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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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內容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一、因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金屬電鍍處理程序,經貴局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處分,並限期改善,該公私場所於改善期限屆滿前自報停工,停止其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之鍍鉻作業,倘經查證屬實,則因其違反法規之標的已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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