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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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安全係數之計算應依下式,但該捲揚鋼索揚程在50公尺以內時,其自重不予計入,又其所通過槽輪之阻力以零計。
3.4.2 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 (1) 鋼索-撚間有總數 ...
機械式停車場安全標準
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貨機檢查方式
升降機
升降機之車廂與升降路之尺度
液壓升降機
升降階梯構造
個人住宅用升降機
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解釋函彙編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及檢查管理辦法解釋函彙編
升降機具相關解釋令
升降機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設置於建築物及工作物中鋼索式電動升降機之構造。
1.1
本標準規定之升降機,係建築物或結構物附設之載人、載貨、人貨兩用及病床用之升降機。
1.2
建築工程作業使用之升降機不適用本標準,應另從其有關規定。
1.3
特殊構造之升降機,經有關機構認可後,得免適用本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2.
結構部分
2.1
升降路結構。
2.1.1
升降路之出入口,週圍之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並應使升降路外面之人、物均不能與車廂或配重接觸。
2.1.2
每一車廂在同一樓層所設之升降路出入口,不得超過一處。
但載貨用及病床用升降機之無礙人員安全者,不在此限。
2.1.3
車廂在各樓層停止時,出入口之樓地板與車廂地板邊緣應互相齊平,其水平方向縫隙應在四公分以內。
2.1.4
出入口處應設置不燃性材料之門扉。
2.1.5
升降路出入口處之牆壁或其圍護物應具有能支持門件及其連鎖裝置保持定位之足夠強度。
2.2
升降路之設置
2.2.1
升降路內除車廂、配重及其附屬品,必要之繩索、配線、配管等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置與升降機無關之任何物件,並應預留適當空間,以保持車廂運轉安全。
2.2.2
同一升降路內所裝車廂不得超過四具。
2.2.3
升降路之強度應能安全支持車廂及配重之導軌。
2.2.4
升降路頂部之地板應以鐵金屬或混凝土建造,並應具有能安全支持必要機件之強度。
2.3
車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升降機車廂抵達最高停止位置且與出入口地板水平時,該車廂上樑與升降路頂部天花板下面之垂直距離,車廂無上樑者,自車廂上天花板所測得之值,(以下簡稱頂部安全距離),及由最下層出入口地板面與升降路地板面之垂直距離(以下簡稱機坑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升降機之額定速度
(公尺/分鐘)
頂部安全距離(公尺)
機坑深度(公尺)
45以下
1.2
1.2
45.1~60
1.4
1.5
60.1~90
1.6
1.8
90.1~120
1.8
2.1
120.1~150
2.0
2.4
150.1~180
2.3
2.7
180.1~210
2.7
3.2
210.1~240
3.3
3.8
240.1以上
4.0
4.0
2.4
機坑: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2.4.1
機坑底在地面或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
2.4.2
應設置手動照明設備及機坑停機開關。
2.4.3
機坑深度在1.4公尺以上時應裝設便利維護工作人員進入機坑底之固定爬梯。
2.5
車廂標準:車廂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2.5.1
具有能耐車廂內之人或物所引起之衝擊之堅固構造。
2.5.2
車廂之結構部分,應以不燃性材料構造或圍堵。
2.5.3
除出入口外,應設有牆壁及圍柵。
2.5.4
出入口應設置門扉。
2.5.5
應設有發生意外時,能將車廂內人員安全救出之開口。
2.5.6
僅得設置一個出入口。
但載貨用及病床用升降機之無礙人員安全者不在此限。
2.5.7
應將下列規定事項標示於易見之場所。
(1)
用途。
(2)
積載載重。
(3)
如屬載人用升降機、病床用升降機時,並需標示其最大搭乘人數(積載載重依第2.7節及其附表規定,每人以65公斤重計算)。
2.5.8
