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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配線線纜:建築物內各樓層主幹或水平配線所使用之電信電纜或光纜。
... (3)水平配管之設計應採用標稱管徑20mm(3/4〞)以上之配管,若以CD/PF 管設計應採用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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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99年09月23日修正
2.用詞定義
2.1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線纜之設備。
2.1.1電信引進管:
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或電信室)之電信管道。
2.1.2垂直幹管:
自總配線箱(或電信室)沿垂直方向貫通各樓主配線箱(室)之電信管道。
2.1.3管道間:建築物內供佈設各種管線之專用空間。
2.1.4線架:裝設於管道間或各樓層水平方向,供佈設電信線纜支撐用之支架。
2.1.5線槽:裝設於管道間或各樓層水平方向,供佈設電信線纜用之溝槽。
2.1.6水平配管:
自總配線箱(或電信室)或主配線箱(室)沿樓板水平裝設至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出線匣之電信管道。
2.1.7地板管槽:設置於建築物內地板上供佈線之配管,含連接盒、出線盒及管槽。
2.1.8地板線槽:設置於建築物內地板上供佈線之溝槽。
2.1.9總配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作為電信引進管線、垂直管線及水平管線間介面之配線箱。
2.1.10集中總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側或外側做為彙集數戶透天式獨戶建築之電信引進管線、垂直管線及接地設備之總配線箱。
2.1.11主配線箱(MainTelecommunicationCloset):
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作為垂直管線及水平管線間介面之配線箱。
2.1.12支配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適當處所,作為總(主)配線箱或電信室分支之配線箱。
2.1.13拖線箱:設置於建築物內之長距離或彎曲管道間,供拖線或接線之箱體。
2.1.14宅內配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各用戶宅內,作為水平管線及宅內管線間介面之配線箱,可用以收容電信線纜、跳接線、電信終端設備、電源插座、電信插座等之箱體。
2.1.15出線匣:建築物內裝設電信設備之出線孔,可供裝電信插座之匣型裝置。
2.2電信配線設備:指使用於建築物之電信線纜及其固接附屬設備。
2.2.1引進線纜:指從建築物外引進供建築物本身使用之電信電纜或光纜。
2.2.2配線線纜:建築物內各樓層主幹或水平配線所使用之電信電纜或光纜。
2.2.3端子板:
裝設於總配線箱(架、板)、主配線箱(室)或其他箱(架)中,供電信線纜心線之接續、跳線或成端之用。
2.2.4屋內複合型端子板:
為一列或多列端子所組成的接續硬體,一端用以進行電信電纜終端,另一端採用壓接方式接續,並可供插接RLD和保安器使用。
2.2.5端子板壓接頭:
配合端子板使用,藉插、拔方式介接端子板;必須搭配端子板的種類選擇適當的端子板壓接頭。
2.2.6電信插座:包括電話插座、資訊插座(組)或光資訊插座等種類。
2.2.7電話插座: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通稱RJ-11插座,一端用以進行電纜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電話插頭;提供用戶屋內線路與電信終端設備(如電話機、傳真機、數據機等)間之介面裝置。
2.2.8電話插座組(RJ-11Patchpanel):
為多個電話插座所組成的接續硬體,有壁掛式及機櫃(架)式兩種型式。
2.2.9電話插頭: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通稱RJ-11插頭,一端用以進行電纜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電話插座。
2.2.10資訊插座(Jack):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通稱RJ-45插座,一端用以進行電纜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資訊插頭;提供屋內區域迴路與電信終端設備間之介面裝置。
2.2.11資訊插座組(RJ-45Patchpanel):
為多個資訊插座所組成的接續硬體,有壁掛式及機櫃(架)式兩種型式。
2.2.12資訊插頭(Plug):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通稱RJ-45插頭,一端用以進行電纜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資訊插座。
2.2.13光纜配線箱(FiberDistributionPanel,FDP):
或稱光終端箱,設置於電信配線設備內或機架上,作為光纜終端接續及收容用,提供光纜、光纖引線與跳接線三者接續及收容光纜配線盤,以便光纖做存取、測試、跳接、光纖接續保護存取及餘長收容等功能。
2.2.14光纜配線盒(FiberDistributionBox,FDB)
指設置於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或光終端配線架,作為光纜終端接續及收容用,提供光纜、光纖引線與跳接線三者接續,以便光纖做存取、測試、跳接、光纖接續保護存取及餘長收容等功能。
2.2.15光纖連接器(Connector):
光纖連接器屬光纜終端的接續硬體,包括光纖連接器插座及光纖連接器插頭兩部分,光纖連接器插頭用以進行光纜內光纖心線終端,藉插、拔方式介接光纖連接器插座。
2.2.16光資訊插座(Opticaloutlet):
屬光纜終端的接續硬體,有埋入式及明線式兩種型式,係安裝於出線匣或集中轉接點,以供水平光纜終端及收容之用。
2.2.17跳接線(Patchcord):分為電纜跳接線及光纖跳接線。
(1)電纜跳接線:跳線兩端分別接上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用於連接兩端的接續硬體或設備。
(2)光纖跳接線:係於單心或雙心光纜兩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用於連接兩端的接續硬體或設備。
2.2.18引線(Pigtail):分為電纜引線及光纖引線
(1)電纜引線:係於UTP/ScTP對絞型屋內電纜一端裝置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另一端採用壓接方式與資訊插座或端子板連接。
(2)光纖引線:係於單心或雙心光纜一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另一端可與光纜連接,做為光纜引進光纜配線箱(架)或光資訊插座之用。
2.2.19電話用戶迴路遙測介面隔離器(RemoteLineDisconnect,RLD):
裝於電話用戶迴路維修責任分界點,跨接在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線路與用戶自備線路間,可由電信交換機房內遙控測試,以判別設備障礙區段或責任歸屬之用。
2.2.20用戶保安器:
以插接方式配合屋內複合型端子板使用,作為濾除電信線路因遭受電擊或誤觸電力線等情況下所產生之異常電壓及危險電流之用,一般簡稱保安器單體。
2.2.20光分歧器(Opticalsplitter):
將光訊號功率依所需比例分歧輸出或平均分配到各輸出埠之設備。
2.2.21光電數據機(OpticalNetworkUnit,ONU)
可將光的數位訊號轉換成電的數位訊號或將電的數位訊號轉換成光的數位訊號之光纖用戶電信終端設備。
2.3空間設置
2.3.1電信室設備:
電信室設備包括總配線架(板)、用戶側端子板、經營者端子板、引接線纜、配線線纜、線架、光終端配線架、電信機械設備及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電信設備,其他附屬設備包括電源供應之電表設置位置、電源引接線、空調設備及必要時預留之冷氣窗口等。
(1)總配線架(MainDistributionFrame,MDF):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金屬組合架,作為引進管線及主幹管線間之介面,用於裝設引接電纜、端子板和配線電纜。
(2)光終端配線架(OpticalLineDistributionFrame,OLDF/ODF):
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金屬組合架,作為裝設引進光纜、光纜配線箱、光分歧器和光終端設備之用。
(3)總配線板: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壁掛式耐燃夾板,作為引進管線及主幹管線間之介面,用於裝設引接電纜、端子板和配線電纜。
(4)電信機械設備: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備、電信傳輸設備、電信終端介面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5)電信保安接地設備: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
含接地棒、接地銅管或接地銅板、接地導線、接地端子板、總接地箱等。
(6)總接地箱:電信設備接地之總彙接箱。
2.3.2主配線室(MainTelecommunicationsRoom):
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作為主幹管線及水平管線間介面之配線室。
2.3.3配線室電信設備:
配線室電信設備包括樓層配線架(板)、用戶端子板、配線電纜、光終端配線架、電信機械設備及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電信設備,其他附屬設備包括電源供應設備、空調設備及必要時預留之冷氣窗口等。
(1)樓層配線架(IntermediateDistributionFrame,IDF):設置建築物配線室內之金屬組合架,輔助電信室之總配線架,作為樓層配線間之介面,並可與其他樓層配線架互相連接,用於裝設端子板、資訊插座組和配線電纜。
(2)光終端配線架: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金屬組合架,作為裝設光纜、光纜配線箱、光纜配線盒、光分歧器和光終端設備之用。
(3)配線板:設置於配線室內之壁掛式耐燃夾板,作為樓層配線間之介面,用於裝設端子板、壁掛式資訊插座組和配線電纜。
(4)電信機械設備: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用戶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備、電信傳輸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5)電信保安接地設備: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措施。
2.3.4集線室:
指於建築物內除既有電信室外,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
2.3.5集線電信設備:
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為匯集不同傳輸路由之線纜,所設置之電信傳輸設備及線纜收容設備等。
2.4其他項目
2.4.1社區型建築物:
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一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
2.4.2透天式獨戶建築物:
指五樓以下之建築物,其整棟均屬同一門牌,且為相同所有權人所有。
2.4.3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
但不包括樓梯、梯間、廁所、茶水間、露台、陽台及法定騎樓面積。
2.4.4屋外電信管線設施:
指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設備。
2.4.5氣吹式光纖系統:
氣吹式光纖系統係由微管束、光纖束及光纖束吹送設備所組成,以吹送設備氣流作為牽引光纖束之動力,迅速將光纖束吹送到微管束出口,達成光纖佈放之目的。
4.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架構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架構主要包括:引進設施、配線箱(室)、主幹配線系統、宅內配線系統等四大部分組成。
其電信設備設置架構圖如圖4-1,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示意圖,如圖4-2。
4.1引進設施
引進設施包括引進管、引進線纜及其他用以將外線引進到屋內的銜接設備,引進設施須銜接至總配線箱(架、板)或光終端配線架或集中總箱之責任分界點。
4.2配線箱(室)
配線箱(室)依功能之不同,分為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配線室、主配線箱、支配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
4.2.1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
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係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以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服務之需要。
(1)須設置電信室者,應依13.1規定,以收容引進電纜總對數設計電信室面積。
