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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民法僅指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

不包括婚姻法和屬於傳統商法內容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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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1]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

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目次 1民法的語源 2民法與商法 3民法典 3.1中國的民法典 4民法發展歷史 4.1緣起 4.2民法原則 4.3發展歷程 5民法的體系 5.1法國式體系 5.2德國式體系 6參考文獻 6.1引用 6.2來源 7參見 8外部連結 民法的語源[編輯] 「民法」一詞源於羅馬法中的市民法(juscivile)。

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萬民法(jusgentium)與自然法(jusnaturale)之區分。

市民法規範具備羅馬公民權的人民,之間的各種法律關係,不具備羅馬公民權的其他異邦人與羅馬公民之間的法律關係則由萬民法規範。

自公元3世紀起,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對立逐漸淡化。

羅馬法中完備的平權主體法律規範,經過羅馬法復興運動復甦。

在歐洲法典化運動中,先後產生了《法國民法典》(又名拿破崙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兩部具有劃時代意義法典。

在對《法國民法典》的引進中,日本學者津田真道錯誤地將「市民法」一詞翻譯為「民法」。

清末變法圖強時,即有編成「大清民律草案」,雖由中國學者直接抄自日本,譯作今稱,於清光緒33年時設立修訂法律館,草擬之大清民律,宣統3年8月時完成,但未及施行,清朝即由民國所取代。

但也有學者認為,民法一詞並非來自日本,而是中國自己創造的,在中國古代典籍《尚書》中就已有「民法」一詞。

《尚書·孔氏傳》:「咎單,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詞被有些學者認為是中國民法的起源(實際上,中國真正開始出現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當時的國民政府設立法制局,參照前清及民國成立初期編訂的民律草案完成民法法典的制定,陸續予以頒布施行)。

近代以後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詞,如法語中的droitcivil(法語:droitcivil),德語中的BürgerlichesRecht(德語:BürgerlichesRecht),荷蘭語中的BurgerlykRegt(荷蘭語:Burgerlijkrecht)等都由市民法轉譯而來。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便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

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

現今大陸法系民法在內容分為物權法、債法、親屬法、繼承法等等。

英美法系民法在內容上包括契約法、財產法、家庭法、侵權行為法、信託法等等。

普遍認為,智慧財產權法、商法也屬於民法範疇。

民法與商法[編輯] 關於如何規律司法上的關係,立法上有採「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規律個人關係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規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

如德國、法國、二戰前的日本,在中國,自二十世紀初國民政府立法之際,決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

現今中國廣義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還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項的法律,稱為特別民法。

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權行為法、智慧財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

狹義的民法僅指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

不包括婚姻法和屬於傳統商法內容的法律、法規。

民法典[編輯]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體例、系統地將民法的各項制度編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中國的民法典[編輯] 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1929年-1931年制定並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

由於這部民法典的制定以北洋政府編纂的民法典為基礎,著重參考了《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吸收了《日本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世界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廣泛借鑒了各國民事立法的經驗教訓,是一部主要由學者起草制定的民法典,因此,其在學理上無可挑剔,立法水平十分高超。

但是,《中華民國民法》也有一些脫離實際、超前立法的特點,其次在制定之後不久因為兩岸分治而變得難以推廣。

《中華民國民法》主要是採取的瑞士民法民商合一的制度,但是在體例上則採行德、日的編排方式,將民法分為五編,即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受制早年的長期政治運動風潮影響,大陸地區曾經有極長時間未頒行一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

由於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動急需要規定一些基本行為準則,在這種條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6年制定並頒布了一部《民法通則》。

從中國民法通則的內容來看,儘管其條款較之於各國民法典的條文要簡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則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經濟活動的一般行為準則,它不僅包括了一些民法總則的規範,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則的部分內容。

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8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組,開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該起草小組1999年統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三部合同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又與2007年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制定。

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並於2020年時將全部民法各專門法歸併整合為一部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亦在2020年5月28日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這部民法典的獨特之處是,儘管中國大陸在編寫民法典時仍深受《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影響[3],這部民法典是採用了史無前例的七編制模式,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即直接將個人隱私權利(人格權)以及侵權責任獨立成民法兩個編制,並因應中國大陸獨特的土地承包以及土地權益制度對物權編進行了重大修正,婚姻責任部分也有不少改良[4]。

民法發展歷史[編輯]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由此可見民法在大陸法系中的地位,因此,民法的發展歷史基本可與大陸法系發展歷史劃等號。

緣起[編輯] 12世紀(相傳為1135年),在義大利北部發現了因戰亂而佚失數百年的《國法大全》抄本,學者們在義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對《國法大全》進行考訂和注釋,形成了歐陸法系法學中最早的「注釋法學派」。