連接於車廂上之可撓性電線應具有防濕性。
2.6
導軌
2.6.1
載人及載貨用之升降機,均應裝置車廂及配重之導軌。
2.6.2
導軌、托架、軌夾、魚尾板,及其固定器均應為鋼製或其他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之材料。
2.6.3
鋼材
(1)
導軌、托架、魚尾板、軌夾,均應為平爐鋼或其相當品。
(2)
螺栓材料應符合有關標準之規定。
(3)鉚釘材料應符合有關標準之規定。
(4)
導軌之斷面性質,應符合其使用上強度之要求。
(5)
導軌應以金屬固定件確實固定於升降路或導軌支持塔,且應於調速機裝置發生作用時,仍為安全之構造。
2.7
積載載重:升降機積載載重值,應視其車廂種類,取下表規定以上之值。
車 廂 之 種 類
積載載重值(公斤,w)
兩用升降機)之車廂
載人用升降機(含人貨
底面積在1.5平方公尺以下者
w=370×A
(A為車廂底面積,單位:平方公尺,下同)
底面積超過1.5平方公尺,而在3平方公尺以下者
w=500×(A-1.5)+550
底面積超過3平方公尺者
w=600×(A-3)+1300
載貨用病床用
w=250×A
非載人用升降機之車廂
載汽車用
w=150×A
2.8
機械室: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盤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最少應留有30cm之保養空間。
但對保養無阻礙時或無機房式升降機者,不在此限。
3.
機械部分
3.1
升降裝置
3.1.1
每一升降機車廂均應設置專用之原動機、控制裝置及升降裝置。
3.1.2
升降裝置中之捲胴、軸、銷等重要配件均應具有充份強度,並應保持正常狀態,不得有過度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點。
3.2
制動裝置:升降機之升降裝置,應設置能有效控制車廂升降動作之制動裝置。
本項制動裝置,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3.2.1
具有配重之升降機,其制動裝置之制動轉矩值應高於載有相當於積載載重之載重時,該升降機升降裝置之轉矩值中最大值之1.2倍以上。
3.2.2
除前款升降機外,其他升降機制動裝置之制動轉矩值應高於載有相當於積載載重時,該升降機升降裝置之轉矩值中最大值之1.5倍以上。
3.2.3
動力被遮斷時,該制動裝置須能自動作用。
3.2.4
第3.2.1節及第3.2.2節所述之升降裝置轉矩值計算中,升降裝置之阻力不予計算。
但該升降裝置使用具有效率在75%以下之蝸輪齒輪機構者,可將由該齒輪機構阻力所生轉矩之二分之一轉矩值列計為制動轉矩。
3.3
槽輪與鋼索直徑之比
3.3.1
牽引式升降機之鋼索槽輪直徑與通過該槽輪之捲揚用鋼索直徑之比,或捲揚機之捲胴直徑與捲入該捲胴之鋼索直徑之比,均應在40以上。
但如槽輪與鋼索之接觸部分長度為槽輪圓周長之四分之一以下時,其槽輪之直徑得為鋼索直徑之36倍以上。
前項槽輪或捲胴之直徑,均指該槽輪或捲胴之節圓直徑。
3.3.2
有槽捲胴捲進鋼索時,該鋼索之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中心線之間夾角應保持在四度以內。
3.3.3
無槽捲胴捲進鋼索時,其遊角應在2度以內。
3.4
鋼索之規定:鋼索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
3.4.1
捲揚用鋼索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0,牽索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4。
上述安全係數之計算應依下式,但該捲揚鋼索揚程在50公尺以內時,其自重不予計入,又其所通過槽輪之阻力以零計。
3.4.2
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
(1)
鋼索-撚間有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索線斷裂者(充填線不計,以下均同)。
(2)
直徑之減少超過公稱直徑百分之七者。
(3)
發生扭結者。
(4)
有顯著之變形或腐蝕者。
3.4.3
捲揚用鋼索應依下列之規定。
(1)
應適合中國國家標準中主要用途列為升降機用者。
(2)
標稱直徑應在12mm以上,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依國外標準者,其竣工檢查則逕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3)
每一車廂應有三條以上(捲胴式者為二條以上)。
3.4.4
鋼索之固定與連接:捲揚用鋼索與車廂、配重等物體之結合部分,每條均應以合金套筒或鋼套內附自動緊縮式楔子固定。
但捲胴式升降機之捲揚用鋼索與捲揚機捲胴繫結之部分得每條以壓夾緊具固定。
4.