(2)無須設置電信室者,應設置總配線箱或機櫃(含光纜配線箱);分別依12.1.1、6.7.3規定,以收容電纜、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寸。
(3)收容數戶透天式獨戶之建築者,應設置集中總箱;依12.2規定,以收容電纜或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寸。
4.2.2主配線箱(室)
(1)主配線箱(室)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以供收容電信線纜之直接通過、分歧接續或跳接及設置寬頻網路設備。
(2)每樓層均應設置主配線箱(室),且每一主配線箱(室)服務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990m2為原則;若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990m2,建議另增設主配線箱(室)。
(3)依12.3規定,以收容電纜與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寸之主配線箱,或依實際規劃設置主配線室。
4.2.3支配線箱及拖線箱
4.2.3.1支配線箱
(1)依12.4規定,支配線箱以收容電纜或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寸,或依實際規劃設置。
(2)若同一樓層分區已設置支配線箱,得不再設宅內配線箱。
4.2.3.2拖線箱
依12.5規定,拖線箱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佈放用及接續用,以佈放或接續之電纜與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寸,或依實際規劃設置。
4.2.4宅內配線箱
(1)為利裝置宅內寬頻設備,住宅用建築物每一區分所有權(或每戶)之宅內應設置宅內配線箱,作為水平主幹管線與宅內管線間介面及收容其配線。
(2)依12.6規定,以收容電纜與光纜之多寡選擇適當尺寸,或依實際規劃設置。
4.3主幹配線系統
4.3.1主幹配線系統為星狀架構,如圖4-3所示之實線部分,其配線系統組成包括兩部分:
(1)垂直主幹配線系統:係指自總配線箱(架)之責任分界點,佈放主幹線纜至主配線箱(室)之配線。
(2)水平主幹配線系統:係指自主配線箱(室)延伸佈放主幹線纜至宅內配線箱或主出線匣之配線。
4.3.2主幹配線系統架構可分成三種配接方式:
(1)主幹線纜直接接續:為簡單、直接的配接方式,將一條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接續硬體,直接佈放至主配線箱(室)或宅內配線箱或主出線匣之接續硬體,如圖4-4之實線部分。
(2)主幹線纜分歧接續:將一條大對數/心數之垂直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接續硬體,佈放至主配線箱(室)進行分歧接續,再以小對數/心數之水平主幹線纜佈放至宅內配線箱或主出線匣之接續硬體,如圖4-5之實線部分。
(3)主幹線纜中間交接:將一條垂直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接續硬體,佈放至主配線箱(室),利用設置於主配線箱(室)之寬頻網路設備進行中間交接,再以適當之水平主幹線纜佈放至宅內配線箱或主出線匣之接續硬體,如圖4-6之實線部分。
進行中間交接之主配線箱(室),稱為主配線箱(室)-IC。
4.3.3主幹配線方式:
(1)電纜配線:
(a)電纜配線種類:提供用戶電話或語音使用時,應採用PE-PVC屋內電纜、FRPE-LSNHPE屋內電纜或第三類(Cat3)以上等級之UTP/SCTP電纜(以下簡稱Cat3);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應採用超五類(以下簡稱Cat5e)或第六類(以下簡稱Cat6)以上等級之UTP/SCTP電纜,最大配線長度為90m。
(b)電纜接續硬體及跳接線:於兩端之配線箱(室),提供用戶電話使用時,電纜終端用之接續硬體可採用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端子板、電話插座組或資訊插座組;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可採用端子板或資訊插座組;跳接線依所使用之接續硬體,選擇跳線兩端接上端子板壓接頭、電話插頭或資訊插頭。
(2)光纜配線:
(a)光纜配線種類:屋內主幹光纜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ITU-TG.652
D規範。
其他自用通信設施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適當之光纖、光纜。
(b)光纖連接器及跳接線:於兩端之配線箱(室),光纜終端用接續硬體採用SC光纖連接器插座,其跳接線則依光纖種類於跳線兩端接上SC光纖連接器插頭。
4.4宅內配線系統
4.4.1宅內配線系統包括下列三種配線方式:
(1)自宅內配線箱或主出線匣之接續硬體,佈放水平電纜至同樓層出線匣之電信插座,如圖4-1所示之虛線部分。
如設置宅內配線箱者,其配線為星狀架構。
(2)同一區分所有權(每戶)於同樓層設置之主配線箱(室)至各電信插座之水平配線,得視為宅內配線。
(3)各樓層每一服務分區設置之支配線箱至各電信插座之水平配線,亦得視為宅內配線。
4.4.2宅內配線系統架構依配線之變更及機動性程度大小,分有三種方式:
(1)一般宅內配線系統架構:適用於隔間已固定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4-7。
(2)多使用者出線匣配線系統架構:適用於電信終端設備常移動或變動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4-8。
(3)集中轉接點配線系統架構:集中轉接點是宅內配線中的一互連接續點,在每一宅內配線中至多了設置一互連接續點。
適用於電信終端設備移動或變動性較不頻繁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4-9。
4.4.3宅內配線分為電纜及光纜兩種配線方式:
(1)電纜配線:
(a)出線匣之插座:可採用電話插座或資訊插座。
(b)電纜配線種類:依用戶需求,選擇適當種類線纜。
如提供用戶電話或語音使用時,應採用PE-PVC屋內數位電纜、PE-PVC屋內電纜、FRPE-LSNHPE屋內電纜或Cat3以上等級之UTP/SCTP電纜;如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應採用Cat5e或Cat6以上等級之UTP/SCTP電纜,最大配線長度為90m。
(c)電纜接續硬體及跳接線:提供用戶電話使用時,電纜終端用之接續硬體可採用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端子板或、電話插座組或資訊插座組;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可採用端子板或資訊插座組;其跳接線則依所使用之接續硬體,選擇跳線兩端接上端子板壓接頭、電話插頭或資訊插頭。
(d)宅內配線系統架構如採集中轉接點,可使用端子板或資訊插座/資訊插頭銜接。
(2)光纜配線種類:
(a)出線匣之插座:採用光資訊插座。
(b)宅內光纜:宅內光纜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ITU-TG.652D規範。
其他自用通信設施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適當之光纖、光纜。
(c)光纖連接器及跳接線:光纜終端用接續硬體採用SC光纖連接器插座,其跳接線則依光纖種類於跳線兩端接上SC光纖連接器插頭。
(d)宅內配線系統架構如採集中轉接點,可使用光纖連接器銜接。
4.4.4出線匣
出線匣為設置電信插座及收容其配線之裝置,用以連接電信終端設備、個人電腦等設備。
(1)表8-1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商業用及辦公用建築物,建議以10m2為一個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
(2)表8-1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住宅用建築物,以宅內各客廳、臥室、書房為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
(3)表8-1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其它用途建築物之出線匣數量,依實際需求規劃。
5.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設置、維護及責任分界點
5.1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設置責任
5.1.1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
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但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5.1.2電信設備包括電信引進管、總配線箱(架、板)、用戶側端子板、
光終端配線架、電信管箱、電信線纜及其他因用戶電信服務需求須由用戶配合設置責任分界點以內之設備。
5.1.3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
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有人與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由所有人增設。
5.1.4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規定無償連接及使用。
5.2責任分界點
(1)建築物引進電纜者:
(a)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用戶側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如圖5-1。
(b)未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圖5-2。
(2)建築物引進光纜者:
(a)設置光終端配線架(OLDF)者,以光終端配線架用戶側光纜配線箱之光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如圖5-3。
(b)未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之電信設備光或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如圖5-4。
5.3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維護責任
5.3.1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
5.3.2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
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設置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則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人維護。
6.電信設備線纜及相關器材電信設備線纜及相關配線器材,其規格應符合本會所訂相關技術規範、國家標準或國際上公認電信器材標準(例如ANSI/TIA/EIA、ISO/IEC、
EN等規範)。
6.1電纜及相關配線器材
6.1.1PE-PVC屋內數位電纜
(1)PE-PVC屋內數位電纜(以下簡稱數位PE-PVC)係聚乙烯絕緣鋁箔聚氯乙烯被覆之對型電纜,對數為1~4對。
(2)適用於建築物內水平主幹配線及宅內配線。
6.1.2PE-PVC屋內電纜
(1)PE-PVC屋內電纜(以下簡稱PE-PVC)係彩色聚乙烯(PE)絕緣聚氯乙烯(PVC)被覆之簇型星絞電纜,對數為6~600對。
(2)適用於建築物內主幹配線及宅內配線。
6.1.3FRPE-LSNHPE屋內電纜
(1)FRPE-LSNHPE屋內電纜(以下簡稱FRPE-LSNHPE)係彩色耐燃聚乙烯(FRPE)絕緣鋁箔低煙無毒聚乙烯(LSNHPE)被覆之簇型星絞電纜,對數為6~600對。
(2)適用於建築物內主幹配線及宅內配線。
6.1.4FS-JF-LAP市內電纜
(1)FS-JF-LAP市內電纜(以下簡稱FS-JF-LAP)係發泡聚乙烯雙層絕緣充膠積層被覆之簇型電纜。
(2)適用於社區型建築物間屋外主幹配線。
6.1.5UTP及SCTP對絞型屋內電纜
(1)UTP係指非遮蔽對絞型(UnshieldedTwistedPair)屋內電纜(以下簡稱UTP),SCTP係指屏蔽對絞型(ScreenedTwistedPair)屋內電纜(以下簡稱SCTP)。
(2)特性阻抗標稱值為100Ω,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6-1。
(3)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UTP/ScTP電纜不得共用。
(4)適用於建築物內主幹配線及宅內配線。
6.1.6屋內複合型端子板
(1)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為電纜終端之接續硬體,多為數位PE-PVC、PE-PVC、FRPE-LSNHPE及引進電纜終端之用。
(2)屋內複合型端子板係由配線端子組、底座及防塵蓋所組合而成,各種對數端子板底座,須預留線對標示板,供標明對號。
(3)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種類及型號如表6-2所示。
(4)市內網路經營者在責任分界點上之端子板應採用B型。
線數多之建築物,在責任分界點上之用戶側端子板建議使用C型。
6.1.7端子板
(1)端子板為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可作為UTP/ScTP、數位PE-PV、PE-PVC及FRPE-LSNHPE電纜終端之用,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6-1所示。
(2)設置於配線箱(室)之端子板有機櫃(架)式及壁掛式兩種型式。
(3)連接UTP或SCTP電纜終端之端子板,如作為數據傳輸用,應採用與電纜相同等級規格之端子板。