隨之而來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使得近代民法的理論技術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而當時歐洲法律水準普遍低於羅馬法,產生了民法立法的可能和需求。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革命理念自由、平等以及私有財產神聖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在法國大革命中得到廣為傳播。

新興的資產階級迫切希望將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在法律中予以確認。

於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即《拿破崙法典》)的誕生標誌著民法以及民法法系的正式形成。

隨著拿破崙的征戰,《法國民法典》被推廣到幾乎整個歐洲大陸,並憑藉殖民關係,輻射到世界,使得在世界範圍內形成了與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大陸法系。

隨後,伴隨著德國統一,傳統歐洲秩序被打破,作為民法法系最新學術成果在20世紀初的集大成者《德國民法典》於1900年正式頒行,民法走向成熟,隨後興起的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如日本均受到了《德國民法典》的重大影響。

民法兩大支系即法國系與德國系成為了民法的主要代表。

民法原則[編輯] 狄驥認為《法國民法典》只有三個原則:契約自由、私權不可侵犯以及過失責任。

《德國民法典》對其進行了發展主要為:民事主體平等、意思自治、過錯責任、權利本位、誠實信用;擁有獨立的物權原則,此類原則以及衍生是否為《德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存在爭議。

需要說明的是,兩大支系對部分共同原則的內容和認可度均存在重大區別。

比較法學者基本認為兩大支系立法理念亦存在巨大差異。

發展歷程[編輯] 早期民法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其特點為契約自由至上主義和所有權絕對主義。

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現以及早期自由資本主義經濟時期的特點。

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開始進入壟斷資本主義經濟時代,反映時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範《德國民法典》誕生。

相較於《法國民法典》其特點為內容上的對契約自由及所有權的限制和社會立法;形式上精確的法律術語以及嚴密的邏輯結構。

但是,兩大民法典派系並無取代之意,事實上《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現今仍分別為大陸法系主要的派別。

兩大傳統民法派別都有其特點及不足,隨著時代發展,與英美法系的借鑑和交流,隨後產生了折衷主義流派,其代表為《日本民法典》。

此派民法典在傳統上屬於《德國民法典》派系,但又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以及《法國民法典》的特點,並且對《德國民法典》的許多主要概念如物權行為理論,進行了折衷主義發展。

但是此系民法典與傳統上的德法兩大派系不同,是否具有足夠鮮明的特徵使其可以成為大陸法系的真正第三派系,在學術界仍有爭議。

主要在於其依舊錶現出強烈的《德國民法典》特徵。

但在介紹民法傳統兩大支系時,仍要單獨講述折衷主義流派,已經成為學界通行做法。

目前認為折衷主義學派代表了民法典發展方向的觀點有很大影響。

民法的體系[編輯] 大陸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國式和德國式兩種,分別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代表。

法國式體系[編輯] 法國民法典採用了「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的結構體系,除序章外,有3編2281條。

第一編:人 第二編:財產及所有權的各種形態 第三編:所有權取得的各種方式 德國式體系[編輯] 德國民法典[5]以《學說匯纂》為藍本,採用5編結構,為目前世界上較多採用的體系結構,《中華民國民法》亦採之。

