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計算 -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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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期間』乃程序法上用語,指訴訟(或相關爭議解決)程序當事人,不在法院(或爭議解決機關)所在地居住者,於計算法定期間(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時,所應扣除的期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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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教師檢定報名,學程實習期間怎算9byJing
請問報名表怎麼填寫?1.完成教育實習期間?2.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從民國幾年到幾年?我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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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有關期日、期間之計算80bymarxwell1116
如果期間之末日既為星期六也為國定假日,要如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0條規定的遲誤法定期間已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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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考量安全收容所禁用筷自由時報–2013年4月12日上午6:12〔自由時報記者吳世聰/太保報導〕一名女外配日前探視安置在嘉義縣專勤隊臨時收容所的好友,得知收容人不能使用筷子進食,熟食也不能攜入,她認為很不合理,管理比監獄還嚴格,有違人權。
對此專勤隊表示,是依移民署的規定辦理,為安全起見,三月中旬起禁用尖銳的筷子,只能使用塑膠湯匙吃飯。
移民署各地專勤隊設有臨時收容所,安置逾期停留及居留、等待遣返的外籍人士,平均安置的期間約十四天,收容人的三餐飲食費,自行負擔,由專勤隊統一送餐,如找不到同216by許家綺
移民署考量安全收容所禁用筷自由時報–2013年4月12日上午6:12〔自由時報記者吳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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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帆上榜秘笈/技職類計算題多只有熟練25byCindyLin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昭月】吳偉帆跨領域參加電力工程類高考,專業度不及科班生,準備起來格外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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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雲劑、手機APP…考題生活化靈活、計算題多自然中上偏難56by楊盈湘
中國時報【吳泓勳、呂素麗、張潼、馬瑞君╱綜合報導】解題老師大多認為,今年會考自然科考題難度適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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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62by公職◆刑事訴訟法
第二章第二審 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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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之行為9by公職◆刑事訴訟法
釋108: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6個月之告訴期間,若自得為告訴之人最初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則難免發生犯罪行為尚在連續或繼續狀態中,而告訴期間業已屆滿,不得告訴之情事,亦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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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間8by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追訴行刑死無10上30 403-1020301-310151下拘金5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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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答辯期間2by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公告單位:役政課公告日期:2009/12/29公告內容:各類訴訟文書、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書法定期間彙整(以下資訊僅例示供參,如有個案仍請依法定要件及程序處理,並於法定期間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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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期間0by公職◆憲法
『在途期間』乃程序法上用語,指訴訟(或相關爭議解決)程序當事人,不在法院(或爭議解決機關)所在地居住者,於計算法定期間(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時,所應扣除的期間者稱之。
《案例》例如小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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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單字:關
60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107年3月1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同年月2日送達於被告,被
告之辯護人並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其上訴期間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算。
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B)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算。
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
(C)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算。
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D)自民國107年3月3日起算。
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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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107年-107-1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71213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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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工程人員高三下(2019/03/18)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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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Base小六下(2019/07/26)
上訴期間之計算--->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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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黑國一上(2020/04/13)
*刑訴349上訴期間已由十日修改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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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奉尚弼高三下(2021/10/18)30年上字第2702號判例要旨:刑事判決應受送達之人除有特別規定外,僅以當事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為限,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上並無對之應行送達判決之明文,因之法院對於辯護人為判決送達時,僅為一種便利行為,不生法律上起算上訴期間之效力,辯護人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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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選項皆是
(B)對於判決之更正裁定,當事人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抗告,僅於上訴程序中指摘
(C)對於判決之更正裁定,當事人不得為抗告
(D)判決之更正影響上訴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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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1010428001民事訴訟法測驗題#8067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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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德高一上(2012/05/08)第二百三十二條(判決之更正)①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② 前項裁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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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陳玟君國三上(2015/07/23)D?檢舉