(4)連接數位PE-PVC、PE-PVC、FRPE-LSNHPE及Cat3UTP/ScTP電纜終端之端子板,作為語音傳輸用,應採用屋內複合型端子板或符合Cat3以上規格之端子板。
6.1.8電話插座及電話插座組
(1)電話插座為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可作為UTP/ScTP、數位PE-
PVC、PE-PVC及FRPE-LSNHPE電纜終端之用。
(2)電話插座(RJ-11)六心之接線色碼及對數順序如圖6-1。
(3)設置於電纜出線匣之電話插座,有埋入式及明線式兩種型式。
埋入式電話插座組有12種型式,如表6-3;明線式電話插座組有
6種型式,如表6-4;或廠商提供之其他型式。
(4)設置於空間或箱體內之電話插座組,有機櫃(架)式及壁掛式兩種型式。
6.1.9資訊插座及資訊插座組
(1)資訊插座為電纜終端的接續硬體,主要作為UTP/ScTP電纜終端之用。
資訊插座組(RJ-45PatchPanel)係由多個資訊插座所組成。
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6-1。
(2)資訊插座(RJ-45)八心之接線色碼及對數順序,以T568B為例,如圖6-2。
(3)設置於電纜出線匣之資訊插座,有埋入式及明線式兩種型式。
埋入式資訊插座組有四種型號,如表6-3;明線式資訊插座有二種型號,如表6-4;或廠商提供之其他型式。
(4)設置於空間或箱體內之資訊插座組,有機櫃(架)式及壁掛式兩種型式。
6.1.10電纜出線匣
出線匣之規格應符合CNS總號6087,類號C4231之規定,並應配合埋入式電話插座(或資訊插座)及圓形配管,常用出線匣,如圖6-3。
6.1.11UTP及SCTP之跳線
(1)UTP及SCTP之跳線其導體可採用多股軟銅線絞合。
(2)適用於建築物內配線系統中,提供電纜與電信設備間互連或交接使用之組件,特性阻抗標稱值為100Ω,對數為4對,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6-1。
(3)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UTP/ScTP電纜不得共用。
6.1.12UTP及SCTP之跳接線
(1)UTP及SCTP之跳接線,係將固定長度之UTP及SCTP的跳線兩端接上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作為建築物內配線系統中電纜與設備間互連或交接使用之組件。
(2)特性阻抗標稱值為100Ω,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6-1。
(3)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UTP/ScTP電纜不得共用。
6.1.13UTP及SCTP之引線
(1)UTP及SCTP之電纜引線,係於UTP/SCTP屋內電纜一端裝置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另一端採用壓接方式與資訊插座連接,其中UTP/SCTP屋內電纜的長度即為所需佈放之電纜長度。
(2)特性阻抗標稱值為100Ω,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6-1。
(3)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UTP/ScTP電纜不得共用。
6.2光纜及相關配線器材
6.2.1屋內光纜:屋內光纜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ITU-TG.652D規範。
其他自用通信設施除單模光纖外,亦可選用50/125μm多模光纖、62.5/125μm多模光纖或雷射優化50/125μm多模光纖。
屋內光纜應具不延燒性。
6.2.2屋外光纜:屋外光纜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ITU-TG.652D規範。
其他自用通信設施除單模光纖外,亦可選用50/125μm多模光纖、62.5/125μm多模光纖或雷射優化50/125μm多模光纖。
屋外光纜應具防水及耐候性,適用於社區型建築物間屋外配線。
6.2.3光纖連接器:
建築物內使用SC光纖連接器,光纖連接器之特性須符合TIA/EIA-568-B.3規定。
6.2.4光纖出線匣:光纖出線匣得選用適當尺寸,以避免造成光纖心線之彎曲損失。
6.2.5光資訊插座:
光資訊插座係安裝於光纖出線匣,提供光纜終端及收容之用;分為埋入式及明線式,使用SC光纖連接器插座。
6.2.6光纜配線箱:
光纜配線箱分為機櫃(架)式及壁掛式,使用SC光纖連接器插座。
6.2.6光纜配線盒:
光纜配線盒係安裝於各類配線箱內,可提供光纜接續點之收容,及使用SC光纖連接器插座。
6.2.7光纖引線及光纖跳接線
(1)光纖引線:光纜之一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做為光纜引進屋內光纜配線箱或光資訊插座銜接之用。
(2)光纖跳接線:係於聚氯乙烯被覆光纜之兩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做為屋內電信終端設備間、光纜配線箱間或光纜配線箱與電信終端設備間之傳輸用。
6.3配線箱
6.3.1總配線箱
6.3.1.1總配線箱種類:總配線箱種類及其可收容之端子數如表6-5。
6.3.1.2總配線箱材質:
(1)總配線箱至少應採用1.6mm以上厚度經防銹面漆處理之鐵板或不銹鋼板製造,並應附裝活葉式箱門及啟閉門栓把手。
但表6-5所列A-06尺寸以上之總配線箱則應採用2.0mm以上厚度。
(2)箱內底面須裝設與底面同面積外包鍍鋅鐵皮之1.5cm以上厚度之整塊木板,木板與箱底必須緊密固定;或採用不燃性材質之固定底板。
6.3.2主配線箱
6.3.2.1主配線箱種類:主配線箱種類及其收容電纜對數如表6-6。
6.3.2.2主配線箱材質:主配線箱材質同6.3.1.2總配線箱材質。
6.3.3拖線箱
6.3.3.1拖線箱種類:
(1)佈放用拖線箱之規格如表6-7。
(2)接續用拖線箱之規格如表6-8。
6.3.3.2拖線箱材質:拖線箱材質同6.3.1.2總配線箱材質。
6.3.4集中總箱
6.3.4.1集中總箱種類:一般採用6.3.1表6-5總配線箱型號。
6.3.4.2集中總箱材質:集中總箱材質同6.3.1.2總配線箱材質,若設
於室外之箱體應以不銹鋼材質製造,其箱門應具備防水導槽以利排水。
6.3.5支配線箱
6.3.5.1支配線箱種類:支配線箱種類同6.3.2.1主配線箱種類。
6.3.5.2支配線箱材質:支配線箱材質同6.3.1.2總配線箱材質。
6.3.6宅內配線箱
6.3.6.1宅內配線箱種類:依據6.3.2.1主配線箱種類選擇適當尺寸採用之或依需求自行設計。
但尺寸需至少符合B-23種類。
6.3.6.2宅內配線箱材質:宅內配線箱材質同6.3.1.2總配線箱材質。
但得免附裝門鎖裝置。
6.3.7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配線箱(室)、集線室、拖線箱及支配線箱應設置門鎖裝置,但設置於用戶之住宅內配線箱,不在此限。
6.4總配線板(配線板)
6.4.1總配線板(配線板)種類:總配線板尺寸(寬×高),請參照表6-5。
6.4.2總配線板(配線板)材質:其材質應使用壁掛式耐燃夾板。
6.5引進線纜及引進管器材規格
6.5.1引進線纜種類及其適用標準:
引進線纜種類及其適用標準如表6-9。
建築物之引進屋內線纜超過
15公尺者,該引進屋內線纜之屋內段,應全部採用鋼管或密閉式不燃性線槽收容。
6.5.2引進管材質:引進管材質應採用硬質PVC厚管、不銹鋼管或鍍鋅
鋼管,有關硬質PVC厚管管徑及厚度規格如表6-10,上述各材質規格應符合CNS相關規定。
6.5.3引進管管徑:管徑應依引進線纜對數並參照表6-11引進管管徑適用表設計之。
6.6電信配管及線架、線槽器材規格
6.6.1水平及垂直幹管電信配管器材規格
(1)建築物內電信配管分為垂直幹管和水平配管兩種,其材質應採用硬質PVC厚管、鍍鋅鋼管、不銹鋼管或合成樹脂可撓電線導管,其規格應符合CNS規定。
(2)合成樹脂可撓電線導管依用途可分為CD(Combinedduct)管及PF(Plasticflexible)管,CD管為非耐燃性,其內壁為圓滑狀,用於埋設,PF管具耐燃性,其內壁為圓滑狀,用於露出及埋設。
以下簡稱CD/PF管,有關CD/PF管管徑及許可差規格如表6-12,其規格應符合CNS相關規定。
(3)水平配管之設計應採用標稱管徑20mm(3/4〞)以上之配管,若以CD/PF管設計應採用標稱管徑22mm以上之配管。
(4)主配線箱至宅內配線箱配管,至少以1管28mm供電信配線用及另需1管20mm(CD/PF管為22mm)供14mm2接地線設置用;若28mm設置有困難者,得以2管20mm(CD/PF管為22mm)替代。
(5)垂直幹管之管徑應按主幹線纜之種類及對數,參照表6-13適當設計之。
6.6.2電信線架、線槽器材規格
(1)線架、線槽分垂直及水平兩種,其材質應採用鍍鋅碳鋼、不銹鋼、鋁合金等材質製作,其規格應符合CNS規定。
(2)線架、線槽之種類及尺寸,依實際需求設計。
6.7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
6.7.1總配線架總配線架構造:圖例如圖6-4、圖6-5、圖6-6。
6.7.2總配線架之設置
(1)總配線架之設置容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或稱經營者引進電纜容量)和配線對數設計,並參照表6-14選用適當型式之總配線架,引進電纜對數小於600對得使用配線板設計。
(2)總配線架之材質
(a)鐵材料必須符合CNS規格。
(b)鐵材料不得有裂痕或試用工具(如鐵鎚)整修打平,平直線、面、角不得有歪轉。
6.7.3光終端配線架設置
光終端配線架之設置容量,應依引進光纖心數和用戶側配線光纖心數設計,並參照表6-15選用適當型式之光終端配線架。
光終端配線架分為落地型、壁掛式之機櫃:
(1)落地型機櫃數量以用戶側光纖心數計算,每200心設置一只機櫃;未滿200心者以200心計。
(2)落地型採用19〞41U加寬型附弧型繞線軸(R>30mm),供收容跳接線空間之機櫃(外框尺寸約80Wx60Dx198Hcm);採用附前後機櫃門之機櫃,機櫃組除外側有側板外,機櫃間不安裝側板。
(3)用戶側總心數在24心以下者,其光纖介接須設一只19〞15U壁掛式機櫃(外框尺寸約54.2Wx50Dx76.9Hcm)。
6.7.4光終端配線架之機櫃:構造圖如圖6-7、圖6-8。
6.7.5獨戶建築物,光纜直接由市內網路業者引進且無自設光纜者,得依
網路業者規定,單獨設置適當之壁掛式光纖配線箱,並於責任分界點介接引進。
6.8器材圖例
有關電信用人孔、手孔、電桿、管、線、箱(架)、話機、插座及出線匣等之圖例,請參考表6-16。
7.電信設備繪製圖說及清單
7.1建築物基地位置圖
7.1.1基地位置圖圖樣須符合建築管理規定,並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區域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基地位置圖與配置圖,如圖7-1。
7.1.2標明建築物引進管管徑、位置及電信室、總配線箱位置。
7.2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清單,如表7-1。
7.3垂直昇位圖:垂直昇位圖範例如下。
7.3.1五樓建築物具宅內配線箱電信管線垂直昇位圖,如圖7-2。
7.3.2十二樓含地下室之電信管線垂直昇位圖,如圖7-3。
7.3.3十一樓含地下室二層光纖到戶(Fibertothehome,以下簡稱FTTH
)及電話配管昇位圖,如圖7-4。
配線昇位圖,如圖7-5、圖7-6、圖7-7、圖7-8。
線纜編號,如圖7-9。
7.4平面配置圖:
平面配置圖應每層繪製,不同樓層有相同配置時可以同一張圖標示,公寓式建築物具宅內配線箱之電信管線平面配置圖,如圖7-10、圖7-11、圖7-12及圖7-13。
9.出線匣及電信插座之設計與安裝
9.1出線匣及電信插座之設計
9.1.1住宅用建築物應以宅內之客廳、臥室、書房為單位,每一單位至少應設置一出線匣,提供二個電信插座。
9.1.2商業用建築物原則上應於每10m2的區域至少設置一個出線匣,提供一個電話插座及一個資訊插座。
9.1.3其他各式建築物之廳室內適當位置,應設置出線匣及電信插座。
每個出線匣至少應提供二個電信插座。
9.1.4各式建築物得於適當位置預留公用電話出線匣、110V電源及插座,如圖9-1,其裝設地點與數量必要時得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9.1.5公共場所同一地點裝設二部以上公用電話時,則至少應裝設一部福祉用公用電話。
9.1.6下列場所,建議裝設出線匣及電信插座
(1)商場或市場用途大樓,每一攤位預設出線匣及電信插座。
(2)醫院大樓之各辦公室、診療室、病房、服務台等在適當位置預設出線匣及電信插座。
(3)飯店、旅社大樓之辦公室、服務台及各客房預設出線匣及電信插座。
9.1.7插座之安裝步驟,請參照9.2電話插座、9.3資訊插座及資訊插
頭、9.4光資訊插座之設計與安裝,如屬特殊產品,則參照產品說明書。
9.1.8明線式插座裝設高度應離地面30cm以上,埋入式插座則依出線匣
之高度設置。
出線匣若為橫放,應使用橫式插座,若為直放,應使用直式插座。
9.1.9插座之設置位置,應儘量避開雨水、濕氣、高溫、灰塵、振動或噪音。
9.1.10為避免彈片接觸不良,不論是橫式或直式插座,插座安裝方向應如圖9-2,不可倒立或側向放置。
9.1.11採用預埋暗管方式之配線,應使用埋入式電信插座,反之如採用明式配線,則使用明線式電信插座。
9.1.12出線匣安裝時,應將圓形水平配管之管口,插入出線匣之敲孔,使其連結,如圖9-3。
9.1.13金屬管與出線匣接續時,可使用二個制止螺帽或一個制止螺帽與
護圈固定之,其管口應附裝適當之護圈使導線無擦傷之虞,如圖9-4。
9.1.14PVC管與出線匣接續時,其管口外側之邊角,應加以鉸削,或將管做成喇叭狀,以免穿通電纜時,損傷線纜。
9.1.15CD/PF管與出線匣接續時,應採用適當之接頭固定且不可以鬆動。
9.1.16出線匣裝設高度,如表9-1。
9.1.17預埋出線匣位置,應遠離水槽、熱水器或容易淋雨之場所。
9.2電話插座之設計與安裝
9.2.1電話插座可分為埋入式及明線式兩種配合出線匣設計。
9.2.2埋入式電話插座安裝步驟:
埋入式電話插座之施工時機,最好在建築結構物施工完畢,已預埋好暗管、配線箱、出線匣等,然後再配合水電、油漆、裝潢工程佈放電纜;而在用戶未搬入使用之前,安裝電話插座,如此可避免搬移傢俱,打擾用戶。
埋入式電話插座之安裝步驟如下:
(1)打開電話插座之外蓋,如圖9-5。
(2)將出線匣內預留之屋內電纜餘長拉出,將多餘的電纜長度剪掉,在電纜末端剝除10cm電纜外被,如圖9-6。
(3)將電纜心線之PVC絕緣層剝除1cm,如圖9-7。
(4)用螺絲起子將心線之銅導體鎖緊在插座之接線端子上,心線不必繞圈,插入墊片下即可,如圖9-8。
(5)將電話插座之上蓋蓋好並扣緊,如圖9-9。
9.2.3明線式電話插座安裝步驟:
