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61號令修正公布法第164條及第165條條文. 目前線上:845人,瀏覽人次:66400990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61號令修正公布法第 164條及第165條條文 法規體系: /司法/民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00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司法院院臺廳 少家二字第1010005509號令發布自101年6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 條、第32條、第60條、第64條及第165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1051號令修正公布法第 53條及第167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61號令修正公布法第 164條及第165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條(監護宣告事件管轄法院)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 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十三、關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

十四、關於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

十五、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 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 程序監理人。

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