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61號令修正公布法第164條及第165條條文.
目前線上:845人,瀏覽人次:66400990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61號令修正公布法第
164條及第165條條文
法規體系:
/司法/民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00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司法院院臺廳
少家二字第1010005509號令發布自101年6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
條、第32條、第60條、第64條及第165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1051號令修正公布法第
53條及第167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61號令修正公布法第
164條及第165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條(監護宣告事件管轄法院)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
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十三、關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
十四、關於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
十五、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
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
程序監理人。
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植根法律網
〔立法理由〕. 本條所列事件,因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亦有得選任程序監理人之規定,爰於序文增列並酌修各款文字。
- 2制定家事事件法總說明 - 司法院
我國現行關於家事事件之處理,分別散見於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並無統一 ... 立法目的. 揭示本法以妥適、專業、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 ...
- 3家事事件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
- 4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經過及法律架構
6 口述講義家事事件法. 北場,未請筆者參加,但自己報名了。該司法院草案只有條文而無. 立法理由,實為非常罕見,蓋短短的6 個月不太可能完成那麼多的.
- 5事事件法之審理原則與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