明線式電話插座大多使用在既有之建築物,因建築時未預留暗管或不敷使用,爰採用明式配線。
明線式電話插座之安裝步驟如下:
(1)先佈線到欲安裝插座之位置,將多餘的電纜長度剪掉。
(2)將明線式插座之外蓋取下,如圖9-10。
(3)在電纜末端剝除5cm電纜外被,如圖9-11。
(4)將電纜心線之PVC絕緣層剝除1cm。
(5)用螺絲起子將心線之銅導體鎖緊在插座之接線端子上,如圖9-12。
(6)在欲安裝插座之位置,使用乾淨抹布擦拭乾淨。
(7)撕去插座背面雙面膠帶之保護紙,將插座按壓在清潔位置,注意插座要保持端正,不要傾斜。
(8)若不使用雙面膠帶或為加強固定力,亦可使用木螺絲固定。
(9)將電纜心線整理好,蓋上插座外蓋,注意不要擠壓到心線,避免破壞心線絕緣,如圖9-13。
9.3資訊插座及資訊插頭之設計與安裝(以Cat5e電纜為例):
9.3.1資訊插座之設計
(1)埋入式資訊插座的孔數種類請參閱表6-3,明線式資訊插座的孔數種類請參閱表6-4;若客戶有其他孔數的需求,可另行選擇。
(2)選擇資訊插座的型式及孔數,一般以每個出線匣設置之埠數做為選擇的依據。
9.3.2埋入式資訊插座之電纜終端安裝步驟:
以下為資訊插座電纜終端安裝範例,若產品廠商另有建議安裝步驟,請依其規定施作。
(1)打開資訊插座之外蓋,如圖9-14。
(2)將出線匣內預留之UTP/ScTP電纜餘長拉出,將多餘的電纜長度剪掉。
(3)在電纜末端剝除4cm電纜外被,如圖9-15。
(4)將絞距鬆開需小於13mm,依資訊插座上接線色碼標示排序,如圖9-16。
(5)使用之壓接工具應為資訊插座產品廠商規定之壓接工具,將電纜心線壓接至配線端子,並固定好線纜。
(6)將資訊插座之外蓋蓋好並扣緊,如圖9-17。
9.3.3明線式資訊插座之電纜終端步驟
以下為資訊插座電纜終端安裝範例,若產品廠商有建議之安裝步驟,請依其規定施作。
(1)先將UTP/ScTP電纜佈線放到欲安裝插座之位置,將多餘的電纜長度剪斷掉。
(2)打開資訊插座之外蓋,如圖9-18。
(3)在電纜末端剝除4cm電纜外被,如圖9-19。
(4)將絞距鬆開需小於13mm,依資訊插座上接線色碼標示排序,如圖9-20。
(5)使用之壓接工具應為資訊插座產品廠商規定之壓接工具將電纜心線壓接至配線端子,並固定好線纜,如圖9-21及圖9-22。
(6)將資訊插座之上蓋蓋好並扣緊。
9.3.4資訊插頭之電纜接合步驟:
本資訊插頭之電纜接合步驟係以Cat5e為例,Cat6以上等級之UTP/ScTP電纜,不建議用戶自行製作。
(1)將資訊插頭的保護套套進UTP/ScTP跳線或電纜,如圖9-23。
(2)以剝除工具剝除跳線或電纜外被2~3cm後,依資訊插頭色碼排列方式依序將各心線緊密平行並排,如圖9-24,資訊插頭色碼排列方式,通常採用T568B排列方式,如圖9-25。
(3)以斜口鉗剪齊,使露出電纜外被的心線長度約1.2~1.4cm,如圖9-26。
(4)小心將心線插入資訊插頭之凹槽內,如圖9-27。
(5)每一心線前緣皆應碰到凹槽的底邊,且電纜外被剛好置於資訊插頭夾板位置,如圖9-28。
(6)以夾線工具一次壓接到底,壓接電纜與資訊插頭,如圖9-29。
(7)確定每一心線的末端都有頂到凹槽的底邊,且沒有鬆動的情形,並且再次確定資訊插頭的色碼排列方式是正確的,然後套上保護套,如圖9-30。
9.4光資訊插座之設計與安裝
9.4.1選擇光資訊插座的型式及收容光纜心數,並確定採用SC光纖連接器插座,一般以每個出線匣設置之光纜埠數做為選擇的依據。
9.4.2光資訊插座之設計
9.4.2.1光纖引線設計:
光纜以光纖引線進行熔接方式終端時,光纖引線一端以熔接方式接到水平光纜,另一端直接以光纖引線的光纖連接器插頭接到光資訊插座,如圖9-31。
光纖引線可選擇雙心光纖引線或單心光纖引線。
9.4.2.2光纖連接器插頭設計:
光纜利用光纖連接器插頭方式終端時,在光纜末端接上光纖連接器插頭後,再接到光資訊插座,如圖9-31。
9.4.3光資訊插座之安裝
(1)建議以製造商安裝工法或指定之工法為準。
(2)光資訊插座盒所收容之光纖,其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之規定,無建議值時,不得少於25mm。
9.5設計範例:
9.5.1範例一:
(1)(電話+電話)插座採PE-PVC電纜,依匯流排方式配線接線圖。
(2)(電話+電話)插座採PE-PVC電纜,依星狀方式配線接線圖。
(3)(電話+電話)、(電話+資訊)、(資訊+資訊)插座組合配線方式。
9.5.2範例二:室內五組(電話+電話)插座,採PE-PVC電纜設計,以匯流排配線及環路配管方式施工。
9.5.3範例三:室內五組(電話+資訊)組合插座,採PE-PVC電纜與U
TP電纜混合設計,以匯流排配線及環路配管方式施工。
9.5.4範例四:設宅內配線箱及室內五組(電話+電話)插座,採PE-PV
C電纜設計,以星狀配線及環路配管方式施工。
9.5.5範例五:設宅內配線箱及室內五組(電話+資訊)組合插座,採P
E-PVC電纜及UTP電纜混合設計,以星狀配線及星狀配管方式施工。
9.5.6範例六:設宅內配線箱及室內五組(資訊+資訊)組合插座,採U
TP電纜設計,以星狀配線及星狀配管方式施工。
10.宅內配線系統之設計及施工
10.1宅內配線設計原則
10.1.1宅內配線之型式
參照8.3.1宅內配線之型式包括型式(I)、型式(II)、型式(II)及型式(IV)等四種配線方式。
10.1.2宅內配線之線纜種類
參照8.3.2宅內配線可選擇(a)UTP/SCTP電纜設計,(b)PE-PVC電纜設計,(c)PE-PVC電纜及UTP/SCTP電纜混合設計,(d)PE-PVC電纜、UTP/SCTP電纜及光纜混合設計。
10.1.3宅內配線設計
(1)電信配管內除佈放電信線路外,不得供其他線路共用。
(2)大型建築物如於各樓層水平方向佈設線纜時,應每隔30~50cm設置固定線架。
(3)UTP/SCTP電纜佈放於電磁干擾強之場所附近,例如:機場、發電廠、變電所、廣播發射臺等場所,建議使用SCTP電纜或以金屬管遮蔽之UTP電纜,以防干擾。
(4)不論是UTP/SCTP電纜或是光纜,宅內線纜(不含兩端跳接線)最大配線長度為90m,兩端之跳接線或設備線的總長度不可超過10m。
即兩端設備之間配線總長度不可超過100m。
(5)不論是UTP/SCTP電纜或是光纜,宅內配線不得有接續點或T接的情形。
(6)宅內配線兩端應預留約30cm餘長,並於線纜兩端及兩端之接續硬體詳加標示識別號碼,以利裝修識別。
10.2宅內配管設計原則
10.2.1宅內配管原則上採用星狀配管設計。
10.2.2宅內配管種類
(1)宅內配管採用20mm(3/4〞)以上配管,CD/PF管則採用22
mm以上之配管。
此外,如考量為未來佈放光纜之用時,建議設計至少28mm(1〞)水平配管或採線槽方式。
(2)商業、辦公大樓及綜合性大樓等建築物得採用地板管槽、線槽、高架地板或天花板式等方式。
10.2.3宅內配管內佈放一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53%;二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31%;三條以上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40%。
10.2.4宅內配管設計
(1)電信配管與低壓電力線應相隔15cm以上,與高壓線應相隔50cm以上。
但低壓電力線或電信線纜具接地遮蔽效果者、或收容於接地金屬管內或宅內配線箱者及出線匣處,不在此限。
(2)電信配管與瓦斯管、暖氣管之間隔應在30cm以上。
(3)建築物需設置其他用戶內部自用通信設備(如PBX、LAN、…等)者,其所需之管箱容量應另計之。
(4)公用電話之出線匣或電信用插座等,應設置專用電信配管銜接至總配線箱、主配線箱(室)、拖線箱或位於公共空間之支配線箱。
(5)每一電信配管長度依圓形管及扁平管,分別不得超過25m及35m,超過此長度者,應加設拖線箱銜接配管。
(6)電信配管內應預穿尼龍引導線,並於兩端加裝編號標誌。
10.3宅內管線佈設方式
10.3.1地板式
樓地板內之配管種類,包括圓形管及地板線槽等,線纜佈設應注意事項如下:
(1)圓形管:佈設線纜時,單管內不得同時佈設其他非電信線路之線纜,以免影響通信品質及安全。
(2)地板線槽:
(a)為多槽式者,佈設電信線纜及電力線時,應分別選擇固定線槽路徑佈設,在連接盒內應以金屬板隔離,以利維修及確保安全,如圖10-1。
(b)使用地板線槽佈設線纜時,於連接盒內不可做接續,以免清洗地板時浸水造成線纜故障,查修困難。
(3)線纜兩端應詳加標示識別碼,以利維修。
10.3.2高架地板式:
高架地板式佈設線纜時,應注意排列整齊,不可零亂,線纜兩端應詳加標示識別號碼,以利維修。
10.3.3天花板式:
一般為吊掛於樓板下方(天花板上),常用之方式有吊掛式明管、吊掛式線架(槽)兩種,其線纜佈設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吊掛式明管:如多管並排時應注意配管之佈放順序。
(2)吊掛式線架(槽):佈設線纜時,應注意排列整齊,並於適當間隔將線纜以麻線或緊束帶將線纜縛紮固定。
(3)佈設線纜時,若拖線箱設於天花板上者,施工時應注意天花板荷重及工作安全。
(4)線纜兩端應詳加標示識別碼,以利維修。
10.3.4地氈式扁平配線:
(1)佈設前先清除地板灰塵、油脂、油漆等汙物,並將地板坑洞及龜裂部分補平,使地板保持光滑平整。
(2)佈設路徑,先舖設一層粘著PVC帶,其上佈設扁平線纜,然後再舖設一層粘著PVC帶以固定線纜。
(3)線纜支配線箱可裝設於地板、牆壁或柱子,裝設位置應事先規劃確定。
(4)因扁平配線出線需穿過方塊地氈,電話或其他終端設備之裝設位置應於安裝前確定,以免增加無謂破壞。
(5)線纜兩端應詳加標示識別碼,以利維修。
10.3.5其他:無法以前面各項方式施工者,可採下列宅內配管佈設方式佈線:
(1)探入式:以建築物之上下層為同一所有人所有者為限,由上(下)層電信配管系統,探入本層之天花板,應選擇靠近裝機之適當位置。
但按其佈線情況,如易於導致破壞建築物結構者,則應避免採用本佈線方式。
(2)踢腳板保護式:預定裝機位置未設置電信配管及出線匣者,應由既設出線匣沿踢腳板路徑佈設線纜,踢腳板配合室內裝潢設有護線槽者,可保持室內美觀,並達供線之目的。
(3)側壁押條式:側壁押條式配線,其佈設類似踢腳板式,應配合室內裝潢在屋內側壁之適當高度,將佈設之線纜收容於押條線槽內,可保持屋內美觀又達到供線目的。
(4)明線式:
(a)應選擇距離最短、彎曲點最少,且不妨礙室內美觀之路徑。
(b)沿壁面配線時,應與地面平行或垂直為原則。
(c)不得由室內空間騰空橫過,亦不可由天花板懸空下垂。
(d)佈線時,由一側向他側順序打入引進線固定卡釘固定之,於終端設備插座處,應預留約30cm餘長,以利維修。
10.4宅內管線施工工法:
10.4.1一般事項:
(1)施工時應注意公眾及工作人員之安全。
(2)配線管道之彎曲,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管外徑六倍以上,彎曲角度不得大於90度,如圖10-2,且彎曲點不得超過二
(3)多管並行佈設時,應使各管平行,不得扭絞變形。
(4)管與管間之接續應牢固,其內部應平滑,不得變形。
(5)使用線槽收容時,應於各樓管道間每一槽標示其用途,如經營者線纜、內線等。
(6)線纜佈經拖線箱之處理,於線纜佈經拖線箱時,得先由線纜引入端將線纜全部餘長拉出後,再將拖引線穿入下一管段之入口端,引導剩餘之線纜進入管道,以避免線纜前進時,承受管路急遽轉彎之壓力,並減輕摩擦力。
10.4.2PE-PVC電纜配線施工
10.4.2.1一般注意事項
(1)佈放PE-PVC電纜,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小於製造商之規定,倘若製造商沒有規定,則不可小於電纜外徑的六倍。
(2)PE-PVC電纜之心線配出後,後端心線應予切斷並避免T接,切斷之心線應立即加以編紮。
(3)配線電纜之接續點不得在配管內,以維持線路品質。
(4)樓地板配管系統之連接盒,為免水氣浸入電纜心線降低絕緣電阻,不可在該位置設置接頭。
(5)心線接續前,於電纜外被剝除後,先將心線按色別順序編紮,再行接續。
10.4.2.2電纜端末處理電纜切斷後應依照下述方法迅速施行切斷口之防水處理:
(1)PVC套帽(如圖10-3)
(a)將自持電纜端頭之電纜及鋼絞線連接體中間割開15cm長度,注意不要割破電纜及支持線之被覆,並將電纜本體部分殘留之連接體割平,以免封頭時無法緊密。
(b)將電纜端頭剪齊,使用卡尺量其外徑,並依表10-1選用適當號數之PVC套帽,原則上以PVC套帽套上電纜後,其間隙如圖10-3之a所示,不超過0.3cm為佳。
(c)將PVC套帽完全套入電纜端頭,電纜與套帽預留約1cm如圖10-3之b所示空間後,於套口用自融膠帶半重疊包紮一往復,寬度約6cm如圖10-3之c所示,其上再包紮PVC膠帶半重疊一往復(寬度約10cm如圖10-
3之d所示),以防水氣浸入。
(2)熱縮套帽:
(a)將電纜端頭剪齊及清潔外被後,纏繞寬度10cm粘著鋁帶一~二層。
(b)依導體線徑、電纜對數選用適當熱縮套帽。
(c)將適用之熱縮套帽套入電纜端頭,熱縮完成之,如圖10-4。
10.4.2.3電纜配線接續:
(1)心線接續子接續
(a)壓接工具應使用接續子產品廠商規定之接續壓接工具。
(b)心線線徑應符合接續子產品廠商規定之容許差範圍,以確保接續效果。
(c)心線接續位置,宜互相錯開成數排,避免集中一處致接續處粗大,佔空間且影響日後箱內之作業。
(d)接續施工細節依接續子之種類及廠牌,並參閱其相關施工說明。
(2)PE-PVC電纜外被接續
(a)包紮法:將接續心線整理妥善,先以防水不織布包紮,然後再以PVC膠帶正面半重疊纏繞一往復。
(b)其他材料接續工法:以具有不易燃之特性及可保持電纜內乾燥之功能,並依照接續材料產品廠商所規定及經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認可之工法為原則。
10.4.3UTP及SCTP電纜配線施工
(1)UTP與SCTP電纜佈放後須目視檢查,電纜外被不可變形,電纜承受之應力,如懸垂造成之張力,或過分緊束之電纜束,應儘量減少。
電纜緊束帶以緊束後可輕易繞著電纜束轉動為原則,不可緊束造成電纜外被凹陷變形。
(2)佈放後,四對UTP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小於該電纜直徑的四倍,四對SCTP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小於該電纜直徑的八倍。
(3)佈放時,對UTP電纜承受的最大拉力為110N,四對SCTP電纜須按照其製造商的拉力規定。
(4)電纜以接續硬體終端時,應使用與電纜相同或更高等級的接續硬體。
(5)配線系統使用多種不同等級零組件時,則以零組件等級最低者為該配線系統的等級。
(6)UTP/SCTP電纜終端時,所採用之接續硬體種類包括端子板、資訊插座,須其壓接步驟請參照9.3或按照接續硬體製造商的指示,僅剝除必要長度的外被,以維持電纜形狀不變。
心線應儘量維持絞合狀態至終端接點,UTP/SCTP電纜壓接完成後,沒有對絞的心線部分長度不得超過13mm。
(7)用做跳接線的跳線其等級應與其所連接的電纜等級相同或更高。
(8)SCTP電纜終端時,其接地線須按照接續硬體製造商的指示與接續硬體連接。
終端用的接續硬體須與接地系統銜接。
10.4.4光纜配線施工
10.4.4.1光纜配線施工注意事項:
