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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90)法檢字第000528號
座談日期:
民國90年02月21日
座談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要 旨:
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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