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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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相關法規 ...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暨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以下簡稱國中小成績評量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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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經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

三、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中小成績評量辦法第六條,選擇適當多元評量方式外,得依個案情況適性調整評量時間、場所等方式實施。

縮短修業年限各類別學生評量內涵及規範如下: (一)逐科(學習領域)加速、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者,仍需參加原學籍年級之定期評量,平時評量由原班教師及個別輔導教師共同評量,並逐年予以評量成績登錄。

(二)免修課程者,該生該科(學習領域)免修之學期成績由註冊組設定「免修」,該科(學習領域)成績不列入加權計算。

學生免修課程後之學習狀況由原班教師及個別輔導教師在該科(學習領域)文字描述加註。

(三)單科(學習領域)跳級者,該生該科(學習領域)因跳級而無修習之學期成績由註冊組設定「跳級」,於學籍自然升至該年級時再將跳級科目成績補登錄之。

惟學生適應困難時,以學期為單位,得申請回歸原班,其成績依國中小成績評量辦法辦理。

(四)全部學科跳級、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者,該生學籍狀態由註冊組加註「跳級生」,該年級成績不列入畢業總成績加權計算。

(五)縮短修業年限各類別學生評量,除上列規範外,依國中小成績評量辦法辦理之。

四、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依學生之特殊需求,彈性調整評量時間、施測場所、試題呈現、學生反應方式、提供報讀、輔具及增加試題指導語等,以適性及多元化之評量方式為之,並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五、分散式資源班實施完全抽離排課,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各占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其成績評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評量:特殊教育教師得設計學生適性之平時評量,其平時評量結果應做為學生原班級該科或學習領域平時成績。

(二)定期評量:身心障礙學生應參加學校原班級定期評量,特殊教育教師應協助評量方式之調整。

六、特殊教育學校與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學生評量方式依國中小成績評量辦法辦理。

七、學生有調整評量方式之必要者,應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內容項目;其評量成績應與普通班成績合併計算,合併計算之比例及方式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決定之。

八、身心障礙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結果依據國中成績評量辦法第十九條、國小成績評量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特殊狀況由學校特推會審議之,提交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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