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原則 - 主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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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辦理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訂之契約範本為原則。
三、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 ...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1.01.04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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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110年04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工購字第1101002702號
法規體系:
工務
立法理由:
1100501總說明、逐點說明.pdf1100501澎湖縣政府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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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助公共建設之推動,快速有效處理履約爭議,避免工程延宕影響公共利益,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府辦理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訂之契約範本為原則。
三、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四、工程會各類採購契約範本,於「爭議處理」條款增列契約雙方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處理履約爭議之機制,載明爭議處理小組之成立、委員之選定方式、運作機制、小組協調成立具契約之拘束力、小組運作所需經費之負擔等;爰為加速處理履約爭議,減少訴訟,機關如遇履約爭議,建議優先依契約「爭議處理小組」規定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五、如契約未約定成立「爭議處理小組」機制,建議機關可依契約雙方合意方式比照辦理,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六、如雙方經協調未能達成協議,且有立即解決需要者,經書面向本府申請諮詢,本府得成立工程履約爭議諮詢小組(以下稱諮詢小組),提供相關諮詢。
七、行政諮詢之建議內容係協助契約雙方釐清契約條文,雙方對於事實爭執部分,如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另依契約約定爭議處理或其他法令規定方式辦理。
對於法規已有既定處理機制之爭議或涉違反契約約定情事者,仍應回歸各該法規或約定處理。
八、本府諮詢小組之成立參照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設置。
九、申請諮詢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副知他造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電話。
(二)當事人之名稱。
(三)標的案號及名稱。
(四)請求諮詢之事項、標的之法律關係與相關事實情節。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十、本府收受申請書後成立履約爭議諮詢小組,得通知當事人提出相關文件,以利諮詢會議之進行。
十一、諮詢小組為處理諮詢事項,得通知申請人及當事人召開諮詢會議,並作出建議。
但案情單純者,得僅就書面資料為之。
十二、諮詢小組如需召開會議,其所需行政費用由契約雙方共同負擔。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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