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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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80056413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 目前線上:814人,瀏覽人次:67265599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80056413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0990053951號 函修正定發布全文3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101005082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1020010821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3點,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第805次 主管會報修正第2點及第3點通過)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30025494A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1點,並自103年4月15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3007755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4007509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70065445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第6點、第10點、第11點,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80030676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80056413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研究計畫經費經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合約 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 差旅費及管理費)範圍內支用;且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支。

(一)業務費:包含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暨國外 學者來臺費用。

1.研究人力費: (1)專、兼任人員及臨時工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 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約用及核發各項費用。

(2)研究主持費: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標準按月核發。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 關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依本部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 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二)研究設備費: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設備,在核定經費限額內 核實列支。

(三)國外差旅費: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在核定經費限 額內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之標準覈實報支。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為中央 研究院院士者,其赴國外出差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 大眾陸運工具,執行機構得考量其必要性,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其他特任(派)人員,得乘坐商務或 相當之座(艙)位規定辦理。

(四)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 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各補助項目之支用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支出;一次核給多年期(同一 計畫編號)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各年度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 執行機構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於該補助項目內 跨年度調整支用。

〔立法理由〕一、查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主預字第一0一0一0一七三 六號函略以:有關中央研究院院士因身分特殊,地位崇高,且為無給 職無法以薪給判斷其得乘坐座(艙)位,同意比照「其他特任(派) 人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為我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且為終身名譽職,其執行 本部研究計畫所需赴國外出差,不宜因其任職單位之不同而有不同之 交通費報支標準,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主預字 第一0八000七二五六號函復本部略以,此係屬本部補助研究計畫 之經費處理事宜,若認定有適度放寬之必要,宜由本部檢討修正相關 規定。

三、參酌前開函釋,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國外差旅費增訂計畫主持人及參與 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其赴國外出差得搭乘艙等 之相關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

四、第二項未修正。

四、本部所撥科發基金補助經費(含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一)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二)與本部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三)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四)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五)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 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六)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但為研究 計畫需要且符合支出用途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二、因研究主題及計畫性質多元,考量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確有使用空 間或實驗空間之租賃、修理及維護,或購置實驗用車以進行計畫測試 驗證等需求。

為使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執行狀況使用經費,爰於 第六款增訂但書規定,以提供計畫主持人得依實際需求彈性使用經費 。

三、考量部分專案計畫依其計畫性質及需求,已於其作業要點自訂有相關 支用規定,是以,如本部各類專案計畫自訂有作業要點者,依法制適 用規則,優先適用其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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