(1)屋內光纜的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之規定,無建議值時,則佈放施工時不可小於光纜外徑的十五倍;使用時或在無拉力狀態時,則需保持在光纜外徑的十倍。
(2)佈放光纜應預留兩端餘長約1~2m,作為未來接續使用;並應於兩端加裝編號標誌,以利日後施工及維護辨識。
10.4.4.2光纜配線接續作業應注意事項:
(1)施工時,應先檢視光纜內光纖心線種類,單模、50/125μm多模、62.5/125μm多模、或雷射優化50/125μm多模光纖不得混用。
(2)因有酒精等易燃物品,故接續場所嚴禁煙火。
(3)光纖切割面之好壞影響接續的效果甚大,故切割時宜小心謹慎,並應注意使切面平滑及垂直。
(4)切斷之裸光纖應妥善處理,以防刺入皮膚內。
(5)嚴禁使用去漬油、柴油清洗裸光纖。
10.4.4.3光纖接續前準備工作:
(1)準備各項接續材料及機具,並檢查其數量是否充分,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設置完整。
(3)依現場環境選擇適當之光纖接續點固定位置及預先設定最佳餘長收容方式。
(4)裝設光纖餘長收容箱體(盒),並視需要裝設光纜餘長收容架。
(5)準備其他清潔用品,如去漬油、無水酒精、無棉絮擦拭紙等。
(6)去除光纖被覆等保護材料。
(7)將光纖固定於光纖收容盒上。
(8)將光纖各簇心心線分開,依序排列,並預留接續長度1~2m,若為套管型光纖,須於分簇心後依各色紗顏色以相同顏色之軟管,按心線識別的方法排列。
(9)做好防水設備,避免有濕氣或水氣進入。
(10)設定接續工作台、準備接續機具,如光纖心線外被剝除工具、切割工具、熔接機或其他接續工具組等。
10.4.4.4光纖接續程序:
(1)若採熔接接續時,需將熱縮保護套管套入待接光纖。
(2)剝除光纖外被覆。
(3)依所使用光纖熔接機或機械式接續工具組之種類及接續材料決定剝除長度。
(4)使用光纖外被覆剝除器剝除光纖外被覆。
(5)以無棉絮擦拭紙沾上無水酒精拭去纖殼上所附著之雜質,惟不得擦拭超過十次,以免傷及光纖。
(6)使用光纖切割器,切斷光纖,依接續所需長度切斷光纖。
(7)光纖接續:
(a)將欲互相接續之兩光纖置於熔接機或機械式接續工具組之適當位置,保持工具及手之清潔,避免污染光纖。
(b)調整接續兩光纖至最佳位置,開始接續。
若採熔接接續,熔接機器會檢查光纖切面是否良好,不佳時應重新切割。
(c)若接續損失大於規格值,或以目測接續點表面非平滑完整時,先判斷接續不良原因後,切斷重新接續。
(d)熔接接續點之裸光纖,需利用熱縮保護套管保護。
10.4.4.5光纖接續後之處理:
(1)將接好之光纖盤繞於收容盒,將接續點置於槽梳內。
(2)依序將接好之光纖及接續點固定於收容盒。
(3)將收容盒蓋上,不可壓到光纖。
(4)依原設計方式固定收容盒。
10.4.5防火措施:
各段線纜佈放完後,應於穿越各防火區劃處之線槽或套管口,填充防火材料,以阻隔火路,以防失火時火勢或濃煙沿線纜佈放路線漫延;防火材料規格,請參照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各段線纜佈放完後,應於穿越各防火區劃處之線槽或套管口,填充防火材料,以阻隔火路,以防失火時火勢或濃煙沿線纜佈放路線漫延;防火材料規格,請參照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11.主幹配線系統之設計及施工
11.1主幹配線設計原則
11.1.1主幹配線包括水平主幹配線及垂直主幹配線兩部分,參照4.3.2所述,可選擇直接接續、分歧接續或中間交接之配接方式設計。
11.1.2主幹配線之線纜種類
參照8.4主幹配線之估計,電話主幹配線採用PE-PVC電纜設計;數據主幹配線採用UTP/SCTP電纜設計、光纜設計、或UTP/SCTP電纜及光纜混合設計。
11.1.3主幹配線設計
(1)建築物內電話主幹線纜之對數,依各層樓主配線箱之配線對數之累計值設計,並選擇適當對數之線纜,或採行多條線纜設計。
(2)PE-PVC電纜配線方式,原則上自頂樓開始依心線編號順序連續配接,不得重複,經配出之心線採末端切斷處理。
惟各層應酌留適量心線作為預備線。
(3)同一建築物內規劃兩個以上之主幹路由時,應妥善規劃各路由及其各層樓之配線供線範圍。
(4)採用UTP/SCTP電纜提供數據服務時,最大配線長度為90m,兩端之跳接線或設備線的總長度不可超過10m。
主幹配線長度超過90m時,建議另採適當之配接方式設計之。
(5)採用光纜設計時,應依照所規劃之配接方式,選擇適當心數及適當型式之光纜設計之。
(6)主幹線纜使用PE-PVC電纜應順序編號,按電纜配接至電信室
MDF(或總配線箱、集中總箱)內之順序排列,以每百對設計分配:
(a)設計圖面中,於主幹電纜規格後註明電纜編號,以「B」標註之:
例如:0.5-200P-PE-PVC、(B3,B4)其中0.5-200P-PE-PVC表線徑-對數-種類(B3,B4)表電纜之百對編號,B3表第三個百對
(b)各樓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及宅內配線箱須註明配線箱編號、端子板對數、配線對號及電纜編號:
例如:T01、30C、B3(1-30)其中T01表配線箱編號30C表30對C型端子板B3表電纜每第三個百對編號(1-30)表配線對號
(c)在各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及宅內配線箱須註明終端之電纜編號及配線對號:
例如:B3(21,22)、B3(1-30)其中B3表電纜第三個百對編號(21,22)及(1-30)表配線線纜之對號
(7)主幹線纜使用光纜時應順序編號,按光纜配接至電信室OLD
F內之順序排列,以光纜配線箱收容之心數設計分配:設計圖面中,於主幹光纜規格後註明光纜編號,以「F」標註之:
例如:0.4dB-12C-SM、F1(13-24)其中0.4dB-12C-SM表每公里損失值-心數-光纜種類F1表示OLDF光纜配線箱編號(13-24)表示光纜在光纜配線箱終端位置之編號。
(8)主幹線纜使用UTP/ScTP電纜時應順序編號,按UTP/ScTP電纜配接至電信室內之順序排列,以資訊插座組收容之埠數設計分配:
設計圖面中,於主幹UTP/ScTP電纜規格後註明電纜編號,以「C」標註之:
例如:Cat6-UTP、C1(13-24)其中Cat6-UTP表Cat6等級之UTP電纜C1表示電信室內資訊插座組編號(13-24)表示UTP電纜在資訊插座組終端位置之編號。
11.1.4主幹配管內佈放一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53%;二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31%;三條以上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40%。
11.2主幹配管設計原則:
主幹配管包括水平主幹配管及垂直主幹配管兩部分,水平主幹配管依照10.2設計之,垂直主幹配管(或稱垂直幹管)說明如下。
11.2.1垂直幹管設置數量:
(1)垂直幹管之管徑應按主幹線纜之種類及對數,參照表6-13適當設計之。
(2)垂直幹管每一路由至少須設計兩管(含預備管一管),總管數最多四管(不含接地導線用PVC管或CD/PF管),於各樓層間,其管數與管徑不得縮減。
但屬地下垂直幹管使用類別為停車場、緊急避難所等,並且符合線纜對數最小適用管徑者,不在此限。
(3)垂直幹管設計管數超過四管時,應設計電信專用管道間或於公共管道間內預留電信專用位置。
(4)建議光纜與電纜分別佈放於不同垂直幹管。
11.2.2垂直幹管之設計:
(1)垂直幹管每一路由各層服務面積以不超過990m2(300坪)為原則,超過此限值或特殊型建築物(如H型、U型)應分設路由。
(2)路由型態自底樓至頂樓,原則上應採取垂直直線型式。
(3)建築物垂直幹管均需延伸至樓頂,如曝露在屋外時,管口應予封閉以防雨水流入。
(4)管道間內線纜收容方式分為線槽式、管道式及線架式。
(5)如採用線架式,原則上下每隔60~100cm應設置水平支架。
(6)每層樓管道間內之管箱設備前,應具備有足夠之工作空間,其尺寸不得小於60cm寬×200cm高×90cm深。
若工作空間全部在管道間內,應設置出入門、工作平台、照明設備(或工作燈之插座)及施工安全設施。
其出入門尺寸不得小於60cm寬×200cm高。
(7)垂直幹管引進各類配線箱,應由配線箱上下兩端靠近側壁之相對位置引入,不得由底板或中間位置接入。
11.3主幹管線佈設方式
11.3.1主幹配線佈設工法
(1)由上而下:佈放線纜時,如建物有工作用升降梯,或一般電梯可供搬運線纜至頂樓,則採取由上而下之佈放方式為原則,或線纜總重量在人力負荷範圍內時,由人力搬運到上方亦可。
(2)由下而上:如前法不適用時,可如圖11-1,於建物頂層設置滑輪組或絞車,先將線纜網套裝置於線纜前端,用連結於上述牽引裝置之拖引線,縛紮於網套上,再徐徐往上引吊。
(3)氣吹式光纖或特殊型式之光纜,須按照製造商的規定進行佈設。
11.3.2主幹配線佈設方式
11.3.2.1管道式:
線纜佈放完畢時應於各層樓主配線箱內部裝設固定環,如圖11-2,裝設時須緊挨箱體底部夾緊線纜,以免線纜本身因承受重力而損及接續點。
11.3.2.2線架(槽)式:
(1)係附掛於線架或線槽時,應每隔60~100cm,使用麻線或尼龍緊束帶縛紮於支架上,以承受線纜之重量如圖11-3,該線架或線槽須能堅固支持線纜之總重量。
(2)線纜由線架(槽)轉進其它管(架、槽)時,應避免線纜承受機械應力。
(3)彎曲線纜時,不可損傷其外被,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六倍以上,光纜外徑之十倍以上,但材料廠家另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11.4主幹管線施工工法
11.4.1一般事項
11.4.1.1線纜引進建築物或各樓層住戶前,應與建築物之所有人或管理
人員先行接洽,施工時應注意避免影響或損及建築物之外觀,並使其損壞減至最小程度。
11.4.1.2佈放線纜時,管路兩端之工作人員應以對講機或手(口)語信
號等,保持密切連絡,俾隨時處理佈放過程中臨時發生之問題。
11.4.1.3管道施工後或佈纜完成後,均應在手孔內與屋內兩端灌入阻水材料,以防水經由手孔流入建築物地下室。
11.4.1.4管道使用順序
(1)在配線箱內同一排管路之使用順序,視線纜在箱內之接線及將來再佈纜時是否能獲得方便和整齊而定;若有數管通過,應由靠箱邊之邊管先行使用,然後依序擴及內管為原則。
(2)管道間內如以線架收容線纜時,其使用順序應由左至右,第一層佈滿電纜後,再佈放第二層,最後佈放光纜;若為線槽式時,則每槽應分類收容(如光纜、數據專線、市內線路、分機線路等),各線纜間並應酌留空隙,以利線纜之綁紮固定。
11.4.1.5通管及丈量
(1)管路在佈放線纜前,均先施予刷洗及通管如圖11-4。
(2)施行通管時,可同時丈量管路之長度,以便利線纜之佈放。
11.4.2PE-PVC電纜配線施工
(1)參照10.4.1一般事項及10.4.2PE-PVC電纜配線施工之規定。
(2)佈放於管道或線架(槽)收容之PE-PVC電纜,經各總(主)配線箱時,須接續之電纜應依複合型端子板施工規定,固定電纜預留一圈電纜及接續餘長;未設置端子板或不須接續之電纜,則直接穿過總(主)配線箱,且無需另留接續餘長。
(3)採用PE-PVC電纜設計主幹配線時,不得有T接情形;並應注意接續點不得在配管內,以利施工及維護。
11.4.3UTP及SCTP電纜配線施工
(1)參照10.4.1一般事項及10.4.3UTP及SCTP電纜配線施工之規定。
(2)採用UTP或SCTP電纜時,不得有接續點或T接情形。
(3)大對數之UTP主幹電纜,其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電纜直徑的十倍。
(4)佈放時,大對數電纜承受的最大拉力須按照其製造商的拉力規定。
(5)佈放電纜應注意預留兩端餘長約30cm,作為未來接續使用,並應於兩端設置標籤,以利日後施工及維護辨識。
11.4.4光纜配線施工
(1)參照10.4.1一般事項及10.4.4光纜配線施工之規定。
(2)屋內主幹光纜的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的建議值,沒有建議值時,佈放後,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十倍;佈放中承受拉力時,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十五倍。
(3)屋外主幹光纜的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的建議值,沒有建議值時,佈放後,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十倍;佈放中承受拉力時,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二十倍。
該光纜佈放中承受之拉力不得超過該光纜之規格值,通常的參考值為2670N。
(4)佈放於管道或線架(槽)收容之光纜,經各配線箱時,須接續之光纜應預留足夠之餘長;不需接續之光纜,可直接通過配線箱,無需另留接續餘長。
(5)光纜從光終端配線架之接續硬體,佈放至各樓層主配線箱(室)進行分歧接續時,應採用熔接接續。
11.4.5防火措施參照10.4.5。
12.配線箱
(1)配線箱依其功能分類,包括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配線箱、支配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等類型。
(2)建築物內各種配線箱供線纜之直接通過,或供線纜接續、成端之收容。
在箱內進行跳接之線纜均須成端,箱內必須配合線纜種類設置種類正確之接續硬體供線纜成端用,如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端子板、電話插座組、資訊插座組、光纜配線箱、光纜配線盒等,其規格應符合本會所訂相關技術規範。
(3)接地端子板及其接地設備應裝設於箱內適當位置。
(4)應於配線箱適當位置,附貼相關線纜分配資料。
(5)配線箱內不得收容電信線纜及其設備以外之設備或線路。
但宅內配線箱空間足以收容電信線纜及其設備以外之其他設備或線路時,不在此限。
12.1總配線箱之設計
12.1.1參照4.2.1所述,依規定無須設置電信室者,應設置總配線箱。
12.1.2總配線箱之容量:
依引進電纜對數、經營者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數及用戶側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數設計之。
若需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容量需另計。
12.1.3總配線箱種類及其可收容之端子數:應依6.3.1表6-5之規
格。
若尚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較大之尺寸。
12.1.4總配線箱之材質、構造:應依6.3.1.2總配線箱材質之規定。
