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要點 - 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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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辦理臺南市街頭藝人 從事藝 ... 二、以外縣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照提出申請者,應於該證照有效期限內 辦理。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3月07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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