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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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各級學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申報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合作
行為之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擬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之書
面約定書(以下簡稱書面約定書),應於進行簽約一個月前,向本部提出
申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應經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轉向本部提出。
三、各級學校依前點規定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