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票據背書?以綽號、筆名、藝名背書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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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背書方式讓與票據者,稱為背書人,受讓票據者,稱為被背書人,而背書又可分為記名背書與無記名背書(空白背書),同法第三十一條「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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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票據背書?以綽號、筆名、藝名背書是否生效?
所謂背書係執票人為轉讓票據(票據法第三十條參照)或因其他原因(如票據法第四十條之委託取款),於票據背面書寫自己姓名之票據行為。
以背書方式讓與票據者,稱為背書人,受讓票據者,稱為被背書人,而背書又可分為記名背書與無記名背書(空白背書),同法第三十一條「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背書為票據行為,依票據法第五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第六條「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惟簽名云者,於文書親署姓名,以為憑信之謂。
雖關於支票上之簽名,因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簽其全名。
是故,僅簽其姓或名,即生簽名之效力。
且所簽之姓名,不以本名為必要,簽其字或號,或雅號、渾號、筆名、藝名,均無不可。
但除以蓋章代之者外,要必以文字書寫,且能辨別足以表示為某特定人之姓名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四一六號判決參照)。
發佈日期: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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