4Fcydn1218高三下(2017/07/14)】:79年台抗字第109號【裁判案由】:返還房屋【裁判日期】:民國79年04月09日【裁判要旨】: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不變期間,應自該判決送達當事人時起算,至n嗣後雖有更正判決之裁定,該裁定送達與否,均不影響上訴不變期間之進n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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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低調的少主高三下(2018/08/02)判決合法上訴後,更正裁定不能抗告的理由,是因為上級審判決出來以後會重新寫一份判決書,所以沒必要在此時抗告嗎?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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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期間均係依據法律之規定,不得由法院或審判長決定之
(B)民事訴訟之上訴期間為10日,抗告期間為5日
(C)遲誤不變期間,如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回復原狀
(D)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而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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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102年-102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9856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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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oLin國一下(2013/06/30)(A)民訴154條→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B)民訴440→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民訴487→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D.....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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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vm6ru8jo小三上(2014/06/30)(a)期間均係依據法律之規定,不得由法院或審判長決定之>>>>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檢舉
8F阿喵高二上(2020/07/29)第154條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第155條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第156條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
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157條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
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158條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第159條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第162條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查看完整內容第154條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第155條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第156條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
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157條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
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158條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第159條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第162條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第160條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第163條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
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第166條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
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第167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檢舉
9Fきんじょうすい國三上(2022/02/06)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依第164條﹝1﹞不是不變期間18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遲誤不變期間,如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回復原狀 第164條(回復原狀之聲請)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1﹞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2﹞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遲誤下列何種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以下不變期間內提起,聲請回復原狀。
(A)10日的抗告期間(B)10日的聲請回復原狀期間 (C)20日的上訴期間第440條(上訴期間)第二審判決or合意上訴最高院﹝1...查看完整內容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依第164條﹝1﹞不是不變期間18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遲誤不變期間,如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回復原狀 第164條(回復原狀之聲請)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1﹞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2﹞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遲誤下列何種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以下不變期間內提起,聲請回復原狀。
(A)10日的抗告期間(B)10日的聲請回復原狀期間 (C)20日的上訴期間第440條(上訴期間)第二審判決or合意上訴最高院﹝1﹞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487條(抗告期間)(1)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500條(提起再審之期間)﹝1﹞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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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下列敘述,依實務上之見解,何者錯誤?
(A)關於不變期間之計算,當事人郵遞上訴或抗告等書狀者,應以書狀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
(B)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未收到判決書之送達,其上訴期間,自被告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
(C)在法定上訴期間內以書狀聲明上訴,縱未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亦為合法
(D)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之羈押中之被告,以郵務送達之方式提出上訴書狀時,無庸加計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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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103年-103-1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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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1346國二下(2016/08/03)因為錯的是B、D選項,所以僅就其解析:(B)→對,實務認不論是法定代理人、配偶跟父母甚至辯護人,上訴期間都是以被告收到判決翌日起算。
(D)→錯,僅直接向獄所長官提出者無庸加計在途期間,但以「郵務」方式仍須加計在途期間。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506號刑事第三百四十五條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之被告法定代理人,縱未收受判決書之送達,其.....看完整詳解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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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snoopy75smb研二下(2018/07/25)(A)關於不變期間之計算,當事人郵遞上訴或抗告等書狀者,應以書狀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O)(B)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未收到判決書之送達,其上訴期間,自被告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O)(C)在法定上訴期間內以書狀聲明上訴,縱未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亦為合法(O)(D)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之羈押中之被告,以郵務送達之方式提出上訴書狀時,無庸加計在途期間(X;要加計在途期間)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檢舉