安全裝置
4.1
安全裝置種類:升降機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安全裝置。
4.1.1
車廂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車廂升降之裝置。
4.1.2
車廂未停止於升降路出入口之正確位置時,非使用鎖匙無法自外面開啟門扉之裝置。
4.1.3
操作者放開以人工操作方式運轉之操縱器時,該操縱器需能自動回復車廂停止時之狀態。
4.1.4
應在車廂內及車廂上裝置可切斷動力之停止開關。
4.1.5
能在車廂超過額定速度但尚未超過額定速度1.3倍之前(額定速度在每分鐘45公尺以下之升降機為每分鐘63公尺),能自動遮斷動力之裝置。
4.1.6
車廂之下降速度超過第4.1.5節所述之裝置之應作用之速度(額定速度在每分鐘45公尺以下之升降機,為車廂下降速度達到同節列舉之裝置之應作用之速度或超過該速度)時,能使車廂之速度在未超過相當於額定速度之1.4倍之前(額定速度每分鐘45公尺以下之升降機為每分鐘68公尺)即行自動制止下降之裝置。
4.1.7
應設有防止車廂與升降路頂部之底面衝撞之終點極限開關。
4.1.8
如車廂或配重於第4.1.6節所述之裝置應作用之速度升降衝撞於升降路之底部時,應設在保護車廂內人員安全之衝撞緩和裝置。
4.1.9
捲胴式升降機,應設有捲揚用鋼索過捲或鬆弛時即能自動遮斷動力之裝置。
4.2
特殊規格升降機之例外規定:適於下列各項之升降機得不設置第4.1.5節第4.1.6節及第4.1.8節列舉之裝置。
4.2.1
揚程在5公尺公下者。
4.2.2
額定速度在每分鐘15公尺以下者。
4.2.3
車廂之底面積在1.5平方公尺以下者。
4.2.4
設置有捲揚用鋼索斷裂時,能自動阻止車廂之升降之制動裝置者。
4.3
超速停止裝置之選用:第4.1.6節中列舉之安全裝置,應為漸進式停止裝置,但對額定速度在每分鐘45公尺以下之升降機,得採用瞬間式停止裝置。
4.4
終點極限開關:第4.1.7節規定之終點極限開關,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
4.4.1
能自動遮斷動力並能引發制動機能者。
4.4.2
易於實施調整及檢點之構造。
4.4.3
終點極限開關,如為電氣式構造者,除依前項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
(1)
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之外殼,應為鋼板或其他堅固材料,且應為無虞因粉塵之侵入致使該極限開關之機能產生故障之構造。
(2)
因接點之開放應能阻止車廂超前動作之構造。
(3)
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與(1)節之外殼間之絕緣部分,於絕緣效力試驗時,應適合CNS
2930〔交流電磁開關〕之絕緣電阻試驗及耐電壓試驗之規定。
4.5
連絡裝置:升降機應設置發生停電等緊急情況時能自車廂內與外邊連絡之裝置。
但非載人用及非病床用之升降機,如在安全上無妨礙時,不在此限。
4.6
電磁接觸器之聯接: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接地時,如該電磁接觸器有被接通之虞者,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聯接。
4.6.1
線圈之一端聯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4.6.2
線圈與接地側之電線間不得有開關。
4.7
連接件脫落之防止:螺栓、螺帽、螺釘、鍵、栓鍵及銷等,應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4.8
無機房式升降機應依下列各節設置安全裝置
4.8.1
無機房式升降機在保養或維修時,應依下列之規定裝置安全裝置。
(1)
具有適當之照明及柵欄,俾利維修人員之工作進行。
(2)
牽引機或控制盤保養檢查時,應具備防止任何非預期之車廂移動,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之安全裝置。
4.8.2
無機房式升降機應設置在動力遮斷情況下,具備不需進入升降路即可援救受困人員之裝置。
4.8.3
車廂或配重若已壓縮緩衝器,應便配重或車廂不能與牽引機相干涉。
4.8.4
無機房式升降機必須設置下列裝置。
(1)
維護保養照明裝置。
(2)
受電盤主開關。
(3)
控制盤與車廂間聯絡之對講機。
(控制盤裝於升降路外之場合)
5.