12.1.5總配線箱裝設位置應依下列規定:
(1)裝設總配線箱時,其頂端不得高於地面180㎝,其下緣不得低於距地面30㎝之位置,並避免設置於樓梯間臺階側壁。
(2)總配線箱裝設位置,應選擇裝修作業進出方便之公共場所或通道。
該位置並應具有充足、安全之工作空間及位於通風、照明良好之處所。
(3)總配線箱不得設置於陽台、浴廁、空調機房、動力機房、廚房、庫房、地下室等,以避免淋水、潮濕、高溫及受其他堆積物品之影響。
12.1.6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進電纜及屋內配線電纜時,應依照設計清
單記載之指定收容位置接入端子板,嗣後用戶裝機時,在此架(箱)實施交接(跳接)。
換言之,在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進電纜與屋內電纜心線端子間,以跳線接通,以提高引進電纜心線使用率。
12.1.7總配線箱應裝跳線環,作為整理及固定跳線之用。
12.2集中總箱之設計
12.2.1參照4.2.1所述,依規定收容數戶透天式獨戶之建築者,應設置集中總箱。
12.2.2集中總箱之容量:依引進電纜對數、經營者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
數及用戶側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數設計之。
若需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容量需另計。
12.2.3集中總箱種類:一般採用6.3.1表6-5總配線箱型號。
若需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應依實際需求,選擇較大之尺寸。
12.2.4集中總箱之材質、構造:
除依6.3.4.2集中總箱材質之規定外,設於室外之箱體應以不銹鋼材質製造,其箱門應具備防水導槽以利排水。
12.2.5集中總箱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
(1)設於室內者,其裝設高度比照12.1.5(1)辦理;設於室外且有專門保護行人安全設施者,其下緣不得低於距設置處地面45
cm之位置,如牆面或樑柱高度不足時,應另尋適當位置設計之;若無專門保護行人安全設施者,其下緣不得低於距設置處地面150cm之位置。
(2)不得妨礙交通或影響觀瞻。
(3)應設置於施工及維護人員易於進出之適當場所。
(4)裝設位置應遠離垃圾堆、易潮濕及有害物質之場所。
(5)應設置於不易遭受破壞或竊用之場所。
(6)設置於連棟式透天店舖或住宅之集中總箱,其位置應以公共走廊之牆或柱(內側)為宜。
12.3主配線箱之設計
12.3.1參照4.2.2所述,依規定建築物內每樓層均應設置主配線箱。
12.3.1主配線箱容量:應依建築物內每樓層配線需求對數設計之。
若需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容量需另計。
12.3.2主配線箱種類及其可收容之端子數:應依6.3.2表6-6之規
格。
若尚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較大之尺寸,或依實際規劃設置主配線室。
12.3.3電纜及光纜共用主配線箱時,其主配線箱規格,應依電纜配線需
求對數所對應之主配線箱型式再加大一級以上選用(收容相同端子數為同一級,如:B-32&B-33)。
12.3.4主配線箱材質:應依6.3.2.2主配線箱材質之規定。
12.3.5主配線箱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1)主配線箱材質、構造及裝設位置,應參照12.1總配線箱設計與6.3.2主配線箱之規定設計,但箱體頂端不得高於地面1
50cm,其下緣不得低於距地面30cm。
(2)主配線箱應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但裝設總配線箱之樓層,如為單一垂直幹管路由時,得不設置主配線箱。
(3)三層以上之透天式獨戶建築,應於三樓以上之樓層增設置一只主配線箱或拖線箱。
但透天式獨戶建築各樓層出線匣至主(總)配線箱或拖線箱之配管長度超過25m者,該樓層應設置主配線箱或拖線箱。
(4)若各樓層另設置接續用拖線箱時,則該樓層得不設置主配線箱。
12.4支配線箱之設計
12.4.1參照4.2.3所述,依規定建築物內每樓層得視需要設置支配線箱。
12.4.2支配線箱應以至少配管一管(28mm以上)以上連接主(總)配線箱,並銜接服務涵蓋區內之宅內配管系統,以便分配屋內線。
12.4.3支配線箱大小、材質、構造及裝設位置:應參照12.3主配線箱之規定設計。
12.5拖線箱之設計
12.5.1參照4.2.3所述,依實際規劃於適當位置可設置拖線箱。
12.5.2建築物之引進管及建築物內各樓層之配管,其長度超過25m,或
其一次彎曲角度大於90度,或其彎曲點超過二處且其彎曲角度之和超過180度時,應設置拖線箱以利線纜之佈放及接續。
12.5.3拖線箱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佈放用及接續用兩種:應依6.3.3之表6-7或表6-8規格。
12.5.4拖線箱材質:應依6.3.3.2拖線箱材質之規定。
12.6宅內配線箱之設計
12.6.1住宅用建築物參照4.2.4所述,另外非住宅用建築物每層之水
平主幹配線至每一區分所有權(或每戶)之宅內區域,為配合日後寬頻建設及整合網路需求,得設置宅內配線箱,作為每戶之主要轉接介面,且可以作多元化之應用。
12.6.2宅內配線箱得以一管28mm或兩管20mm供電信配線用及一管2
0mm供接地導線配管用,接通至該樓層主配線箱,並銜接服務涵蓋用戶各出線匣之宅內配管系統。
12.6.3宅內配線箱容量:應依實際需求設計之,用以收容水平主幹配線
與宅內配線連接之(1)接續硬體如:資訊插座組、光纜配線盒,(2)用戶終端設備如:xDSLModem、ONU,以及(3)用戶自用資訊設備如:HUB等。
12.6.4宅內配線箱種類:依收容之電信配線設備實際所需之容量選用適
當之種類,請參考6.3.2表6-6規格設計之;或依實際需求,自行規劃。
12.6.5宅內配線箱內須有110V電源裝置及電源插座,其箱門應具備空氣對流功能之通風設計,以為散熱之用,如圖12-1。
12.6.6宅內配線箱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
(1)宅內配線箱之材質、構造,應依6.3.6宅內配線箱之規定,以及參照12.3主配線箱之設計。
(2)宅內配線箱之設置,其下緣應離地面30cm以上,其位置應選擇裝修作業進出方便之廳、室內,該位置並應具有充足、安全之工作空間及良好照明。
12.7管與箱間接續施工注意事項
12.7.1塑膠管接入配線箱內時,該插入端應加熱成喇叭狀,如圖12-2。
12.7.2CD/PF管接入配線箱內時,應採用適當之接頭固定且不可以鬆動。
12.7.3鐵管與箱體接續時,在箱板內外須使用鋼質螺帽,將管與箱體固接,箱內管端應裝設護圈,如圖12-3。
12.7.4各水平配管與垂直幹管均需以正切方向引接入箱體。
12.7.5如引接之管外徑或截面積小於箱體預先留妥之口徑或開口時,應使用襯板固定之。
12.7.6幹配管接入拖線箱之位置,應使引入之電纜在箱內有較大之彎曲半徑,如圖12-4。
13.電信室
建築物內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依其使用類型、配線架構之特性,分為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等型式。
總配線箱之設計請參照12.1,集中總箱之設計請參照12.2。
13.1電信室面積之設計
13.1.1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供該建築物
用戶通信服務之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電信室。
但引進電纜總對數為二十對以下者,不在此限:
(1)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超過24心者。
(2)地上層五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
13.1.2前項電信室應依表13-1電信室面積一覽表設置於建築物適當處所,其有地下層兩層以上者,以設於非最底層樓層為原則。
13.1.3電信室需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其電信室面積除依引進電纜總對數設計外,另需考量設置光終端配線架所需面積。
13.1.4為保障用戶可選擇不同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建議設計電信室面積時,儘量採用規定級距面積之上限。
13.1.5電信室需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其電信室面積除依引進電纜總對數設計外,另需考量設置光終端配線架所需面積。
13.2電信室空間設置之設計
13.2.1有關PBX、LAN、…等,用戶之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備所需之獨立空間,應另依實際需求預留之。
13.2.2電信室不得設於衛浴室之下方或與(污)水槽等共用一道牆。
13.2.3高壓電力、水管、污水管、瓦斯及排煙等管線不得穿越電信室。
13.2.4電信室應設於維修人員進出方便及通風、排水良好、不淹水、乾燥之處。
電信室地板應具能減少灰塵之光滑表面處理。
13.2.5電信室應為密閉式並具防火、防水、排水等設施,其消防、警報
等設施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依消防法規辦理,惟不得使用撒水器。
電信室內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之消防需求,由提供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消防法規辦理。
13.2.6電信室應隔間並具可加門鎖之出入門:
(1)面積13.2㎡(4坪)以上者,隔間採砌磚牆,並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約寬0.9m,高1.8m),其材質應為鐵或鋁製單扇防火門。
(2)面積未滿13.2㎡(4坪)者,應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隔間及出入門採防火之材質。
13.2.7電信室室外應有1m以上寬度之通道,可自由進出通往樓梯或其他通道。
13.2.8電信室應預留空間供放置空調設備;建築物如採中央空調系統時
,得預舖冰水管至電信室供裝設風扇機(FanCoilUnit)之用。
13.2.9大樓若設有緊急發電機者,得於電信室設置緊急電源迴路,提供交流電源,其電源電壓與容量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
13.2.10引進側牆壁須設線纜所需之支架。
13.2.11電信室應依引進電纜總對數設置電源設備,其需求表請參考表1
3-2;若另有其它需求,其電源電壓與容量,請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
13.2.12應於竣工圖上一併註記電信室。
13.2.13建築物地上及地下總樓層超過十層或佈纜距離超過90m時,得
於與電信室佈纜距離未超過90m之樓層預留足夠空間設置主配線箱(室)-IC,以利線纜施工及、維護及服務之提供。
13.3總配線架之設計
13.3.1總配線架之設置容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或稱經營者引進電纜
容量)和配線對數設計,並參照表6-14選用適當型式之總配線架。
13.3.2總配線架(板)之設計及施工:
(1)電信室面積13.2㎡(4坪)以上者,應裝設總配線架作為引進管線及垂直管線間之介面。
(2)電信室面積未滿13.2㎡(4坪)者,應裝設總配線架或總配線板,作為引進管線及垂直管線間之介面。
(3)總配線架之位置設計,應以節省電信室空間為原則,並應預留至少80cm以上之設備間通道。
(4)總配線架之裝設位置,應依引進管及銜接屋內垂直幹管之引出位置,做適當之安排,其種類分為單側及雙側兩種。
單側得貼靠牆壁設置,雙側應離牆壁約80cm設置,以上之種類選擇應考量端子板容量、電信室環境、人員工作空間等因素為之。
(5)總配線架須設置接地銅排或接地端子板,使其得經由接地導線與接地極及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內接地端子連接,其接地方式應依本規範14.1.4規定辦理。
(6)總配線板須採用不易燃或塗耐燃塗料板之材質,其尺寸大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設計,再參照總配線箱之容量規格決定其長度及寬度,其厚度則至少為1.5cm。
(7)總配線板應採壁掛式水平固定於牆面,其下緣應離地50cm以上,兩側面離其他牆面應最少為50cm。
(8)配線架裝設後,應確實加防塵蓋保持端子清潔,端子板應標示心線之對數順序。
13.4光終端配線架之設計
13.4.1光終端配線架之設置:
建築物主幹配線如採光纜設計時,起造人應提供用戶側之光終端配線架及光纜配線箱。
有關引進光纜部分則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計備料施工。
13.4.2光終端配線架之設計及施工:
(1)電信室內光終端配線架應裝設19〞機櫃,作為引進光纜、主幹光纜、設備間之交接介面,其機櫃型式請參考6.7.3表6-15。
(2)舊建築物無電信室或電信室面積小,無足夠空間架設光終端配線架時,則單獨設置壁掛式光纜配線箱。
(3)落地型機櫃前方應有80cm之操作空間,機櫃後方及至少一側應有45cm之維護空間。
(4)落地型機櫃組除外側有側板外,機櫃間不安裝側板,用戶側光纜配線箱應集中設置,但每櫃不超過600心;用戶側光纖均由同方向側引出,空置之光纖連接器插座應附防塵套。
(5)壁掛式機櫃安裝於總配線箱附近或電信室內,前方應有80cm之操作空間,其下緣應離地面30cm以上。
(6)光纜配線箱設置於機櫃上,以收容光纖接點,並收容內部組件,如光纖連接器、光纖收容盤、光纖餘長收容固定組件等;並可增加防潮設計,以便達到收容及保護光纜之終端。
13.5電信室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配置
電信室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配置參考圖13-1和圖13-2設計,光纜配線箱裝置範例如圖13-3、圖13-4及圖13-5。
13.6集線室之設計
(1)集線室之設計得比照電信室辦理。
(2)集線室之空間,依照所需收容電信配線設備之容量以及實際空間狀況決定之。
(3)集線室位置應選擇裝修作業進出方便,不影響觀瞻,不易遭受破壞或竊用之場所;並應具有充足、安全之工作空間及良好照明。
