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總務處文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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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兩者於用途、行政流程與撰寫格式等,有以下之差異:
差異
便簽
簽
用途
1. 簡單案情的簽擬。
2. 單位間的洽商或回復公務。
承辦單位就職掌或承辦事項,向機關首長有所報告、陳述、陳請核示意見。
行政流程
如為用途2,由單位間進行洽商或回復,不需要陳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