強度計算
5.1
結構部分載重種類:承載於結構部分之載重,為下列各項規定之載重。
(1)
垂直動載重。
(2)
垂直靜載重。
(3)
水平動載重。
(4)
風載重:設置於室內之升降機其構造部分得不考慮承受風載重。
(5)
地震載重。
5.2
頂樑等之設計載重:機械室之頂樑、地板或基礎與其支承之設計載重,不得少於下列兩項之和。
5.2.1
總負荷:應包括地板及其上所支持之機件設備等全部之重量。
5.2.2
通過該槽輪或捲筒上全部鋼索(或鍊條),在額定載重時張力之二倍。
5.3
機械、槽輪等不在升降路正上方時負載之計算:此種情形時支持樑及支承件應依下列載重設計。
5.3.1
該基礎須能支持機器、槽輪及其他設備連同地板之總重量。
5.3.2
槽輪支持樑及地腳螺絲應能承受各鋼索上載重垂直及水平分量總額之二倍以上。
5.3.3
基礎應能承受各鋼索上張力所生翻轉力矩總值之二倍以上。
5.4
風載重之計算
5.4.1
第5.1.3節之風載重,應依下式計算所得之值。
W=qCA
式中:W,q,C,及A之值,分別為
W:風載重(單位:公斤力)
q:速度壓(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尺)
C:風力係數(見第5.4.3節)
A: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5.4.2
第5.4.1節中速度壓為依下式計算所得之值。
式中:q,V及h之值,分別為
q:速度壓(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尺)
V:風速(單位:公尺/秒),應視當地實際情形中取最大之值,在暴風地區者為每秒35公尺以上,其他為每秒16公尺以上,並不得低於建築技術規定之有關規定。
h: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單位:公尺),高度未滿15公尺者,以15公尺計算。
5.4.3
第5.4.1節中風力係數之值,除以風洞試驗者外,應依其受風面種類,充實率等情形,取下表所列之值。
受
風
面
之
種
類
充 實 率
風
力
係
數
平面格子或平面桁架構成之面
W1未滿0.1
2.0
W10.1以上,未滿0.3
1.8
W10.3以上,未滿0.9
1.6
W10.9以上
2.0
以平板構成之構造物之面
-
1.2
圓筒面及鋼管裝之平面格子或桁架
W2未滿3
1.2
構成之面
W23以上
0.7
備考:1.
