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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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7月09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111年05月09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學字第111003803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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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規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成長生理需
求,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
強調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
三、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校
園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
規定。
四、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
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
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
由學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提
報教育局許可後實施。
五、學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
動、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
無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六、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
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七、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學校得於上午
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
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
,於全校集合之活動外,每週得安排部分日數,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
並決定是否參加。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九、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依臺中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
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學校設有進修部等其他學制或班別者,其作息時間由學校依相關規
定另定之。
十一、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
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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