(4)集線室內,應預留110V之電源備用。
(5)集線室須接地,接地端子板及其接地設備應裝設於適當位置,其接地方式應依本規範14.1.4規定辦理。
14電信保安接地
14.1電信保安接地之設計及施工
14.1.1建築物內設置之電信管線,應附設電信保安接地設備,其接地電阻值如表14-1。
14.1.2電信保安接地設備不得與避雷針或電力接地設備共用,並應分別與該等接地棒(板)分別間隔5m及2m以上。
14.1.3電信保安接地設備包含接地棒、接地銅管或銅板、接地導線、接地端子板、及總接地箱等請參閱圖14-1及圖14-2。
14.1.4總接地箱應設置於一樓總配線箱附近或最底層地下室之適當位置
。
埋設於地下之接地極,經由接地導線引接於此箱內;總配線箱(架)、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內接地端子,亦經由接地導線彙接於此箱。
如為透天式獨戶建築,接地端子板E、P、C三極及其接地設備,得裝設於集中總箱內兩側下緣部分。
14.1.5埋設於地下之接地銅極(含C、P:測試電極,E:地極),應
經由接地導線引接至總接地箱或集中總箱內。
總配線箱(架)、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內接地端子板或配線架之接地銅板應經由接地導線彙接於總接地箱或集中總箱。
總接地箱內應包含測試接地電阻所需之測試端子,其外觀、尺寸、構造參考圖,如圖14-3~圖14-6。
14.1.6裝設總接地箱時,箱體下緣距離樓板面不得小於30cm,裝置處
所應至少有60cm寬x200cm高x90cm深之工作空間,並具備照明或插座、通風設備,且應位於不淹水之位置。
14.1.7接地端子板裝設於總配線箱、集中總箱、各主配線箱、支配線箱
及宅內配線箱內兩側下緣位置;總配線箱(架)及集中總箱採用圖14-7或圖14-8之接地端子板,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及宅內配線採用圖14-7~圖14-10之接地端子板,其外觀、尺寸、構造及裝設位置參閱圖14-7~圖14-13。
14.1.8接地導線之決定
接地導線最小應依表14-2接地導線適用表選用之,接地導線之設置,如圖14-14。
14.1.9除表14-2第1項外,60mm2、14mm2及8mm2接地導線應分
別穿入20mm(3/4〞)以上硬質PVC管內,以資保護。
PVC管垂直及水平佈設方式應比照10.3及11.3所述方式。
表14-
2第2項之PVC管內應施予防水密封。
14.1.10光纜配線箱、光終端配線架皆應接地。
14.1.11接地設計
(1)建築物接地處所之大地電阻係數測定取得建築物所在地大地電阻係數為設計接地之先決條件,其原理及測試方法請參照本規範14.2。
(2)接地電阻值之計算及接地極配置方式之決定
(a)單極式:以銅管或銅棒地極單根打入或直埋,公式為
(b)多極直線並聯式:
(c)多極環狀並聯式:
(d)銅板式:
(e)多極並聯接地電阻計算公式:
(3)接地極頭離地表距離不得小於85cm。
(4)施工後接地電阻之測定方式,請參照14.2。
14.1.12接地極埋設方式
電信用接地極,應設置主接地極E及測試接地極P及C,並分別以60mm2600V-PVC綠色電線(E極)、14mm2600V-PVC綠色電線(P極)及14mm2600V-PVC綠色電線(C極)與總接地箱連接,如圖14-14。
但透天式獨戶建築物得以14mm2600V-
PVC綠色電線(E極)、8mm2600V-PVC綠色電線(P極)、8mm2600V-PVC綠色電線(C極)與總接地箱連接:
(1)單極埋設方式。
(2)多極直線並聯式,每極間隔2m。
(3)多極環形並聯式,每極間隔2m。
14.1.13總接地箱之設置
(1)總接地箱裝設時,內箱應預先埋入混凝土牆中,箱內端子與接地導線連接鎖緊,並置入止水器材於接地總箱與接地極之間之
PVC管內,再裝上外箱,如圖14-3~圖14-6。
(2)總配線箱(架)、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內之接地端子板裝設方法接地導線應裝設壓著端子,或剝除絕緣外被1.5cm,穿入5mm之圓孔,再以3/16〞之螺絲鎖緊,接地端子板應固定於各種箱體之側壁或總配線架上,如圖14-7~圖14-13。
14.1.14接地極之設置種類
(1)銅板式銅板之材料應為紫銅材質,長90cm,寬100cm,厚2mm。
埋設深度至少1.5m以上。
埋設方式與焊接方式如圖14-1。
(2)銅管式銅管材料應為紫銅管材質,長4~5m,外徑40mm,厚2mm,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75cm以上。
埋設方式與焊接方式如圖14-2。
(3)銅棒式
(a)銅棒之材料應為銅包鋼棒材質,分為A型及B型接地棒兩種,其接地棒尺寸如圖14-15。
(b)A型接地棒應將銅包鋼棒一端以銅套環壓著導線,其上端以長約20mm軟質透明PVC管套緊;另一端則削成錐形,銅覆部分成圓弧形,使易於與B型接地棒連接及打入。
(c)B型接地棒應將銅包鋼棒套上連接管而以壓著方式接續,供
A型接地棒插入時完全密接,並應於連接管中插入鋼楔一支,使不易滑落且於施工打入時不損及連接管。
(d)A型接地棒可單獨一支埋設,埋設方式與步驟如圖14-16(a),或A型與B型接地棒串列埋設,埋設方式與步驟如圖14-16(b),埋設深度應為地面下50cm以上。
(e)當遇到地盤堅硬或有地下埋設物等,串列式接地困難而不能獲得規定之電阻值時,可採用並列式如圖14-16(c)或傘形式如圖14-16(d)埋設之。
14.2大地電阻係數之測定
14.2.1原理
大地電阻係數在接地工程設計過程中為一項重要之數據,欲取得大地電阻係數通常依據〝電位測定法〞原理來推算及測定。
如圖14-17之配置則可知
14.2.2測試方法
一般為簡化作業,採用合乎標準之接地電阻測試器,以表14-3所列方式分別求出R′值,再依公式求出值予以平均作為設計之依據。
表14-3中a、c1、p1、p2、c2、G各欄所標數字為各極與參考點c1間距離公尺數,測試時依圖14-18接續之。
14.3接地電阻之測定
有關測定既有接地設施之接地電阻值,或欲瞭解初步完工之接地設施是否已達預期標準值,可採用適宜之儀表及測試方式。
14.3.1小規模之接地設施
小規模之接地設施,可採用圖14-19及圖14-20之測試方法測試之。
14.3.2大規模之接地設施
大規模之接地設施,可採用圖14-21之測試方法,並應使用合乎標準之大地電阻測定器測試之。
(1)一般測試採用極間距離a=25m,其測試之數據(接地電阻值)較近似實際值。
(2)如限於空間可將距離減半測試之,其測試之數據應乘以0.8修正之。
(3)若情況許可,C-E極間距離拉大至300m,且P極在150m間,如圖14-22(a)以10~20m間隔移動測試之,並將其所測數據繪製成曲線如圖14-22(b),其較平坦部位即為實際之接地電阻值。
15.引進設施
15.1地下引進線纜設計及施工
15.1.1佈放線纜前之準備
(1)清除引進人孔或手孔內之積水。
(2)選擇佈放線纜之管路位置。
(3)刷洗管路。
(4)核對線纜盤號碼或線纜對數及長度。
(5)如為充氣線纜時,應先檢查其充氣壓力。
(6)搬運線纜至佈放位置。
(7)先將拖引線(鋼絞線或3.0mm鐵線)接上預留於管內之引導拖引線之尼龍繩後,再改穿入拖引線留於管路內。
15.1.2線纜與鋼繩之連接
(1)佈放線纜之準備工作完成後,使用線纜網套及轄環作為線纜與拖引線之連接介面,如圖15-1。
(2)線纜如裝設有拖環時,無需裝設網套,僅將轄環裝設在線纜拖環與拖引線之間即可,如圖15-2。
15.1.3佈放線纜
佈放地下線纜時,視線纜之外徑及長度,可使用線纜絞車,或工程車附屬之絞車或人力車等工具,以拖引線纜,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牽引線纜以每分鐘10m以內之速度施放之,並不得使線纜受到激烈之衝擊。
(2)線纜由人(手)孔蓋進入管口一段,應使用線纜佈放導管,以防線纜與人(手)孔蓋框或其他部分相碰致損傷外被,如圖15-3。
(3)線纜拖入管道內時,可敷以對線纜外被無害之潤滑劑如滑石粉等(不可使用牛油或肥皂粉),以減少摩擦力。
15.2架空引進線纜設計及施工
15.2.1電信線纜以架空方式引進建築物時,經營者端係由電桿支持及固
定,用戶端則利用預埋於高度5.5m~6.0m間之螺絲,附掛繞線夾或雙環掛勾來吊掛線纜。
15.2.2引進建築物之線纜,其最低點距地面之淨高度應如表16-1所示
,如係跨越非電化鐵路則應設立引進電桿,其跨越高度須在6m以上。
15.2.3佈設引進線纜時,應先固定建築物引進管口至經營者側電桿區間
之線纜,並將該條線纜餘長留置於建築物引進口端,以便由此佈放進入建築物之總配線箱。
15.3引進管設計
15.3.1地下引進管:地下引進時,應依建築物之規模及用途設計預備管
至少一管,若有設置電信室時,應另增加引進管一管,每一引進處之總管數以四管為原則;並應依6.5.3設計引進管之管徑。
15.3.2架空引進管:架空引進時以一管為限,超過時應改為地下引進。
15.3.3其他:另考慮建築結構問題,對於管徑較大者得在前述原則下以多管數等面積容量替代之,以容納引進線纜。
(1)建築物內電信管線之引進以單一路由為原則。
但重要軍政機關、特殊建築物或單一路由引進不敷所需時,得採分散多路由引進。
不同路由引進之總配線箱(架、板)間應具有線架、配管至少兩管作為互相連接用。
(2)透天式獨戶建築之電信管線,得集中二至八戶設一集中引進管。
(3)引進型式(架空或地下)得依建築物外之幹、配線線路型式設計之。
但架空配線區域須同時預留地下引進管。
(4)電纜與光纜應分別設計引進管,光纜引進管至少設計一管,光纜管徑請參照表6-11設計之。
15.4引進管施工注意事項:
15.4.1引進管之彎曲,其彎曲半徑應為管外徑之6倍以上。
彎曲角度不得大於90度,請參照本規範10.4.1及圖10-2。
15.4.2引進管各彎曲點彎曲角度之和不得超出180度,且不得呈U型
。
地下引進管長度以25m為限。
超過上述規定時,應於適當位置埋設手孔或拖線箱。
15.4.3地下引進管之設置,應經由建築物內電信室、總配線箱或集中總箱,埋設至洽辦單所載商定位置。
15.4.4架空引進管之設置,應由建築物一、二樓間之樓板延伸至建築物
外10cm。
其管口應稍微朝下,並於管口上方距地面5.5m處預埋直徑5/8"以上L型鍍鋅螺絲一支,螺牙須突出牆面8cm,以固定引進電纜。
15.4.5引進管內應預穿5mm尼龍引導線,並於出口適當處所明確標示其通達之位置。
15.4.6地下引進管必須做適當之防水措施,其措施如下:
(1)所有引進管之空管均應以管口塞塞住,例如:以PU管口塞塞住引進管管口,防止水流入建築物內。
(2)引進管導水措施:為防止水由地下引進管流入,應採用適當方式之引進管導水措施,例如:採ㄇ型排水管道措施,其地下引進管側視圖如圖15-4,以及ㄇ型排水管道俯視圖、正視圖如圖15-5、圖15-6。
15.4.7引進管如係PVC管,其明露部分及其兩端延伸,應以鍍鋅鋼管套住保護。
15.4.8地下引進管需穿越排水溝時,以穿越排水溝底下方埋設為原則,
如圖15-4。
由排水溝底下方穿越之引進管,應採取較大之彎曲半徑引進人、手孔。
15.4.9由排水溝蓋下方穿越之引進管,引入人、手孔時,應儘量沿排水溝埋設。
15.4.10引進管應由手孔之短側壁(靠建築物邊)引入手孔,管口並應作喇叭口,並以水泥敷平。
18.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設計、設置之審查、檢測及審驗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設計、施工及測試,應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審查及審驗。
本會委託辦理審查及審驗之電信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審驗機構)之審查及審驗項目,依本規範18.4之規定辦理。
18.1審查之申請程序
18.1.1建築物起造人於設計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時,應備具申請表
(如表18-1)洽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諮商辦理引進管、電信室或總配線箱及線纜位置等事項。
18.1.2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圖說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
規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設計及簽證後,於申報開工前送請審驗機構審查。
18.1.3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1)依規定完成洽辦及設計圖說簽證之申請表,格式如表18-1。
(2)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清單,格式如表7-1。
(3)建築基地位置圖(含配置圖)。
(4)垂直昇位圖:電信配管暨配線垂直昇位圖。
(5)平面配置圖:各樓層電信管線平面配置圖。
18.1.4申請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1)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2)檢具之文件不全者。
(3)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18.1.5申請審查案件之文件齊備者,審驗機構應於七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查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檢具之文件及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經駁回申請者,建築物起造人得重新申請審查。
18.1.6有關18.1.4及18.1.5之補正期間為二個月。
但得依建築物起造人之申請展延之,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8.2設計簽證之重點項目
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設計簽證時應依據工程技術規範之規定設計,並應注意以下之重點項目。
18.2.1電信室
(1)電信室之設置應依本規範13.1.1之規定。
(2)須備電信室者,電信室面積應符合本規範表13-1之規定。
(3)無須備電信室者,總配線箱容量應符合本規範12.1.2規定。
(4)備集線室(箱)者,集線室(箱)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13.6規定。
18.2.2配線箱
(1)須備總配線箱(集中總箱)者,總配線箱(集中總箱)尺寸及端子板應符合本規範12.1及表6-5之規定;如為集中總箱者,應符合本規範12.2及表6-5之規定。
(2)如設置主配線箱者,主配線箱尺寸及端子板應符合本規範12.