下為該體系中較為典型的結構: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人 第一節自然人、消費者、企業經營者 第二節法人 第二章物及動物 第三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行為能力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契約 第四節條件及期限 第五節代理及代理權 第六節允許及承認 第四章期間與期日 第五章消滅時效 第六章物行使權利、自衛行為、自助行為 第七章提供擔保 第二編:債之關係法 債權總則 債權分則 各類契約 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 第三編:物權法 占有 所有權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第四編:親屬 第五編:繼承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學:民法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民法.[2019-10-25].(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8).  ^觀點投書:認真看待中國大陸的第一部《民法典》.[2020-07-11].(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5).  ^中國民法典誕生!.[2020-05-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1).  ^德國民法典原文全文.德國司法及消費者保護部(BundesministeriumderJustizundfürVerbraucherschutz).[2017-12-30].(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3).  來源[編輯] 書籍 鄭玉波.《民法總則》.三民書局.1982.  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版)》.法律出版社.2001.ISBN 7-5036-1851-5.  [義]彼德羅·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由黃風翻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ISBN 7-5620-0775-6.  參見[編輯] 物權法 合同法 民事訴訟法 民法(中華民國) 民法大綱(英美法系)(Outlineofcivillaw(commonlaw)) 外部連結[編輯] 契約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締約過失責任與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與公序良俗(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閱論編法學理論法學 法理學 法律哲學 法理論學 法社會學 法律經濟學 法史學 部門法學憲法學憲法學刑事法學 總則 分則 民事法學 總則 債 物權 親屬 繼承 刑事訴訟法學 總則 第一審 上訴 抗告 再審 非常上訴 簡易程序 協商程序 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學 總則 第一審程序 上訴審程序 抗告程序 再審程序 第三人徹銷訴訟程序 督促程序 保全程序 公告催告程序 行政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經濟法學其它相關準備程序 法律 法學分類 法律主題 閱論編法律法律核心科目 行政法 民法 憲法(憲制性法律) 契約 刑法 屋契(英語:Deed)(房屋所有權) 衡平法 證據法 國際法 債權法 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物權 公法 回復原狀(英語:Restitution)(歸還) 成文法 侵權行為 其他科目 農業法(英語:Agriculturallaw) 航空法 銀行法(英語:Bankregulation) 破產法 商法 競爭法 衝突法 建築法(英語:Constructionlaw) 消費者保護法 公司法 資訊技術法 選舉法 能源法律(英語:Energylaw) 媒體的法律問題(英語:Entertainmentlaw) 環境法學 家事法 金融法規(英語:Financialregulation) 出入境法規(英語:Immigrationlaw) 智慧財產權 國際刑事法(英語:Internationalcriminallaw) 國際人權法 勞工法 戰爭法 海事法 海商法 醫療法 軍事司法體系(英語:Militaryjustice) 遺產承辦 財產 遺囑 產品責任(英語:Productliability) 國際公法 太空法 體育法 稅法 信託法 法淵源律 特許狀 法典/成文法 章程 憲法 習慣法 君權神授說 人權 自然權利 判例法 判決先例 遵循先例 立法 法案 公民動議(英語:Motion_(democracy)) 法典化 法令 敕令 行政命令 宣告(英語:Proclamation) 立法 委任立法 行政法規 法規制定(英語:Rulemaking) 公布 廢除(英語:Repeal) 成文法 法規 大英國協議會立法 美國國會法 條約 法律體系 歐陸法系(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中華法系 法律多元論 自然法 宗教法 教會法 印度法(英語:Hindulaw) 耆那教法(英語:JainLaw) 哈拉卡 沙里亞法規 羅馬法 社會主義法系 成文法 習慣法 索馬利亞判官政治 成吉思汗法典 法律理據 法律原則 批判法律研究 比較法學 女權主義法學(英語:Feministlegaltheory) 法律的經濟分析 法律形式主義 法制史 國際法律理論(英語:Internationallegaltheory) 合法性 法治 法律社會學 法律哲學 作出判決(英語:Adjudication) 司法 刑事司法(英語:Criminaljustice) 軍事法庭 調解(英語:Disputeresolution) 伊斯蘭教法學 訴訟 法律意見 法律補償(英語:Legalremedy) 法官 太平紳士 裁判官 裁判 司法覆核 司法管轄權 陪審團 公平正義 法律界人士(英語:Legalprofession) 代理律師(英語:Attorneyatlaw) 訟務律師 法律顧問(英語:Counsel) 律師 檢察官 事務律師 法學家 法律輔助人員(英語:Paralegal) 事實問題(英語:Questionoffact) 法律問題(英語:Questionoflaw) 審判 審訊訟辯(英語:Trialadvocacy) 事實認定 裁決 法律機制 官僚 律師執業認可(英語:Admissiontopracticelaw) 律師學院 律師事務所 公民社會 法庭 司法人員(英語:Officerofthecourt) 律政書記(英語:Lawclerk) 執達吏 選舉委員會 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 執法機構(英語:Lawenforcement) 法律教育 法學院 立法機關 軍隊 警察 政黨 審裁處(英語:Tribunal) 法律分類 法律主題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民法&oldid=67992881」 分類:民法隱藏分類:自2019年6月需補充來源的條目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包含法律聲明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維基文庫 其他語言 AragonésAsturianuAzərbaycancaتۆرکجهБългарскиBosanskiCatalàČeštinaЧӑвашлаDanskΕλληνικάEnglishEsperantoEspañolEuskaraفارسیFrançaisFurlanFryskGaeilgeGalegoहिन्दीHrvatskiMagyarՀայերենItaliano日本語ქართულიҚазақша한국어КыргызчаLietuviųLatviešuBahasaMelayuOccitanPolskiPortuguêsRomânăРусскийSrpskohrvatski/српскохрватскиSimpleEnglishSlovenčinaSlovenščinaShqip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தமிழ்ไทยТатарча/tatarçaУкраїнськаTiếngViệtWinarayBân-lâm-gú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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