3F奉尚弼高三下(2021/09/09)(B)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未收到判決書之送達,其上訴期間,自被告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九庭提議: 被告甲於原審有選任辯護人乙,原審判決書正本僅送達於甲及檢察官,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甲上訴逾期後,原審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執行時,甲始提起上訴,並主張判決書未送達於乙,原審乃補送判決書於乙,乙即於收受判決書十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以甲名義,為甲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決議:採乙說,文字修正如下:乙說:上訴不合法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查看完整內容(B)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未收到判決書之送達,其上訴期間,自被告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九庭提議: 被告甲於原審有選任辯護人乙,原審判決書正本僅送達於甲及檢察官,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甲上訴逾期後,原審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執行時,甲始提起上訴,並主張判決書未送達於乙,原審乃補送判決書於乙,乙即於收受判決書十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以甲名義,為甲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決議:採乙說,文字修正如下:乙說:上訴不合法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號解釋:「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
雖得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
但既非獨立上訴。
無論是否為公設辯護人。
其上訴均應以被告名義行之。
」因而辯護人之上訴權係代理權性質,既謂之代理權,其存在自須依存於被告本人,若被告之上訴權已喪失,辯護人即不得再行上訴。
此與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之規定,係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名義獨立行使上訴權者迥異。
換言之,辯護人之代理上訴權係依附於被告之上訴權之內,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起算,應以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標準。
本件被告甲之上訴權既已逾期,其選任辯護人乙即不得再以被告名義,為甲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二七○二號判例:「刑事判決應受送達之人除有特別規定外,僅以當事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為限,為(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上並無對之應行送達判決之明文,因之法院對於辯護人為判決送達時,僅為一種便利行為,不生法律上起算上訴期間之效力,辯護人如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標準」等語。
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已修正為:「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但並未改變、影響辯護人代理上訴權之本質。
本件甲之上訴權既已喪失,乙代理上訴,為不合法。
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二七○二號判例意旨,並無不合時宜之處,毋庸加以修正或不再援用。
三、辯護人以被告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如以辯護人收受判決之日起算,辯護人有數人時,其收受判決日期不一,若以最後收受判決之人起算最後上訴期間,無異延長被告之上訴期間,有違將上訴期間定為不變期間之立法意旨。
檢舉
4Fsyuan大三下(2021/09/28)補充: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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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關於民事訴訟之期日與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上訴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B)當事人如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其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C)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再審期間時,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D)對於證人請求旅費之期間,如有重大事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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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104年-104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20751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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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升級~Zoro!!高三下(2015/08/06)
不變期間為法院不得伸長或縮短之期間,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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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qazwsx625小六下(2015/08/12)反正呢,不變就是不變,只能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的長短是不變的,非伸長或縮短。
4F提到的第六項,這是什麼冷門條款,從來沒去注意過,一般都是考訴訟費用脫漏,聲請補充判決有無時間限制啊什麼的訴訟非依裁判而終結,還要依聲請以裁定為費用之裁判,這期間還是不變期間耶,說真的完全不知道有這個期間。
訴訟費用不是法院死要錢,依職權裁定就好了嗎真是的....這個依常理來講,雙方和解了誰會想去聲請啊,我看啊,也只有原告會去聲請吧,因為和解可以退還裁判費3分之2,聲請定費用之後才能請求退還。
檢舉
6Fsnoopy75smb研二下(2019/08/12)(A)對於上訴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X;上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得伸長縮短。
只得聲請回復原狀)(B)當事人如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其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O)(C)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再審期間時,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O)(D)對於證人請求旅費之期間,如有重大事由得伸長或縮短之(O)民事訴訟法 第163條(期間之伸長或縮短)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
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440條(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查看完整內容(A)對於上訴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X;上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得伸長縮短。
只得聲請回復原狀)(B)當事人如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其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O)(C)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再審期間時,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O)(D)對於證人請求旅費之期間,如有重大事由得伸長或縮短之(O)民事訴訟法 第163條(期間之伸長或縮短)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
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440條(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162條(在途期間之扣除)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 第500條(提起再審之期間)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回復原狀之聲請)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 第323條(證人法定日費及旅費之請求權)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補充刑事訴訟法第64條(期日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刑事訴訟法第67條(回復原狀-條件)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檢舉
7F行雲流水大一上(2019/12/01)上訴.抗告.再審期間均為不變期間,不變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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