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計畫- 高雄市提升產業競爭力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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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計畫- 研發/服務應用篇 · 1. 前瞻技術研發計畫 (1)國內外尚未具體成熟之技術,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 2. 鼓勵國內企業在臺設立研發 ... 跳到主要內容區域 ::: 網站導覽 A+ A A- 計畫說明 最新消息 政府補助計畫 成功案例分享 輔導諮詢窗口 常見問題 資料下載 活動紀要 政府補助計畫 首頁 政府補助計畫 研發/服務應用篇 ::: 研發/服務應用篇 智慧製造篇 地方創生篇 青年創業篇 ::: 政府補助計畫-研發/服務應用篇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 資料經濟生態系推動計畫-資料服務應用補助 業界能專計畫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AIonchip研發補助計畫 女性創業飛雁計畫 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 AI新創領航計畫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 1.前瞻技術研發計畫 (1)國內外尚未具體成熟之技術,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2)具潛力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3)申請本計畫之計畫內容需為經濟部公告之推動領域,包括智慧資訊系統、新世代通訊系統、智慧終端、高階工具機技術、智慧自動化技術、先進製造技術、石化產業高值化、創新智慧高階醫材開發、高值利基之新藥開發、雲端運算技術、巨量資料。

(4)執行期程3-5年。

(5)補助比例40%-50%,補助經費沒有上限。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2.鼓勵國內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 補助內容: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人員人事費、計畫主持人人事費、國內外顧問專家費等科目之補助,補助比例最高可達100%。

計畫期程:以2年為限。

計畫補助款:最高可達新臺幣2,000萬元,最高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

隨到隨審。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3.AI新創領航計畫 鼓勵企業規劃與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創新前瞻產品及其技術,進而應用驗證。

(1)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2)具潛力可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3)申請本計畫之計畫內容需為本部公告之推動領域。

►108年度推動領域:「AIoT資安」、「AI高齡醫療」 ►計畫期程:以2年為原則。

►補助經費:2年不超過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4.AIonChip研發補助計畫 計畫簡介 依據行政院106年度「智慧系統與晶片產業發展策略SRB」會議結論:「發展核心技術、產出自主利基智慧運算軟體及AIonDevice系統整合晶片」政策指導方向,以「AIonchip示範計畫籌備小組」整合跨部會及產學研團隊能量,並以政策工具鼓勵業界領軍投入AI晶片前瞻技術與產品發展,產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品、系統應用與服務,協助我國廠商在邊緣裝置端AI取得市場地位。

申請資格 本計畫可由單一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

申請廠商應同時符合下列事項: 一、企業: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束權益)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二、如為2家以上之聯盟型計畫,須由其中一家企業擔任主導企業向經濟部提出計畫申請。

計畫範疇 鼓勵企業規劃與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創新前瞻AI晶片技術。

一、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二、具潛力可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三、申請本計畫之計畫內容需為本部公告之推動領域。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1.產品開發:超越目前國內同業技術水準。

計畫時程1年,補助款上限200萬元。

2.產品設計:時尚設計、工業設計(產品商品化設計)。

計畫時程1年,補助款上限200萬元。

3.聯合研發:具市場性、量產前之開發,須超越國內目前水準、針對共通性/關鍵性/關聯性大之研究開發議題。

計畫時程以16個月為上限,主導業者補助款上限250萬,其他廠商的補助款上限200萬,整案補助款上限1,000萬。

4.計畫公告受理時間: 第一梯次:每年12月份或1月份公告受理申請。

第二梯次:每年6月或7月份公告受理申請。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 1.創新營運:針對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三新)之具體可行計畫,計畫時程最長1年,最高補助200萬。

2.服務生態系: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加強鏈結服務業之上中下游體系或產業聚落共同關聯性,補助上限為1,000萬元(主導單位補助上限為300萬元,成員單位補助上限200萬元)。

3.須至少達3個月營運模式。

4.具服務化、科技化、大型化、連鎖化或國際化營運規劃與實際運作。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 1.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 具未來市場性之創意構想與原創素材進行可行性研究(包含市場、營運、商品化/應用、平台/技術等),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並期提出後續開發計畫申請,執行期程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2.原創開發: 原創雛形產品,執行期程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3.商品開發: 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的創新構想,進行商品開發,執行期程以不超過2年為原則。

4.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 開發具市場性之相關衍生客製化商品,或有助於產業發展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與加值等營運及服務模式、平台、系統之開發,執行期程以不超過2年為原則。

5.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或法人;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得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各申請人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計畫案,以不超過3項計畫為原則,若均為多家聯合計畫,以擔任主導1項計畫為原則。

6.補助上限為總經費50%。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資料經濟生態系推動計畫-資料服務應用補助 1.領域資料加速流通服務: 每一補助計畫執行期程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政府補助金額原則上以新臺幣500萬元為上限;申請業者提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計畫全程總經費50%;資安經費應至少占該計畫之資訊經費6%(含)以上。