W1充實率之值,係指擋風面積被該受風全面積除得之值。
2.W2=
d:圓筒或鋼管之外徑(單位:公尺)
q:速度壓(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尺)
5.4.4
第5.4.1節中之受風面積,為風向垂直面對受風面之投影面積。
如受風面有二面以上而有重疊情形時,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1)
二受風面重疊時
A=A1+A2+A12
式中A:總受風面積(m2)
A1:第一受風面之未重疊部分(m2)
A2:第二受風面之未與第一受風面重疊部分(m2)
A12:第一、二兩受風面之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六十(m2)
(2)
三個以上受風面重疊時
A=A1+A2+A12+A3+A4
式中A、A1、A2、A12、意義同上
A3:為第三面以下各面與各該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五十(m2)
A4:為第三面以下各面積與前一面未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之和(m2)
5.5
地震載重之計算:第5.1(4)節中規定之地震載重,係取相當於該升降機結構部分垂直載重之百分之二十,於水平方向計入,視為該升降機之地震載重。
5.6
載重之應力
5.6.1
結構部分所用材料之斷面上所生之應力值,應為依下列各款列舉之載重綜合計算所得,且不得超過第5.10節規定之容許應力值。
(1)
由於靜載重係數與垂直靜載重之乘積,動載重係數垂直動載重之乘積,兩者之綜合應力。
(2)
由於靜載重係數與垂直靜載重之乘積,及動載重係數與垂直動載重之乘積,動載重係數與水平動載重及風載重(暴風時除外)之乘積,三者之綜合應力。
(3)
由於垂直靜載重、垂直動載重(人員及貨物之載重除外)及暴風時之風載重,三者之綜合應力。
(4)
由於垂直靜載重、垂直動載重(人員及貨物之載重除外)及地震載重之綜合應力。
5.6.2
於依第5.6.1節規定計算各款綜合應力值時,應取對各該結構部分之強度最為不利之情形下之載重實施之。
5.6.3
第5.6.1(1)及(2)節之計算。
在非工程用升降機時,應分別依該升降機之種類、載重率、運轉時間率、額定速度、衝擊及構造部分形狀取其對應之值。
5.7
結構應有之剛性結構部分應具有不致因變形而妨礙升降機安全使用之剛性。
5.8
材料之選用
5.8.1 (1)節結構部分(不包括梯子、柵欄、覆蓋及其他非供作升降機強度計算對象者及機械部分。
以下均同。
),應適于下列各款規定之鋼材或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
但支持樑、導軌,及一般升降機車廂材料不在此限。
(a)
適合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第一種或第二種規格之鋼材。
(b)
適合CNS
2947〔焊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c)
適合CNS
575〔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d)
符合CNS
4435〔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第二種或第四種規格之鋼材。
(e)
符合CNS
7141〔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2)
結構部分((1)項但書規定者除外。
)之材料,經勞工檢查機構認可時,得不受(1)項規定之限制,可用耐蝕鋁合金擠出型材或耐蝕鋁合金板材等為材料。
5.8.2
支持樑應以鋼骨或鋼筋水泥。
導軌應以鋼材製造。
5.9
鋼材之常數:第5.8.1節中各種鋼材之常數,應依下表規定
常數之種類
值
縱彈性係數(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分)
2.1×106
橫彈性係數(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分)
8.1×105
蒲松氏比
0.3
線膨脹係數
1.2×10-5
5.10
材料之容許應力
5.10.1
第5.8.1節之鋼材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之值,均應在依下列各式計算所得之值以下。
σba=σta
γ=0.8σta
σda=1.42σta
式中:σta、σe、σca、σba、γ及σda,分別代表下列意義。
σta:容許抗拉應力(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分)
σe:鋼材之降伏點(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分)
σca:容許抗壓應力(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分)
σba:容許彎曲應力(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分)
