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票據背書?以綽號、筆名、藝名背書是否生效?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以背書方式讓與票據者,稱為背書人,受讓票據者,稱為被背書人,而背書又可分為記名背書與無記名背書(空白背書),同法第三十一條「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 ...
會員登入
法律知識庫
>企業法律
>票據法
>支票
回列表
支票
本票
何謂票據背書?以綽號、筆名、藝名背書是否生效?
所謂背書係執票人為轉讓票據(票據法第三十條參照)或因其他原因(如票據法第四十條之委託取款),於票據背面書寫自己姓名之票據行為。
以背書方式讓與票據者,稱為背書人,受讓票據者,稱為被背書人,而背書又可分為記名背書與無記名背書(空白背書),同法第三十一條「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背書為票據行為,依票據法第五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第六條「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惟簽名云者,於文書親署姓名,以為憑信之謂。
雖關於支票上之簽名,因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簽其全名。
是故,僅簽其姓或名,即生簽名之效力。
且所簽之姓名,不以本名為必要,簽其字或號,或雅號、渾號、筆名、藝名,均無不可。
但除以蓋章代之者外,要必以文字書寫,且能辨別足以表示為某特定人之姓名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四一六號判決參照)。
發佈日期:2005-04-22
延伸閱讀:冒名背書之效力為何?**
|
部落格
|
隱私權政策
|
著作權聲明
|
全台事務所資訊
本網站為聯晟法律事務所之提供相關訊息及聯絡,不得視為聯晟法律事務所已為要約或承諾。
COPYRIGHT©2002版權所有聯晟法律事務所│網頁設計iLinux
延伸文章資訊
- 1票據匯款收付處理辦法及支票背書辦法
五、平行線或特別平行線支票須由銀錢業或指定銀錢業經收即可,代收行莊毋庸背書。 六、同業互收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不論記名或無記名,凡彼此 ...
- 2第二節背書
非要式行為,但非通知債務人對. 債務人不生效力。 擔保責任. 背書人不脫離票據關係,須擔保. 付款之責。 債權讓與人於讓與 ...
- 3背書人 - MBA智库百科
案例:票據背書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1]
- 4意義(一)特性
不可分性:就票據金額之一部所為之背書或將票據金額. 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 2. 單純性: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3. 連續性:執票人應以背書之 ...
- 5背書 - MBA智库百科
背書(Endorsement)背書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原票據持有人轉讓票據時必須在票據背面簽名,由於背書人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