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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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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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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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警察局審認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及第35條第3項規定,乃分別以105年1月6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FU747654號及第AFU747609號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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