γ:容許抗剪應力(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分)
σda:容許承壓應力(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分)
第5.8.1節規定之鋼材之容許挫曲應力值,應在依下式計算所得之值以下。
λ<20時,σk=σca
20≦λ≦200時,σk=
式中:σk、σca、w及λ,分別代表下列意義。
σk:容許挫曲應力(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分)
σca:容許抗壓應力(單位:公斤力/平方公分)
w:附表規定之挫曲係數。
λ:有效細長比
附表挫曲係數(一) (供降伏點在2400公斤力/平方公分以下之鋼材之容許挫曲應力值計算用)
λ
0
1
2
3
4
5
6
7
8
9
20
1.04
1.04
1.04
1.05
1.05
1.06
1.06
1.07
1.07
1.08
30
1.08
1.09
1.09
1.10
1.10
1.11
1.11
1.12
1.13
1.13
40
1.14
1.14
1.15
1.16
1.16
1.17
1.18
1.19
1.19
1.20
50
1.21
1.22
1.23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60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9
1.40
70
1.41
1.42
1.44
1.45
1.46
1.48
1.49
1.50
1.52
1.53
80
1.55
1.56
1.58
1.59
1.61
1.62
1.64
1.66
1.68
1.69
90
1.71
1.73
1.74
1.76
1.78
1.80
1.82
1.84
1.86
1.68
100
1.90
1.92
1.94
1.96
1.98
2.00
2.02
2.05
2.07
2.09
110
2.11
2.14
2.16
2.18
2.21
2.23
2.27
2.31
2.35
2.39
120
2.43
2.47
2.51
2.55
2.60
2.64
2.68
2.72
2.77
2.81
130
2.85
2.90
2.94
2.99
3.03
3.08
3.12
3.17
3.22
3.26
140
3.31
3.36
3.41
3.45
3.50
3.55
3.60
3.65
3.70
3.75
150
3.80
3.85
3.90
3.95
4.00
4.06
4.11
4.16
4.22
4.27
160
4.32
4.38
4.43
4.49
4.54
4.60
4.65
4.71
4.77
4.82
170
4.88
4.94
5.00
5.05
5.11
5.17
5.23
5.29
5.35
5.41
180
5.47
5.53
5.59
5.66
5.72
5.78
5.84
5.91
5.97
6.03
190
6.10
6.16
6.23
6.29
6.36
6.42
6.49
6.55
6.62
6.69
200
6.75
-
-
-
-
-
-
-
-
-
備考:λ為有效細長比。
附表挫曲係數(二) (供降伏點在2400公斤力/平方公分,3400公斤力/平方公分以下之鋼材之容許挫曲應力值計算用)
λ
0
1
2
3
4
5
6
7
8
9
20
1.05
1.06
1.06
1.07
1.07
1.08
1.08
1.09
1.10
1.10
30
1.11
1.11
1.12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7
40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3
1.24
1.25
1.27
50
1.28
1.28
1.29
1.31
1.32
1.33
1.35
1.36
1.37
1.38
60
1.39
1.41
1.42
1.44
1.45
1.46
1.48
1.50
1.51
1.52
70
1.54
1.56
1.58
1.60
1.61
1.63
1.65
1.67
1.69
1.71
80
1.73
1.74
1.76
1.79
1.81
1.83
1.85
1.88
1.90
1.93
90
1.95
1.98
2.01
2.03
2.05
2.07
2.11
2.15
2.20
2.24
100
2.29
2.34
2.39
2.43
2.48
2.53
2.58
2.62
2.67
2.72
110
2.77
2.82
2.88
2.93
2.98
3.03
3.09
3.14
3.19
3.24
120
3.30
3.35
3.40
3.46
3.52
3.58
3.63
3.69
3.75
3.82
130
3.88
3.94
4.00
4.06
4.12
4.18
4.24
4.30
4.37
4.43
140
4.49
4.56
4.63
4.69
4.75
4.81
4.88
4.95
5.02
5.09
150
5.16
5.22
5.29
5.36
5.43
5.50
5.57
5.64
5.72
5.79
160
5.86
5.94
6.02
6.09
6.17
6.25
6.32
6.40
6.48
6.55
170
6.62
6.70
6.78
6.86
6.94
7.02
7.10
7.17
7.25
7.34
180
7.42
7.51
7.60
7.68