應用領域 ●引導業者針對商務與法律、教育、環境與天氣、醫療保健、生活與消費、媒體與交通運輸等領域,盤點具經濟加值之資料需求缺口,提出具價值之資料集與其應用服務/產品之說明。

●勵依照領域資料缺口所需,與產、官、學、研等單位合作,由既有政府開放資料、公開資料、企業資料、國外資料等挖掘、整合資料或新建立資料提供機制,完備領域資料缺口。

資料供給作法及需求驗證 ●資料服務業者能持續提供領域缺口資料集,提供不特定第三方使用方式(收費或不收費)如下: (1)業者自建資料平台服務(2)委託既有資料平台業者販售(3)放置於國發會開放資料平台 ●資料服務業者須結合開放資料,將應用領域缺口資料集發展成應用服務/產品,導入到市場進行驗證(POB),且鼓勵具分析、決策或預測之應用深度。

資料應用規劃 ●申請業者除具體說明與提案相關之既有資料服務/產品現況,及其未來發展藍圖外,須說明缺口資料集與應用服務/產品之維運更新、資料服務/產品生態系合作夥伴之分工、資料交換機制、持續營運擴散規劃與關鍵績效指標驗收方式等。

2.產業鏈資料整合應用: 每一補助計畫執行期程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政府補助金額原則上以新臺幣800萬元為上限;申請業者提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計畫全程總經費50%;資安經費應至少占該計畫之資訊經費6%(含)以上。

應用領域 ●鼓勵擁有資料的大型廠商,能夠主動將資料提供出來給上下游企業共同使用,共同發展更有效率的服務或更符合顧客需求的產品/服務。

●引導如5+2產業、商務與法律、能源、食品與農業、醫療保健、生活與消費、媒體等領域中,擁有資料之企業與資料服務業者合作,發展資料應用。

●資料應可讓產業鏈成員共同使用,讓成員均可受益。

資料供給作法及需求驗證 ●請業者須將自有之生產製造/服務/產品等資料,建立與上下游企業間之資料流通運用機制,帶動上下游企業進行資料共享與分析應用,滿足資料應用需求缺口,發展新服務或新產品。

●須說明該領域資料應用服務擴散效益與商業模式,並完成商業驗證(POB)。

資料應用規劃 ●發展之創新資料服務/產品除須混搭應用產業鏈資料與政府開放資料外,亦鼓勵結合公開資料、企業/夥伴內部資料、國外資料等,以透過資料混搭進行分析探勘、決策或預測等。

●申請業者需具體說明既有之服務/產品現況及其資料應用發展藍圖、既有與創新資料服務/產品生態系合作夥伴之分工、資料交換機制、創新資料服務模式之使用情境、持續營運擴散規劃、關鍵績效指標驗收方式等。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業界能專計畫 經濟部能源局為鼓勵企業開發能源科技之創新應用及相關服務,促進能源產業之分工及整合,以提升我國能源科技之研究及發展,爰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以補助方式推動「經濟部能源局業界能專計畫」。

1.補助範疇,以下列研發計畫為限: (一)進行能源領域前瞻技術、創新應用、關鍵技術研發、產品或技術加值與系統整合之開發及示範驗證。

(二)關鍵技術超越國內技術水準,並能帶動產業發展之產品(材料、零組件及設備)開發。

2.前項所稱研發計畫,係指公司新進行開發之研發計畫,而不包含製程(工程)改善之計畫或已開發、生產、應用之技術或產品,且不包含產品推廣、銷售等商務運作。

►受理期間:採隨到隨受理。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個別申請」或以「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1後欲延續申請Phase2,須待Phase1結案且經Phase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2。

(五)以「個別申請」或以「自提式聯盟」、「主題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欲執行Phase2+,須待Phase2結案且經Phase2委員同意後,始得執行Phase2+。

(六)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七)以「主題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大型企業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計畫為原則。

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0%。

                計畫網址連結 AIonchip研發補助計畫 在全球AI浪潮下,政府與企業均積極投入AI技術開發。

因應行政院「AI應用發展行動計畫」,並充分扣合行政院智慧科技SRB會議結論,將推動我國AI晶片及產業發展。

由科技會報辦公室、經濟部、科技部共議跨部會組成「AIonchip示範計畫籌備小組」,整合跨部會及產學研團隊能量,並擬定政策工具予以支持,協助我國廠商在邊緣裝置端AI取得市場地位。

109年推動領域:可重組AI晶片技術、異質整合AI晶片、新興運算架構AI晶片、AI晶片軟體編譯環境開發。

1.申請資格:由單一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如為兩家以上聯合申請,須由其中一家企業擔任主導企業向經濟部提出計畫申請,申請資格如下:(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三)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2.計畫範疇:鼓勵企業規劃與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創新前瞻AI晶片技術(一)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二)具潛力可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三)申請本計畫之計畫內容需為本部公告之推動領域。

