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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律問題 PDF 友善列印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90)法檢字第000528號 座談日期: 民國90年02月21日 座談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要  旨: 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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