理機關為該局。

至未來中央機關(如經濟部水利處)投資開發及興建水利設施所產生之堤後新生地,由本局辦理國有及管理機關登記,俟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業務上有實際需要使用該等土地時,再個案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附一: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臺八十九財一四○三七號函所報為統一及有效管理國有新生地,以利開發與利用,因中央政府投資開發及興建水利設施所產生之國有新生地,於該等土地辦理國有登記時,建議將管理機關逕登記為貴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一案,准請照財政部意見辦理。

附二:財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臺財產接第八九○○○○八九八六號函 財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臺財產接第八九○○○○八九八六號函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