7.76
7.85
7.94
8.02
8.10
8.18
190
8.27
8.36
8.45
8.54
8.62
8.70
8.79
8.88
8.98
9.08
200
9.18
-
-
-
-
-
-
-
-
-
備考:λ為有效細長比。
附表挫曲係數(三) (供降伏點在3400公斤力/平方公分,3800公斤力/平方公分以下之鋼材之容許挫曲應力值計算用)
λ
0
1
2
3
4
5
6
7
8
9
20
1.06
1.06
1.07
1.07
1.08
1.08
1.09
1.09
1.10
1.11
30
1.11
1.12
1.13
1.13
1.14
1.15
1.15
1.16
1.17
1.18
40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50
1.28
1.29
1.31
1.32
1.33
1.34
1.36
1.37
1.38
1.40
60
1.41
1.43
1.44
1.46
1.47
1.49
1.51
1.52
1.54
1.56
70
1.58
1.60
1.62
1.65
1.66
1.68
1.70
1.72
1.74
1.76
80
1.79
1.81
1.83
1.86
1.88
1.91
1.93
1.96
1.98
2.01
90
2.05
2.10
2.14
2.19
2.24
2.29
2.33
2.38
2.43
2.48
100
2.53
2.58
2.64
2.69
2.74
2.79
2.85
2.90
2.95
3.01
110
3.06
3.12
3.18
3.23
3.29
3.35
3.41
3.47
3.53
3.59
120
3.65
3.71
3.77
3.83
3.89
3.96
4.02
4.09
4.15
4.22
130
4.28
4.35
4.41
4.48
4.55
4.62
4.69
4.75
4.82
4.89
140
4.96
5.04
5.11
5.18
5.25
5.33
5.40
5.47
5.55
5.62
150
5.70
-
-
-
-
-
-
-
-
-
備考:λ為有效細長比。
附表挫曲係數(四) (供降伏點在3800公斤力/平方公分,4600公斤力/平方公分以下之鋼材之容許挫曲應力值計算用)
λ
0
1
2
3
4
5
6
7
8
9
20
1.03
1.04
1.04
1.05
1.06
1.06
1.07
1.07
1.09
1.09
30
1.09
1.10
1.11
1.12
1.13
1.13
1.14
1.15
1.16
1.17
40
1.18
1.19
1.20
1.21
1.23
1.24
1.25
1.26
1.28
1.29
50
1.30
1.32
1.33
1.35
1.37
1.38
1.40
1.42
1.44
1.46
60
1.47
1.49
1.51
1.54
1.56
1.58
1.60
1.62
1.65
1.67
70
1.70
1.72
1.75
1.77
1.80
1.83
1.88
1.93
1.98
2.03
80
2.08
2.14
2.19
2.24
2.30
2.35
2.41
2.47
2.52
2.58
90
2.64
2.70
2.76
2.82
2.88
2.94
3.00
3.06
3.13
3.19
100
3.26
3.32
3.39
3.46
3.52
3.59
3.66
3.73
3.80
3.87
110
3.94
4.01
4.09
4.16
4.23
4.31
4.38
4.46
4.53
4.61
120
4.69
4.77
4.85
4.93
5.01
5.09
5.17
5.25
5.34
5.42
130
5.50
5.59
5.67
5.76
5.85
5.94
6.02
6.11
6.20
6.29
140
6.38
6.47
6.57
6.66
6.75
6.85
6.94
7.04
7.13
7.23
150
7.33
-
-
-
-
-
-
-
-
-
備考:λ為有效細長比。
5.10.2
使用第5.8.1(1)節之鋼材之結構部分,其熔接部分之容許應力(不含容許承壓應力及容許挫曲應力)值,應在以下表熔接效率與第5.10.1節規定值之乘積以下(填角熔接者取其容許剪應力值)。
熔接加工方式
鋼材種類
熔 接 效 率(單位:%)
容許抗拉應力
容許抗壓應力
容許彎曲應力
容許剪
應力
施以
放射線檢查者
未施
放射線檢查者
施以
放射線檢查者
未施
放射線檢查者
施以
放射線檢查者
未施
放射線檢查者
對頭熔接
A
100.0
84.0
100.0
94.5
100.0
84.0
84.0
B
100.0
80.0
100.0
90.0
100.0
80.0
80.0
填角熔接
A
-
84.0
-
84.0
-
-
84.0
B
-
80.0
-
80.0
-
-
80.0
上表,中符號A為適合於CNS
2947〔焊接結構用軋鋼料〕CNS
4435〔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第4種或CNS
7141〔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第2種之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熔接性者。
符號B表示符號A以外之鋼材。
列舉於前表中「實施放射線檢查」欄中之熔接效率,僅適用於在熔接處所全長百分二十以上長度施行依CNS
