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代位繼承及再轉繼承之關聯性@ 部落格::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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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06Wed201912:26
拋棄繼承、代位繼承及再轉繼承之關聯性
祖父甲有一A地,生有一子乙,乙生有一子丙。
未料乙於民國106年死亡,甲於民國107年死亡,丙拋棄對乙之繼承權,此時丙是否具代位繼承之資格?
一、代位繼承
1.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