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部分工時,時薪與月薪制的選擇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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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

如果勞工工作時間低於上述規範,就稱為部分工時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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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一樣可以採月薪制,全時工作者當然也可以採時薪制,而部分工時採用月薪制,其基本工資當然與全時工作勞工不同。

一、甚麼是部分工時工作者? 按《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

如果勞工工作時間低於上述規範,就稱為部分工時工作者。

二、部分工時採月薪,基本工資應如何計算?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3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

簡言之,部分工時勞工的基本工資,係依據其與全時工作勞工出勤時數之比例計算。

(一)以週工時推算部分工時每月基本工資: 如果勞工固定排班每天4小時,每週共排4天,該勞工每週出勤時數為16小時。

其出勤時數與全時工作勞工之比例為:16小時/40小時 因此該勞工之基本工資(月薪)即應為:23,800元×0.4=9,520元 (二)當然,也可以年總工時計算,即: 一年共有52週又1日(365÷7),工時為2,088小時(8小時×52週+8小時) 該員固定排班每天4小時,每週共排4天,每年工時為:16小時×52週=832小時 其與全時工作勞工之工時比例為:832小時/2,088小時=0.39846≒0.4 其基本工資(月薪)為:23,800元×0.4=9,520元 若按月工時比例計算的話,一般勞工每月平均工時為174小時(2,088÷12)喔! 三、部分工時約定基本月薪有利於勞工之處-工時保障 誠如前述,要計算基本月薪前,應先確定勞工之每月工時。

而工時、工資係屬於重要勞動條件,倘雙方未達成共識,勞動契約理應屬尚未締結成立。

因此,約定基本月薪制者,該勞工之工作時間與工資即不得任意變更;縱雇主無法提供足夠工作給予勞工,按《民法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即就算勞工工作未達約定時數,但因其原因係歸責於雇主,因此勞工仍有請求全額工資之權利,且也不用再補服勞務! 反之,以基本時薪計薪者,除非勞資雙方有約定最低工作時數,不然整整一個月未排班,都仍難以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喔!!  雖有極少判決顯示,雇主不排班亦可類推適用《勞基法》14條1項5款,但總歸是少數見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0號參照) 因此,採基本月薪制者,對於勞工之工作權,實則相對有保障。

四、採基本月薪制,同工時下收入會低於基本時薪制 基本工資23,800元,若換算為時薪的話每小時為99.166元(23,800元÷30日÷8小時),顯然低於基本時薪158元。

因此,部分工時倘採用基本月薪制,在相同的工作時間下,採基本時薪計薪者收入會高於採基本月薪計薪喔。

此外,雖然上述都是以基本月薪做計算,但實際上基本工資只是最低標準,雇主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任意約定工資數額,但由於部分工時者鮮少採用月薪制,為避免爭議產生,建議仍應事先告知勞工,其工作時數之基本工資數額為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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