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條文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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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 2.系統需求。

·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 4.螢幕解析度需求。

· 5.商品原產地。

· 6.注意事項或警語。

(無則免標) · 7.發行、設計或出版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英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0902400260號 發布日期: 109年2月25日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附件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條文內容: 一、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電器及電子商品,包括硬體商品、軟體商品、零組件及耗材。

前項商品種類及品目之例示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函釋內容 三、應標示事項:(一)硬體商品: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

(無則免標)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

(無則免標)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商品原產地。

6.規格。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項或警語。

9.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軟體商品: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商品原產地。

6.注意事項或警語。

(無則免標)7.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零組件及耗材: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

(無則免標)3.規格。

4.商品原產地。

5.注意事項或警語。

(無則免標)6.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函釋內容 四、標示方法:(一)硬體商品: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

2.前點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二)軟體商品:1.前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明顯易見。

2.前點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七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三)零組件及耗材:1.前點第三款第二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

2.前點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至第六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四)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前三款所定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之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之,亦得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五)本基準所定商品之標示單位及符號,得依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之規定標示之。

(六)進口商品之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

(七)如商品內建顯示器或不具內建顯示器但必須連接顯示器才能操作者,其標示方法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應於商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載明操作方式。

函釋內容 五、本基準自公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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