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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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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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6條、第10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行政/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0702135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條(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070217128號令發布,定
自108年1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6條、第10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使主管機關對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稽核順利執行,
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主管機關辦理稽核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及擇定受稽核機關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稽核小組成員人數及公務機關代表比例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
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主管機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每年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
下簡稱受稽核機關),並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實施情形。
主管機關擇定前項受稽核機關時,應綜合考量其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
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
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核之頻率與結果或其
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
目的、期間、重點領域、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
與項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事項。
主管機關決定前項稽核之重點領域與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
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計畫之內容與稽核結果,及其
他與稽核資源之適當分配或稽核成效相關之因素。
〔立法理由〕一、考量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之稽核,如遇有不可抗力之事由,例如因新
冠肺炎疫情或其他天災影響,可能無法依原規劃期程或方式辦理稽核
,為使主管機關得審酌具體狀況,俟該等情形解除後再行辦理,或改
以遠距視訊等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並使擇定受稽核機關之實務作業更
為彈性,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修正]第六條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考量因素,就各
受稽核機關分別組成三人以上之稽核小組。
主管機關組成前項稽核小組時,應考量稽核之需求,邀請具備資通安全政
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
專家學者擔任小組成員,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四分
之一。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及保密義務。
第二項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
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
與受稽核機關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機關或其負責人間,
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任職之機關(構)或單位,曾為受稽核機關之
顧問,其輔導項目與受稽核項目相關。
四、其他情形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對稽核結果之公正性造成影響。
〔立法理由〕一、為使稽核小組組成人數更為彈性,以利主管機關得配合實務需要增列
小組成員,並考量實務上具備稽核專業、適合擔任稽核小組成員之人
員未必屬公務機關人員,宜降低現行條文所定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
全體成員人數三分之一之比例,爰修正第一項稽核小組成員人數及第
二項公務機關代表比例之規定。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修正]第十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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