3及表6-6之規定。
(3)如設置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者,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尺寸及端子板應符合本規範12.4及表6-6之規定;如為宅內配線箱者,應符合本規範12.6及表6-6之規定。
(4)如設置拖線箱者,拖線箱尺寸及端子板依佈放或接續之用途,應分別符合本規範12.5表6-7及表6-8之規定。
(5)各種配線箱內設置之屋內複合型端子板、電話插座組、端子板、資訊插座組、光纜配線箱、光纜配線盒等,應符合本規範1
2及6之規定。
18.2.3配管及線架(槽)
(1)電信引進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6.5之表6-11及本規範15.3之規定。
(2)地上層垂直幹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6.6.1、11.2及表6-13之規定。
(3)地下層垂直幹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6.6.1、11.2及表6-13之規定。
(4)各樓層水平配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6.6.1之規定。
(5)社區型屋外架空線路、地下管路之設計應符合本規範16.1及
16.2之規定。
(6)建築物內電信線架(槽)之規格應符合本規範6.6.2之規定。
18.2.4線纜
(1)地上樓層主幹線纜數量,應符合本規範8.4之規定。
(2)地下樓層主幹線纜數量,應符合本規範8.4之規定。
(3)各樓層宅內線纜數量,應符合本規範8.3之規定。
18.2.5電信插座
(1)電話插座:以PE-PVC電纜配線者,電話插座之設計及設置數量,應符合本規範9.1、9.2之規定。
(2)資訊插座:以Cat5e等級以上UTP或SCTP電纜配線者,資訊插座之設計及設置數量,應符合本規範9.1、9.3之規定。
(3)光資訊插座:以光纜配線者,光資訊插座之設計及設置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9.1、9.4之規定或用戶之需求。
18.2.6接地
(1)接地線規格應符合本規範14.1及表14-2規定。
(2)接地端子板應符合本規範14.1.7之規定。
(3)總接地箱應符合本規範14.1.4、14.1.5及14.1.6之規定。
18.2.7設計清單審查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清單之設計規格、容量及數量是否與本規範
7之設計圖說及表7-1之設計一致。
18.3審驗之申請程序
18.3.1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完成後,其承攬人應依本規範所定之建築物
屋內外電信設備檢測/審驗紀錄表(以下簡稱檢測紀錄表)所載事項自行檢查及測試。
18.3.2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辦理審查設計圖說之審驗機構申請審驗並繳交審驗費:
(1)依規定完成審查之申請表。
(2)檢測紀錄表,如表18-2、18-3、18-3A、18-3B、18-4、18-5、18-5A。
(3)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建築物電信設備竣工檢查報告,如表18-6。
(4)18.1.3(2)、18.1.3(3)、18.1.3(4)、18.1.3(5)之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18.3.3申請審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1)未依規定繳交審驗費者。
(2)檢具之文件不全者。
(3)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18.3.4申請審驗案件之文件齊備者,審驗機構應於十四工作日內完成審
驗;經審驗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檢具之文件及繳交之審驗費不予退還。
經駁回申請者,建築物起造人得重新申請審驗。
18.3.5有關18.3.3及18.3.4之補正期間為二個月。
但得依建築物起造人之申請展延之,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8.4審驗機構之審查及審驗項目
18.4.1審驗機構審查時,應依據本規範逐一審查下列各項目並做成審查紀錄如表18-7。
(1)保安接地。
(2)引進管之管數、管徑。
(3)電信室或總配線箱(未設電信室者)。
(4)主幹配管之管數、管徑。
(5)主幹配線系統(含配線總線數,總配線箱(架)及主配線箱或宅內配線箱(未設主配線箱者)。
18.4.2審驗機構審驗時,先審核本案所送之表18-2、18-3、18-3A、18
-3B、18-4、18-5、18-5A檢測資料是否完備、確實,對於表列之測試項目部分,必要時得抽驗任一項目,再檢視下列項目之空間及數量是否符合原送審圖說之設計,並做成審驗紀錄如表18-8。
(1)保安接地。
(2)引進管之管數、管徑及位置。
(3)電信室(含總配線架/板)或總配線箱(未設電信室者)。
(4)主幹配管之管數、管徑。
(5)主配線箱(室)、拖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本項採抽檢方式進行,每五層樓抽檢一層樓,不滿五層樓部分,以五層樓計;例如:七層樓建築物除應檢查電信室外,須抽檢其中兩層樓之主配線箱。
(6)以上項目之檢查應包括配線數;審驗機構檢查時應拍照存證備查。
18.4.3審驗機構受理下列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時,得以審核其所送之表
18-2、18-3、18-3A、18-3B、18-4、18-5、18-5A檢測資料是否完備,及表18-6代替現場查驗。
但五層以下之社區型建築物,其總戶數在三十戶以上者,應依18.4.2規定至現場抽驗,每十戶至少抽檢一戶。
(1)設置電纜窄頻之五層以下住宅,其引進電纜總對數為二十對以下者。
(2)設置電纜寬頻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000㎡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
(3)設置光纜到戶之建築物,其用戶側光纜總心數六心以下者。
18.5測試:
起造人申請審驗前,由承攬人依本工程技術規範進行測試後,檢附完成審圖申請表、檢測紀錄表及詳細測試資料一併送審驗機構申請審驗;玆依各類線纜設計之測試項目及標準說明如后。
18.5.1測試型態
以TIA/EIA568B之標準,配線系統之測試型態可分為鏈結(Link)與通道(Channel)兩種,如圖18-1所示。
(1)鏈結:鏈結係指配線系統中兩個介面之間的傳輸路徑,不包括任何的跳接線,是屬於永久配線的部分。
(2)通道:通道包括鏈結的配線部分及兩端連接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接續硬體、跳接線。
18.5.2電纜、光纜設計之檢視項目
(1)須設置電信室者,電信室面積及位置應符合經審查之設計圖。
(2)電信管、箱(架)之尺寸大小、容量、數量及位置應符合經審查之設計圖。
(3)總配線箱及光纜配線箱之箱蓋內側適當位置,應標明各樓層主配線箱電纜及光纜心線號碼、昇位圖、承裝廠商名稱及連絡電話。
(4)各樓層主配線箱箱內適當位置,應標明相對應之電纜及光纜心線號碼。
(5)須備電信室者,總配線架(板)及光纜配線架於電信室內適當位置,應分別標明配線電纜及光纜心線號碼、承裝廠商名稱及連絡電話。
(6)各類配線箱(室)應依6.3.7規定,設有加鎖裝置。
(7)各式端子板、電話插座、資訊插座規格應符合經審查之設計圖。
(8)各式線纜規格及數量應符合經審查之設計圖。
(9)光纜配線箱、光終端配線架、光纜配線盒及光資訊插座規格應符合經審查之設計圖。
18.5.3電纜設計供語音使用之測試項目及標準:
(1)接地線之接地電阻:
(a)一般建築物應為25Ω以下;
(b)設置電信室建築物應為10Ω以下。
(2)心線測試:本測試項目承攬人應全數測試。
(a)絕緣電阻測試:L1-L2,L1-E,L2-E之絕緣電阻均應大於5MΩ,應從建築物總配線箱(架)量測至用戶宅內配線箱的接續硬體或出線匣。
(b)心線對照測試:應從總配線箱(架)之用戶側端子板心線量測至圖8-1所示,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之宅內配線箱、主出線匣、主配線箱或支配線箱心線,所測試之心線須一一對應。
18.5.4UTP/SCTP電纜設計之測試規定:
18.5.4.1測試型態:
(1)選擇鏈結或通道之測試型態進行測試。
(2)本規範10.1.3(5)及11.4.3(2)之規定,UTP/Sc
TP電纜配線系統不得有接續點;依設計之配線架構,測試垂直主幹鏈結(或通道)、水平主幹鏈結(或通道)及宅內鏈結(或通道),請參照圖18-1(A);或測試主幹鏈結(或通道)及宅內鏈結(或通道),請參照圖18-1(B)。
18.5.4.2測試項目:測試項目承攬人應全數測試。
(1)接腳連線(WireMap)測試:接腳連線(WireMap)測試是用於驗證每一端線對與接腳終端接線結果,檢查是否有接線安裝的錯誤。
須對電纜中的八根導線的每根導線進行測試,原則上,採用T568B接線方式,使用儀器進行接腳連線(WireMap)測試時需可顯示:
(a)端對端的連通性,正確線(Correctwiring)如圖18-2。
(b)任兩條或以上導線間的短路(Short)如圖18-3。
(c)交叉線對(CrossedPairs)如圖18-4。
(d)跨線(Crossedwires)如圖18-5。
(e)反向線對(Reversedpairs)如圖18-6。
(f)開路(Open)如圖18-7。
(g)分離線對(Splitpair)如圖18-8。
(2)傳輸特性測試:請參照圖18-1所示,以鏈結或通道測試型態量測宅內配線系統與主幹配線系統之傳輸特性測試。
(a)衰減量(InsertionLoss或Attenuation,簡稱IL)
(b)對與對近端串音衰減量(Pair-to-PairNearEndCross-talk,簡稱p-pNEXT)
(c)多重近端串音衰減量(PowerSumNearEndCrosstalk,簡稱PSNEXT)
(d)對與對同級遠端串音衰減量(Pair-to-PairEqualLevel
FarEndCrosstalk,簡稱p-pELFEXT),或稱為對與對遠端衰減串音比(Pair-to-PairAttenuationtoCro-sstalkRatio,Far-end,簡稱p-pACRF)
(e)多重同級遠端串音衰減量(PowerSumEqualLevelFar
EndCrosstalk,簡稱PSELFEXT),或稱為多重遠端衰減串音比(PowerSumAttenuationtoCrosstalkRatio,Far-end,簡稱PSACRF)
(f)回流損失(ReturnLoss,簡稱RL)
(g)傳播延遲(PropagationDelay,簡稱PD)
(h)傳播延遲差異(Propagationdelayskew,簡稱PDS)
(i)以上測試參數中,(b)~(f)必須進行雙向測試。
(3)長度測試:請參照圖18-1所示,以鏈結或通道測試型態量測宅內配線系統與主幹配線系統之配線長度。
(4)SCTP電纜接地線之接地電阻測試應符合本規範18.5.3(1)規定。
18.5.4.3測試標準:
(1)UTP/SCTP配線現場測試項目依據不同等級電纜,各項參數定義及合格標準如表18-9~表18-16。
若Cat3UTP/Sc
TP電纜作為語音傳輸用,得依本規範18.5.3測試之。
(2)不論是宅內配線或主幹配線,鏈結長度不得大於90m,通道長度不得大於100m。
(3)考量UTP/SCTP配線長度短於15m之情況,現場測試時,線纜衰減值低於3dB以下之頻率範圍,可忽略該頻率範圍之回流損失及近端串音測試結果。
18.5.5以光纜設計之測試規定
18.5.5.1測試型態:測試型態請參照圖18-1所示。
(1)光纜配線系統採用鏈結測試型態進行測試。
(2)主幹配線之鏈結損失:依設計之配線架構,測試垂直主幹鏈結及水平主幹鏈結,請參照圖18-1(A);或測試從電信室至宅內配線箱之主幹鏈結,若在主配線箱(室)沒有熔接點,請參照圖18-1(B),如果在主配線箱(室)存在熔接點,則請參照圖18-1(C)。
18.5.5.2測試項目:承攬人應全數測試。
(1)主幹光纜配線系統之鏈結損失。
請參照圖18-1所示,以鏈結測試型態量測主幹配線系統之鏈結損失及光纜長度。
(2)光纜長度。
(a)若主幹鏈結損失之測試標準符合18.5.5.3(3)(a)規定者,則不須進行光纜長度測試。
(b)主幹鏈結長度大於600m者,應依18.5.5.3(3)(b)規定,進行光纜長度測試。
(3)光纜配線系統具金屬被覆者,其接地線之接地電阻測試應符合本規範18.5.3(1)規定。
18.5.5.3測試方法及標準:
(1)鏈結損失之測試方法:鏈結損失之測試方法,單模光纖依據ANSI/TIA/EIA-526-7MethodA.1,多模光纖依據ANSI/TIA/EIA-526-14AMethod
B規格敘述之測試方法。
測試方法如下所述:
(a)先將光源及光功率熱機至穩定狀態。
(b)光纖連接器之插頭及插座均需保持乾淨。
(c)將光源、光功率計,以標準跳接線1連接,如圖18-9,並讀取光功率計所測得之值P1。
為參考值之測試。
(d)光源及相連之標準跳接線1,必需保持原狀不動。
拔取光功率計側標準跳接線1連接器插頭,插入待測配線系統其終端之光纖連接器插座。
(e)取另一條標準跳接線2,其一頭連接至光功率計,另一頭插入待測配線系統其另一終端之光纖連接器插座。
如圖18-10,讀取光功率計所測得之值P2。
為加上光配線系統測試。
(f)求P1-P2之值即該配線系統之鏈結損失。
(g)光纜配線系統之鏈結損失必須進行雙向測試。
(2)鏈結長度之測試方法:
(a)可利用光時域反射儀(OpticalTimeDomainReflectom-eter,以下簡稱OTDR)來量測鏈結長度。
所設定之波形掃描範圍應涵蓋光纖末端。
依照OTDR使用說明書之指示,選擇或輸入適當之測試參數進行測試,將OTDR之掃描游標移至光纖末端,則可讀出光纖鏈結傳輸路由之總長度。
(b)亦可利用其他證實且經標準長度校正過之儀器,依其使用說明書之指示進行測試。
(3)主幹鏈結損失容許最大值:
(a)主幹鏈結長度小(等)於600m,則測得之單模光纖鏈結損失測試值需小(等)於2dB(1310/1550nm)。
(b)主幹鏈結長度大於600m,則測得之單模光纖鏈結損失測試值需小(等)於下面公式之計算值。
主幹鏈結損失測試值≦Lf×L+Ls×Ns+Lc×Nc其中Lf:光纜損失(dB/Km),L:光纜長度(Km),Ls:光纖接續損失(dB),Ns:接續點數量,Lc:光纖連接器損失
(dB),Nc:連接器數量。
Lf、Ls及Lc依表18-17之數值代入公式,計算之。
(c)說明:依設計之配線架構,計算圖18-1(A)垂直主幹鏈結及水平主幹鏈結,或圖18-1(B)主幹鏈結之損失容許最大值時,Ns﹦2,Nc﹦2;計算圖18-1(C)主幹鏈結之損失容許最大值時,Ns﹦3,Nc﹦2。
18.6測試設備:
使用測試儀器前,須注意測試設備是否在校正的有效期限內。
共同測試項目之測試接地電阻應採用符合標準之大地電阻測定器或其他具有相同功能之測試儀器。
18.6.1PE-PVC電纜測試儀器:
(1)測試絕緣電阻應採用之方法,歐姆表須支援DC500V以上測試器或其他具有相同功能之量測儀器。
(2)心線對照一般採用高敏度心線對照器、蜂鳴器、燈泡測試或其他具有相同功能之對照儀器。
18.6.2UTP及SCTP電纜測試儀器:
(1)本測試儀器至少須符合TIA/EIA568-B第III等級(Lev-
elIII)以上的規格要求,且使用之儀器均需具備有效之校正報告書。
(2)當各項參數的測試結果接近合格標準值時,可能因測試儀器之誤差範圍導致的誤判結果,測試儀器必須於測試結果旁加註(*)號,此功能不可被關閉,以警示改善配線品質。
(3)本測試儀器必須適用於檢測特性阻抗為100之UTP/SCTP配線系統,且至少須涵蓋1~250MHz之頻率範圍。
(4)本測試儀器具備自動測試之功能,並可選擇對應之測試標準及配線系統等級。
(5)本測試儀器必須具備儀器校正/檢測之功能。
18.6.3光纜測試儀器:
建議得使用以下設備或能達到相同功能之其他設備,但於輸出光信號特性部分,應符合TIA/EIA之規範,使用之儀器均需具備有效之校正報告書。
(1)鏈結損失測試儀器:
(a)穩定光源(LightSource):產生穩定功率之光信號,注入光纖一端,另一端再搭配光功率計,量測待測光纜配線系統之光衰減值。
單模光纖測試中心波長為1310及1550nm,多模光纖測試中心波長為850及1300nm。
(b)光功率計(PowerMeter):接收光信號,顯示總體之光功率,具有參考點(Reference)設定功能。
(c)小於2m之標準光跳接線一組。
(2)鏈結長度測試儀器(擇一)
(a)光時域反射儀(OTDR,OpticalTimeDomainReflectometer):
本儀器係利用光纖內之光散射及反射原理,選擇適當光源模組後,依說明書操作,測試鏈結長度。
(b)證實且經標準長度校正過之儀器,依其使用說明書之指示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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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 功率因數(Power Factor). PLSC, 電力與照明監控子系統(Power And Lighting Supervisory Control Subsystem). PM, 脈...
- 5PF|Passenger Floor - 中文意思是:“乘客楼层” - 英文缩写
PF|Passenger Floor|乘客楼层 ... “PF”经常作为“Passenger Floor”的缩写来使用,中文中表示:“乘客楼层”。 PF(乘客楼层)释义: ... 上述内容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