3.計畫期程:以3年(含)內為原則。

4.補助經費:(1)補助比例原則為計畫總經費40%,惟最高不超過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相關補助經費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2)研發計畫如有垂直領域系統應用、矽智財授權(國內企業者至少兩家)者,可於申請文件內述明具體措施,經審查委員認定,於核定計畫總經費不變的原則下,得於核定補助款加碼5%~10%(惟加碼後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之50%),可授權之國內企業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3)補助科目包括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5.受理期間:依公告內容辦理。

6.計畫申請應備資料:(一)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1式2份,格式參見計畫網站)(二)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三)計畫構想審查簡報(1式10份,格式參見計畫網站) 7.計畫審查:分為財務審查與技術審查兩部分:(一)財務審查:查詢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等往來金融機構債票信資料。

(二)技術審查部份:依公告領域採隨到隨審,分為構想審查(簡報)及實質審查(計畫書)兩階段,通過構想審查之計畫方能進行實質審查。

8.核定方式:由本部召開決審會議核定。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女性創業飛雁計畫 為發掘國內擁有創新性商品、服務或營運模式的女性創業菁英企業或新創企業,並藉由表揚女性創業者創業歷程、企業創新模式及對社會之影響,散播女性創業成功典範。

一、卓越菁英組:曾獲得國家品質獎、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新創事業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等國內外獎項肯定,曾獲得政府創新補助,或於該產業營運表現卓越之企業。

二、傳承創新組:主要參選者為第二代後之接班人,接班經營並進行轉型創新。

三、科技創新組:為成立五年內(成立於103年10月31日後)之新創企業,產品或服務具新科技、新技術含量。

四、新創事業組:為成立五年內(成立於103年10月31日後)之新創企業,產品或服務具創新模式。

截止日期:108年7月22日截止收件。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 1.補助重點:鼓勵產學研醫透過創新及技術研發,引領數位化及智慧化醫療器材製造能力,建構臨床信賴與教學訓練模式,進而提升國產品替代進口品比例,提供廠商建立整體系統解決方案,並擴大整場整案海外輸出。

(1)個別型計畫:指為促使公司、設有附設醫院之學研機構或醫療機構結合新醫療技術之量能,進而研發醫療器材關鍵製造技術;透過醫師臨床使用或教學訓練,以提升園區產品精進、增加園區產品信賴度及使用度之計畫。

(2)整合型計畫:指為促使公司從事醫療器材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由公司主導,並結合其他公司、學研機構或醫療機構共同申請之計畫。

(3)創新型計畫:指為促使公司、學研機構或醫療機構將臨床需求導入醫療器材產品或技術創新,並鼓勵成立新創公司發展之計畫。

2.計畫期程:1年或2年。

3.補助金額:個別型計畫每年1000萬以下(醫療機構500萬以下)、整合型每年5000萬以下、創新型每年300萬以下。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AI新創領航計畫 在全球AI浪潮下,政府與企業均積極投入AI技術開發。

因應行政院「AI應用發展行動計畫」,並充分扣合行政院智慧科技SRB會議結論,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與經濟部技術處共同規劃與推動「AI新創領航計畫」,鼓勵新創企業投入人工智慧技術研究與發展。

109年公告領域:AIoT資安、AI高齡醫療、智慧製造、自駕車 1.申請資格:以單一企業提出申請為限,申請資格如下:(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登記成立至今未逾七年為原則(即申請收件日成立未滿7年之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三)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2.計畫範疇:鼓勵企業規劃與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創新前瞻產品及其技術,進而完成關鍵客戶之應用驗證。

(一)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二)具潛力可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三)申請本計畫之計畫內容需為本部公告之推動領域。

3.計畫期程:以2年為原則。

4.補助經費:(一)補助比例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二)補助經費以2年不超過3,000萬為原則。

(相關補助經費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三)補助科目: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經費編列應符合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 5.受理期間:受理收件至109年12月31日止。

6.計畫申請應備資料:(一)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1式2份,格式參見計畫網站)(二)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三)計畫構想審查簡報(1式10份,格式參見計畫網站) 7.計畫審查:分為計畫審查與企業審查兩部分:(一)計畫審查:依公告領域採批次審查,分為構想審查(簡報)及實質審查(計畫書)兩階段,通過構想審查之計畫方能進行實質審查。

1.構想審查重點:技術有無創新性,是否可行?研發成果之目標客戶及未來市場。

2.計畫審查重點:計畫實施方式,經費人力之合理性,預期成果與效益。

(二)企業審查部份: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等往來金融機構債票信資料。

8.核定方式:由本部決審會議審議。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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