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係 - 台灣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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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 ... 中國主要親屬關係簡表.
概念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中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分類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
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繫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
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繫,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中國主要親屬關係簡表重複並存親屬關係的重複,又稱親屬關係的並存,指有親屬關係的兩人之間,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親屬關係。
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
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國家(中國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兄妹結婚後可同時存在配偶和旁系血親的關係。
又如叔侄間在收養成立后,可同時存在養父母子女和旁系血親關係。
應如何對待這種並存的親屬關係?各國法律無明文規定。
傳統的親屬法理論認為,在親屬關係並存時,採取「一關係不為另一關係吸收或排斥」的原則,即並存的親屬關係各自獨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
如一親屬關係消滅,不影響另一親屬關係的存在。
但應該指出的是,當親屬關係並存,互不吸收,各自獨立時,其法律的適用採取「從近從重」原則。
即同時並存的親屬關係中,適用親屬關係近者、權利義務重者的法律規定,發生該種親屬的效力;同時停止親屬關係遠者、權利義務輕者的親屬效力。
法律法規第一,親屬的產生只能基於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三個原因。
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是指男女因結婚而形成夫妻關係,也稱為配偶.由此產生夫對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對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親關係。
因血緣聯繫而產生的親屬,限於自然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與侄子女等。
因法律擬制產生的親屬.即基於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法律認可主體之間互為親屬,如因收養成立而發生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扶養關係而發生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均被中國法律確認為擬制血親。
第二,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
親屬關係產生后,主體間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一般是固定不變的,除依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
親屬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變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為兩種:一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屬於絕對的永久性的親屬身份和稱謂.當事人無法變更;二是基於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如配偶、姻親、養父母子女等.屬於相對的可變更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也就是說,這些稱謂可依法離婚或解除收養而終止.但當事人不得隨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確認一定範圍的親屬相互之間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正如恩格斯所說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稱謂並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一種負有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的稱呼.這些義務的總和便構成這些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
」親屬這種社會關係與其他社會關係不同,它一經法律調整,即在具有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互有扶養權利義務的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姐妹等。
當然,法律上無扶養權利義務的親屬.如叔侄、甥等.仍可出於道義而相互扶助.法律上並不干預。
中國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為禁婚的親屬.他們負有相互間不得結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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