3710〔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等之分類法〕規定之放射線檢查者為限。
實施前項規定之放射線檢查時,其熔接處所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為同一面上。
但若該母材之厚度為下表左欄列舉之值,而其補強層中央部分之厚度為同表母材厚度對應之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母材厚度(單位:公釐)
補強層高度(單位:公釐)
12以下者
1.5
大於12,而在25以下者
2.5
超過25者
3.0
5.10.3
使用第5.8.1(2)節規定之材料及此構成之結構部分熔接處所之熔接部容許應力值,應在勞工檢查機構依據該材料之化學成份及機械性質,所認可之值以下。
5.10.4
第5.10.1節至第5.10.3節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如該值隨垂直動載重之位置或大小以及水平動載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最大應力值與最小應力值之比及應力值之反覆變化次數,減少各該節所規定之應力值。
5.10.5
第5.10.1節至第5.10.4節規定之容許應值,在第5.6.1(2)或(3)或(4)節綜合計算時,得在百分之十五以下或百分之三十以下範圍內予以增值。
5.10.6
材料使用於下表所列之升降機部分時,其容許應力值(容許抗剪應力、容許承壓力及容許挫曲應力除外。
)應在依下列表規定之安全係數值及下式計算所得值以下:
容許應力=
使
用
之
部
分
安
全
係
數
值
載人用升降機(含人貨兩用升降機)之車廂
7.5
支
持
樑
鋼
骨
構
造
等
4
支
持
樑
鋼
筋
水
泥
構
造
者
7
非載人用升降機之車廂(含病床.載貨及載汽車用)
6
6.
施工
6.1
一般規定:構造部分之加工,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6.1.1
鉚孔或螺孔應使用鑽機開孔,內部不得有迴紋或旋紋。
6.1.2
應設有防止螺栓、螺帽及螺釘之鬆弛或脫落之措施。
6.1.3
同具熔接及鉚釘之部分,應先實施熔接後上鉚釘。
6.1.4
鋼材之熔接應依下列之規定。
(a)
應使用電弧焊。
(b)
應使用符合CNS
3507〔不銹鋼被覆焊條〕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質之焊條實施熔接。
(c)
除母材為事先預熱者外,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熔接。
6.1.5
熔接部分應依下列之規定。
(a)
應充分滲透,且無裂隙、燒缺、堆塔及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缺陷者。
(b)
實施放射線檢查者,於實施CNS
3710〔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法〕規定之檢查結果,無第三種之缺陷者。
(c)
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同時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6.2
安裝
6.2.1
升降機之電氣安裝應依本標準及電業法有關法規規定及施工方法為之。
6.2.2
升降機之機器、配件、槽輪等均應予以有效之支承及固定,任何機件均不得鬆弛或移位,支持樑應為鋼製或混凝土製,如無特殊規定,此樑無須直接置放於受支持件之下方,但其樓地板應合於本標準之強度要求。
引用標準:
CNS575 鉚釘用鋼棒
CNS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CNS2930 交流電磁開關
CNS294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CNS3507 不銹鋼被覆銲條
CNS3710 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等之分類法。
CNS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CNS7141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77年1月7日
第二次修訂:88年8月27日
會址: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1-4號
TEL:04-2372-8585FAX:04-23728515
台北辦事處:11672台北市文山區萬慶街40號
TEL:02-29356387FAX:02-86633212
高雄辦事處:80774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380號
TEL:07-3929640FAX:07-3801222
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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